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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醫療責任

第五節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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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上須深入討論與解決其可行性。3.「醫事責任保險」,此種屬於用保 險轉嫁風險的方式,但愈來愈高價的賠償,使得保險公司基於保險成本,

不斷調高高風險科別的保費,造成責任保險一直無法在台灣推廣開來。

綜上所論,鑒於醫療責任保險之概念提出,於外國立法例,如:美 國、英國與北歐國家…等國家均行之有年,惟我國此部分制度尚未完備,

且自由市場機制對於此部分興趣缺缺,雖然許多文章與論文均在討論此 部分的可行性,因此本文試著,在我國具有全民健保制度之前提下,則 必須針對整個制度面設計與參照比較各國對於醫療責任保險的設計,嘗 試提出屬於我國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之立法建議,以建構出「本土化之 醫療責任保險」,即本文所欲提出之「多階層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此部 分將於後續章節作更為詳細之介紹。

第五節 總結

經過本章之討論,可發現在實際面上,病患或其家屬使用「以刑逼民」

之手段,間接造成「防衛性醫療行為」機率之上升,產生醫病關係之不信 任,也變相導致醫療資源之浪費,進而間接影響司法資源之支出。故促使 本文欲提出一套完善之責任保險制度,以解決此不當之情況。

首先,對於何謂醫療行為與負面醫療結果做初步之認定,前者包括「診 斷後之醫療輔助行為」,且我國實務對於醫療行為係採「以診療為目的、

符合目的之行為」之認定,最後當產生負面醫療結果時,在病患或其家屬 於醫療訴訟中,最大擔憂為,認定醫療鑑定乃是「醫醫相護」、「醫審會黑 箱作業」,但法院為求發現真實之必要,又對醫療專業鑑定有高度依賴性。

故本文認為促使其「透明化」之醫療鑑定,則成為病患與其家屬信任「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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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責任保險制度」之樞紐,若能達成此目的,則可大幅提升民眾使用本文 制度之可能性。

次者,根據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病患或其家屬需對於損害賠償請求 權之五項要件為:一、有加害行為存在;二、該行為具有不法性;三、行 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四、被害人有損害發生;五、加害行為和損害間具有 因果關係,加以舉證。惟法諺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此在醫 療體系此等資訊不對等下,病患或其家屬欲取得醫療方面之證據,則成為 醫療訴訟之關鍵。

再次者,本文認為醫療行為之過失責任標準應屬於「善良管理人注意 義務」之「抽象輕過失」。因此本文對於醫療過失之認定應分為以下之步 驟:第一階段:該反應是否符合當時技術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第二:醫師有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以及有無結果預見可能性與結果迴避 可能性?分別階層認定。

再次者,在病患或其家屬面對醫療爭議之途徑有:一、直接面對醫師;

二、直接面對醫院;三、向衛生局陳情;四、尋求民間團體協助;五、聯 絡民意代表關切;六、訴諸媒體;七、提出法律訴訟。而另外可尋求之方 法則有:調解、和解、調處、訴訟與仲裁。而此部分則將帶出本文對於強 制責任保險制度建立之核心概念,乃是採取「仲裁」之想法,以加速理賠 之可能性,進而提升民眾使用本文之倡導制度,並符合專業性、迅速性之 要求。

最後,關於醫師之責任則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關於前 兩者其非本文所欲探討之對象,故本文均僅著墨於民事責任。因此在民事 責任中,目前我國醫師分擔風險則有:一、「自行負擔」;二、「互助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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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基金」之方式;三、「醫事責任保險」之模式,此部分將於後續章節做 更為深入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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