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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事件之途徑與方式

第二章 醫療責任

第三節 醫療爭議事件之途徑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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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判決結果與鑑定認定機關之判斷是否一致觀察之,則發現僅有 11 例 不一致,剩餘188 例均一致,更顯示出醫療鑑定在醫療糾紛判決中之重 要性23

綜前所述,可歸納出「醫療鑑定」不僅可左右醫療訴訟勝敗之可能 性,且也往往涉及「醫病關係」之平衡,與對於醫療體系之信任。在發 生負面醫療結果時,病患或其家屬成為醫療傷害事件之受害者時,其在 訴訟過程中,病患與其家屬心中最大的疑問,主要則是「醫審會之醫療 鑑定」,主因在於醫審會之主要成員為醫事專業人員,會使得病患或於 家屬對於此份鑑定產生一定之懷疑,且即使身為訴訟的兩造,自始至終 都看不到該鑑定之過程和結果。進入訴訟後,多數病患與其家屬被判決 敗訴後,還是無法釐清該事件醫療傷害之真相,以致於病患與其家屬不 免質疑,醫療鑑定乃是「醫醫相護」、「醫審會黑箱作業」之可能。因此 在「醫療鑑定」中,促使其「透明化」則成為病患與其家屬信任「醫療 責任保險制度」之主要因素,若能使民眾加以信服,則本文以為已將司 法權限轉由醫審會做審查,則可大幅降低醫療訴訟之上訴率,進而加快 訴訟,以節省訴訟成本與審判時間。

第三節 醫療爭議事件之途徑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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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途徑

從醫療實務不難發現,民眾對於醫療爭議所生之想法有二:

23 方莉莉,我國醫療糾紛民事判決關鍵因素實證分析-以台北、士林、板橋地方法院為例,前揭 註13,頁 39。

24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醫療爭議參考手冊,頁 11 以下。(以下整理於此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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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者,係抱著「人死不能復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再 加上「醫師醫療行為之本旨係在救人」、「以後就醫還要靠這個醫師幫 忙」…等消極想法,只要醫療疏失並非顯著,或者尚能補救,甚至明知 有許多可疑之處,但家人不支持或自身情況無法追究到底,不少人往往 選擇息事寧人。此種想法乃過於消極,往往導致醫師對於醫療過程產生

「注意義務」之下降,使得醫療品質下降,對於醫療雙方均非好事,並 從保險法角度觀之,即產生「心理危險」,導致「出險」機率提升,對 於保險整體市場亦非妥善。

二者,係醫療行為是高度專業且複雜之執行過程,若民眾無法得到 詳盡之醫療資訊解說與妥善的照顧,而最後結果又是身心受損的情況,

往往就會導致醫療爭議之發生,因此許多民眾在醫療爭議事件發生時,

常會感覺自己對於醫療專業之信任感被破壞,少數不可思議之醫療傷害,

更讓民眾恐懼下次若自己或親人再因同樣之病況就醫,是否會再度經歷 同樣的傷痛,因此希望藉由與醫師或醫院對談的過程,釐清自己的疑問,

瞭解事件發生的真正原因,以避免同樣悲劇再度發生。此部分從病患角 度出發其乃是積極保障己身之權利,並無不妥,惟從醫師角度出發,醫 病關係之不對等,將導致此情況更為嚴重,主因在於病患與醫事人員間 的知識落差,導致溝通上的障礙,使兩者於醫療傷害發生時之誤會加深,

最後變成水火不容,進而引發醫療訴訟,故此部分應著重於「告知義務」

之加強,以平衡雙方之資訊不公平,進而降低醫療爭議之發生,以減少 事後之醫療資源支出以及司法資源之不必要。

綜上所論,則可發現醫病關係之資訊平衡往往變成影響醫療訴訟開 啟之關鍵,若能加強事前告知義務與溝通,則可大幅減低許多不必要之 糾紛,惟尚有急診病患與進行手術此等高風險與不確定之病患,則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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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單僅有「加強告知義務」如此簡易,故本文認為「負面醫療結果」之 發生,不單僅注重是否有告知義務之旅行,則更應加強於「負面醫療結 果」發生之後續醫療照顧,故將於後面章節介紹「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即是用來給予病患一層保障,並可分擔醫事人員之風險,以及經由醫療 機構具有專業設備以及能力加以照料,不僅可降低直接賠償金額之成本,

亦可對於病患本身給予符合人性尊嚴之照顧與醫療品質。因此,在民眾 面對醫療糾紛時,目前有以下救濟方式與途徑,詳見下表25與各點論述:

一、直接面對醫師:

由於醫師對於醫療風險的認知,與一般民眾有很大之落差,且一 旦醫師本身承認錯誤,將來若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將會成為不利的證 據。因此,醫師在面對醫療爭議事件之病患或其家屬所提出質疑時,

基於自我保護原則,大多不會承認醫療過程有錯誤或疏失。因此本文

25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醫療爭議參考手冊,前揭註,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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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應經由國家建立「強制醫師責任保險制度」可使醫師勇於認錯,

以提升醫療品質與降低醫病關係中的敵對意識。

二、直接面對醫院:

大部分醫院都有一套「標準」醫療爭議處理作業流程,使得醫療 爭議之病患或其家屬往往得面對長時間、層層裁示之醫院內部公文過 程,在病患角度觀之,急迫需要一個合理的解釋與後續醫療行為之支 出,但由於醫療機構之作業流程,導致在病患與其家屬之心態則認為 是「推卸責任」之不良觀感,而且始終無法與醫療爭議之直接相關人 員對談;即便有人出面處理,往往也不是握有決策權的人。因此本文 以為「間接強制性醫療機構責任保險」則可改善此部分之不當,乃因 透過此責任保險,可降低醫療機構堅持釐清法律關係之繁文縟節,以 及當醫療機構有責任保險作為後盾,則可預見將有特定部門專司此項 業務,進而降低民眾認定醫院「推諉責任」之不良觀感,進而將民眾 與醫療機構之關係簡化為「民眾」、「醫療機構理賠專司單位」與「保 險公司」之直線關係。

三、向衛生局陳情:

對醫療過程有疑義時,可向當地衛生局陳情,通常由衛生局先進 行調解。根據醫改會調查,其調處成功的機率不高,並有民眾反應,

處理過程官員態度偏頗,但仍不失為一個釐清醫療爭議之管道。此部 分仍回歸病患與其家屬對於此機構之信服度,故本文以為往往當民眾 之不滿累積到一定程度,則間接對於國家亦生不信任感,此非本文所 欲樂見,若能建立一個具有高度公信力之機構,即本文後續所擴張醫 療審議委員會之權限,則可解決此部分之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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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尋求民間團體協助:

民間團體依據其宗旨、定位及主要服務對象,提供不同類型的服 務與協助,如:醫療、法律、心理支持等相關諮詢服務。但此仍無法 合適的解決醫療紛爭,乃因最後仍會走向訴訟一途,一旦進入司法程 序,不難預見當事人雙方所欲花費之費用、時間、精神與勞力將成為 病患的第二次傷害,並對於醫師之心理壓力甚大。

五、聯絡民意代表關切:

在台灣不論發生麼事情,總會習慣找一些身份地位高的人出面;

民意代表基於選民服務的考量,會以信函、電話、開記者會等方式與 醫院或醫師溝通。本文以為此方式則促使醫病關係之敵對意識更為高 漲,使得若有醫療過失,則醫師也不願意承認其過錯,導致訴訟時間 不斷延宕,對於醫病雙方則並無良好之幫助,還是要回歸基本面,建 立一個良善的制度,使得醫事人員與醫療機構有保險制度作為後盾,

勇於面對自己本身之錯誤,進而保障病患之權益,避免其身心之再次 傷害。

六、訴諸媒體:

大多數醫療爭議病患或其家屬認為透過媒體的公布,有可能對醫 師或醫院造成壓力,增加談判籌碼。但事實上,仍需審慎評估。原因 如下:(1)其對醫療院所產生的壓力的大小,可能因主事者心態、醫院 規模、知名度不同而不同。有些高知名度的醫院或醫師認為,不愁沒 有病人上門,並不在意曝光後的影響。(2)媒體通常需要平衡報導,所 以會同時採訪醫病雙方對事件的看法和回應,其所呈現的結果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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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當事人期待。例如曝光後,也有可能引發一些當事人未曾思考過 的負面效果,包括覺得醫院或醫師說法對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強化 當事人與醫院或醫師的緊張與對立,更不利雙方溝通;媒體曝光後,

當事人生活作息受干擾,或旁人以異樣眼光看待…等困擾。

七、提出法律訴訟:

由於司法檢察體系的行政作業流程繁複,一旦走上法律訴訟途徑,

就需靜待司法檢察機關的偵查、傳喚開庭、審判…過程極費時,甚至 可能纏訟十數年仍未能解決,不難預見當事人雙方所欲花費之費用、

時間、精神與勞力將成為病患的第二次傷害,並對於醫師之心理壓力 甚大。因此本文將於文末提出「多階層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旨在解決 此等之問題。

第二項 方式

一、調解26

調解程序,為訴訟繫屬法院前,就當事人間發生爭議之法律關係,

勸導兩造達成合意之解決方式,以平息紛爭,避免訴訟之程序。若兩 造達成合意而調解成立,該合意內容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除法院 處理當事人之聲請調解案件外,當事人如為避免奔波及訴訟之勞累,

「尚不願起訴而單純聲請調解之民事案件」,或者「刑事告訴乃論之

26 謝子建,論建立合理解決醫療糾紛機制-以強制醫師責任險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 班碩士論文,2009 年 9 月,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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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均可逕向兩造居住處所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鄉 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該調解結果經法院核定後,亦可產生以下

案件」,均可逕向兩造居住處所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鄉 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該調解結果經法院核定後,亦可產生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