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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多階層之醫療風險處理模式

第三節 醫事審議仲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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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對保險公司是種成本降低,進而提升其承保率,最重要的在醫師方 面則可為其分擔風險,以及從國家角度即可降低防衛性醫療,與提升醫 療品質。

第三節 醫事審議仲裁機制

第一項 醫療鑑定之重要性

誠如本文第二章第二節第三點中數據顯示,醫療鑑定在醫療訴訟中 佔有舉足輕重的角色,不僅法院判決之依據乃依循醫療鑑定之判斷,做 出最後之裁決,但往往在病患或其家屬中,其所擔心的是醫審會原始的 操作模式,不具有「透明化」,使得原本具有高度專業性之機構所製作 出來之鑑定,不受到病患或其家屬之信服,進而導致醫病關係之失衡,

甚至使得司法體系亦成為不信任之對象。

因此,醫療鑑定之信服度則成為本文倡導制度中另個要角,若無法 提升人民對於「醫療鑑定」之信任,則無法提供誘因使人民選擇本制度 解決紛爭,就算選擇傳統的民事訴訟,亦造成上訴率不斷攀升,故利於 此角度觀察,在原始醫審會之建構下,首要之務係使得整個鑑定過程透 明化,換言之,應交由中立公正之第三者,如:律師或代表病患之消費 者團體,進入醫審會之鑑定程序,做出一定之監督。

惟加入律師與消費者團體參與鑑定,則生「醫療鑑定乃是專業性 事項,不懂醫學的律師與消費者團體如何參與」以及「是否最後淪為橡 皮圖章之餘地」之問題,本文以為,此等疑慮的確會存在,但在目前就 法律角度,許多律師與消費者團體依然具有醫學之專業知識,其雖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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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擬專業之醫師,但其認可發揮適當的監督之責,而可透由兩者之介入,

比病患更容易發現醫療鑑定之問題,且透由律師與消費者團體之核定,

會使得病患或其家屬更為信任。換言之,如此重要之醫療鑑定信服度低 落之主因乃是「病患與其家屬」跟「整個醫療制度」做對抗,若能拉入 第三方,站在病患與其家屬之角度,則可緩和兩者間之緊張關係,將整 個醫療鑑定重要性更為提升,促使紛爭能夠一次解決,即可符合本文另 個核心價值:迅速。

第二項 醫事審議委員會之機構設立

首先,醫事審議委員會之在司法體系中,其功能主要乃是「醫療鑑 定」,即所謂的「機關鑑定」,惟本文以為目前傳統之司法程序之審判時 間,是首要解決之問題,若能將原本具有「重要性」之醫療鑑定的機關—

醫事審議委員會獨立出來,成為如同釋字第 396、591 號所言之,具有 法院組織之審判權機構,則不僅可簡化整個訴訟程序,合併司法審判與 鑑定程序,亦可節省司法資源,並賦與病患「程序選擇權」,則可加強 整個權利保障。

次者,在創設醫事審議委員會之前,則須面對法律上之疑問:第 一、是否將該機構設於健保局之下?第二、若涉於健保局之下,則是否 有違反憲法第 82 條之司法獨立?本文以為,若從公懲會之例子觀之,

則不生違反憲法第 82 條之問題,但此時思考是否須將設計成為健保局 之下設單位?若從「全民健康保險」與「強制性醫療責任保險」掛鉤之 前提下,則似乎將醫事審議委員會建構於健保局之下,是較合理之作法,

惟應著重於「信服度」與使用上之便利性,則應將此機構獨立設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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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般之便利。

最後,確立醫事審議委員會之設立,責其內部成員則成為「病患 或其家屬」所可期待之關鍵,目前我國之醫事審議委員會組成,其實已

經有引入學者及法學代表106,但民眾仍然產生「醫醫相護」之不當連結,

因此本文以為應將具有法律背景之法學專家,以及具有注重人民權益之 消費者團體進入成為本委員會之成員,換言之,應由醫師、法律專家與 消費者三者所組成之合議庭,並藉由仲裁之精神加以做出判斷。

第三項 仲裁制度之揉合

仲裁之優點:1.有效性;2.彈性;3.專家性;4.迅速性;5.隱密性;

6.經濟性。若能將此六大優點融合入,如本文所預設之「具有司法權之 醫事審議委員會」中,即可達成快速解決醫療訴訟,以平衡醫病關係,

與加強病患之信服度之利益。因此將一一闡述各點所帶來之效益。

在醫療訴訟中,有效性不僅可節省司法資源,亦可降低醫療案件之 審判時間;彈性則可有效的貼切病患與醫師之需求,而非如同傳統之民 事訴訟,往往導致不僅浪費勞力、時間與精神,亦最後使得人民之生活 受到嚴重影響;專家性則為最重要之優點,乃因醫療訴訟屬於高度專業 性,且法院受醫療鑑定之影響甚大,因此若能將仲裁此優點引入,則可 大幅增加信服度;迅速性乃是基於仲裁判斷一次即可解決紛爭,因此在 此誘因之下,若能大幅減少審判期間,促使六個月內即可解決醫療紛爭,

106 醫療法 100 條第二項:「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 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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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進入理賠程序,對於本制度則為一大利益;隱密性係關係到醫療糾 紛往往涉及人之身體、健康之問題,故影響到人之隱私,而仲裁則與傳 統之審判最大之差異性則在於此,故可保障人性尊嚴;經濟性則是可就 訴訟雙方角度,透過一次解決協商,與專業的判斷,可節省大量時間、

金錢與勞力,而就國家與醫療體系而言,則可省下大量訴訟費用與行政 費用,更能將此部分轉去創造對醫療體系更有利之價值。

綜上六點之論述後,不難發現仲裁精神之揉合,則成為本文所重視 之部分,且根據北歐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與賴清德委員所提倡之制度,

其均將仲裁之精神嘗試引入,而本文試著透過法律角度以及醫學層面之 思考,提供一個融合與解決之方案。

第四項 縮短審判時間與加強信服度

本文以為一個強制性醫師責任保險制度,所要著重的並非「理賠金」

或者「補償金」之發放,以及是否討論有無過錯及發放金額之問題,其 均僅是一種給予民眾之表面性保障,換言之,若國家經費十分充足,我 們即可做出極端之作法,只要有醫療傷害,國家即可付出補償金,但這 樣的思維是否正確,有待商議,且實際面也不可行之。

因此若從深遠之角度觀之,則應實際針對節省審判時間、加強信服 度以及建立出使醫師勇敢於認錯之制度,故一個醫事審議委員會立於專 業性,足可擔任起面對醫療糾紛之司法機構,且在大法官解釋下,亦可 得出此方法確實可行,並揉合入仲裁之精神,將此設計為一審不可上訴 之制度,尚無不可,惟民眾可能會擔心,失去了訴訟權能以及上訴之可 能性,則會產生不公平之餘地,所以換個角度思考,若一個司法機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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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給民眾極高的信服度,則就算給予三級三審,或甚至十級十審,最後 依然是得到一個「不公平判決的評價」,故若能加強醫事審議委員會所 做之判斷具有公正性,則就算僅給以一審級之判斷,依然仍可達到解決 紛爭之優點,所以醫事審議委員會之成員則須由醫師、律師與消費者團 體三者共同組成。

最後,此制度之另個核心價值則是「提高任意性醫師責任保險制度 之投保率」,因此若如本文之推論,成功設立醫事審議委員會以及強化 其信服度,則可透過此委員會所做之判斷成為「任意性醫師責任保險」

之理賠判斷,不僅可節省理賠之時間耗費,亦可使病患快速得到理賠,

以面對後續之醫療行為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