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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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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鑒於現行醫療糾紛發生時,不單僅涉及刑事上相關規定,亦可能造成 病患與其家屬之損害,產生民事上損害賠償的責任,因此病患家屬多以刑 事告訴附帶民事求償之手段,達到經由國家機關力量收集相關證據,促使 醫療人員為了避免刑事責任,透過施加醫事人員上「受刑法徒刑之壓力」

間接達成和解,導致醫病關係甚為緊張或損害賠償之認定甚為不平衡之情 狀,遂使目前醫療生態逐漸產生「防衛性醫療行為」、「醫療費用上升」、「司 法資源浪費」與「醫療人球」等現況,不單僅是醫療體系與病患所不欲樂 見,更非身具「社會國原則」之國家所欲期許之環境。

每當有高額醫療糾紛判決出現,如曾任農委會官員、口蹄疫專家何維 莊教授接受手術麻醉後變成植物人,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後為第一例民事賠 償達到 3000 萬以上金額的醫療糾紛賠償案件1;近者如曾因接手邱小妹妹

1 本案歷審裁判如左: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 1726 號、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醫上更(一)字 3 號、最 高法院94 年台上字 2128 號、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重上字 111 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 字165 號、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重上更(一)字 130 號。

醫療糾紛

醫療費用上升 司法資源浪費

急重症醫療 人力流失

醫療人球 民眾權益受損 防禦性

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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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球案聲名大噪的李醫師,因未放置顱內壓監測器致延誤開刀使病患成為 植物人,而遭台中高分院判決須賠償 3000 萬以上之金額2。這些高額的判 決因醫師與病患的高知名度,引發社會及醫界的軒然大波,每次案件判決 後就會出現醫界高喊醫療糾紛去刑化及強制醫事人員責任保險的聲音,但 總是在所謂的專家學者討論後,遂又無疾而終,主管機關消極的作為,也 導致上述所提的狀況愈來愈嚴重。而現行醫療糾紛賠償粗略可分為三種模 式:

第一、「自行負擔」:此類型多發生於獨立執業的診所或早期的醫療糾 紛,但隨著現在國民所得之上升,現今發生醫療事故時動輒千萬元以上,

對於醫療人員之負擔日益沈重,因為高額的賠償金如採取自行負擔,恐怕 醫師一輩子的薪水都在償還債務。

第二、「互助會或院基金」:此係中大型醫院目前多數所採行之方式,

但此方式類似於英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只是基數的大小視醫院規模而定,

其是將風險往上分攤到整個醫療機構,所以醫院規模對於所能承受的風險 差異性極大;且若要將此制度推展開來至全面性的醫療人員加入,因為其

「類似保險」之概念,可能會與現行我國保險法規之規定有所抵觸,因此 在法規上須深入討論與解決其可行性。

第三、「醫事責任保險」,此種屬於用保險轉嫁風險的方式,但愈來愈 高價的賠償,使得保險公司基於保險成本,不斷調高高風險科別的保費,

造成責任保險一直無法在台灣推廣開來。

整理如下表:

2 本件歷審裁判如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醫字 2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 年醫上字 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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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保費致使醫事人員怯保;而醫療風險低之機構與從事低風險之醫療人 員,其投保則因出險機率低,致低風險之醫療科別從業人員投保意願不高,

這兩種結果自然無法形成保險上的「大數法則」來降低保費增加誘因;畢 竟保險公司並非公益團體,在無經濟上獲益的誘因,自然不容易推展此類 保險。且醫師業務責任保險保單出險的條件在於醫師因執行醫療業務依法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才有理賠,因此當醫療糾紛發生時,當事人醫師和患 者都心急如焚,而保險公司以逸待勞坐等法院釐清責任,主因法院判決之 賠款通常比民間協調時之金額低且沒有壓力。當事人醫師在壓力極大下恨 不得夢魘能轉眼結束,此時期待保險的減輕責任功能完全喪失,難怪醫師 責任保險不能普及3。故本文將試著提出一項合理平衡「病患與其家屬」、「醫 療機構與醫事人員」與「保險公司」三者間衡平之制度,以保障三方之權 益。

綜上所論,鑒於醫療責任保險之概念提出,於外國立法例,如:美國、

英國…等國家,均行之有年,並發展出適合該國醫療體系之責任保險模式。

雖然許多文章與論文均討論此部分於我國推展之可能性,以及各立法委員 參照各國現行法例,欲逐漸引入以建構出完善法規,促使本文將隨前人之 基礎,透過深入之探討,研究本文所欲倡導之制度之可行性,提出一個粗 略之責任保險模式。再者,因我國具有全民健保制度,故必須針對整個制 度面設計與參照各國對於醫療責任保險的設計,嘗試提出屬於我國之醫療 責任保險制度的立法建議,以建構出「本土化之醫療責任保險」。

3 賴佑哲,高醫療賠償時代來臨,自由時報新聞網,2003 年 2 月 16 日。網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feb/16/today-o4.htm(最後瀏覽日期:20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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