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立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9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近年來醫療糾紛賠償金出現高額化現象與日趨惡化的醫病關係,已使 得內、外、婦、兒及急診等急重症科醫護人員招募困難。醫學生面對臨床 選科時,對五大科往往避之唯恐不及。政府當局也意識到問題嚴重性,衛 生署擬推動「醫療爭議處理法」,針對生育、手術、麻醉等醫療爭議訂出 補償上限,暫訂 200 萬元,以期減少醫療訴訟。衛生署研議成立每年 40 億元的醫療事故救濟基金,由公務預算、各級醫療院所各自分攤20 億元。

雖言政策立意良善,但若無配套限制條件,成效恐怕難如預期。因為若病 患及家屬不滿意200 萬元上限賠償金,仍可藉由民事訴訟繼續求償。所以 很容易形成200 萬賠償金只是起跳而非上限。

為了能減少醫療訴訟挽救崩潰中的重症醫療,醫界與法界許多官員、

學者與執業人員急思廣義尋求解決之道,身為從事急診醫療超過十年的一 份子,對於這種現象也想探討現行體制的缺點,及各方推出的解決方案為 何無法推行的困境。要改善急重症的執業困境,需要國家整體政策配合,

減少興訟僅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卻是最重要的一步,本文試著結合先前各 方專家所提出的方案,以經濟上的誘因出發來解決此一問題,希冀有效降 低醫療風險,避免急重症醫療人力繼續失血,而造成全民健康權益降低的 遺憾。

醫療糾紛的成因於前文已詳述,專業知識的落差、溝通不完全、不滿 意醫療結果等都是可能性,但極少患者與家屬其本意是要把醫療人員以刑

•‧

立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0

事犯處罰,要的可能是一個道歉或是金錢上的賠償。而將有過失的醫療人 員予以刑事處罰,更何況有些過失的論斷仍有極大爭議,這對於醫療人員 也難以信服,自然醫病關係容易急遽惡化,會導致這樣的結果與我國的醫 療案件之訴訟制度有極大的關連。因此,有許多醫法界的人皆提倡醫療案 件是否能以民事訴訟來取代刑事訴訟,但現行民事訴訟的裁判費及律師收 集證據的費用不低,縱使勝訴率較刑事為高,病患很難不選擇以刑事附帶 民事告訴的方式。而醫療人員在刑事上的處罰,容易使得醫療系統性的錯 誤轉為對於個人的處罰,對於醫療人員的進步與警惕沒有好處,病患也得 不到實際的補償,反而是防衛性醫療行為的盛行,急重症的醫療人員紛紛 出走,最後受害的反倒是人民健康,演變成國家的健康危機。

故本文主要是從現行機制切入,利用現行的法律、醫療與保險體系,

尋求出較可行的選擇來解決現行的困境。

一、訴訟制度的改善

根據現行制度,除民事與刑事外,增設仲裁機制。改善訴訟冗長的 缺點,不然對於醫病雙方都是長時間的煎熬,有效快速的裁判機制,才 有可能讓病患方選擇新的制度而捨棄傳統訴訟。雖然醫界長期爭取醫療 過失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去刑化,而法界也樂觀醫療糾紛採民事訴訟,這 兩方向迄今都不容易達成目標。如果能讓刑事訴訟虛級化,自然民眾願 意選擇新的制度,而不會採取以刑逼民的手段。

首要就是新的制度可以達到民事訴訟的效果但卻不需要龐大的裁 判費用,讓民眾產生誘因,而需配套修改醫療法讓醫療訴訟案件不得以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這樣民眾自然不會想選擇刑事方式,新的制度才容 易成功,衡諸世界各國也很少如台灣多以刑事裁判來處理醫療糾紛案件。

•‧

立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1

而民事仲裁的方式本就可以排除民事訴訟,這部分不需要修法就可以達 成,讓制度不需要通過冗長的立法程序,即可以施行。仲裁的快速加上 以強制保險的手段從收取的基金內及政府的補助來挹注行政費用,不僅 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便宜的裁判費用,才會讓民眾願意選擇。

當然醫事審議機制的透明化及專業化,是制度成功的關鍵,所以讓 將此機構設置於健保局下,除可達到政府的監督,也增加對於民眾的公 信力,醫療案件本就是極為專業,如能長期有系統性的統計與裁判,除 可讓案件得到一定的標準,判決的一致性,應會比由非醫療背景出身的 司法官裁判更能得到醫病雙方的認同。而結合仲裁審判機制,各可將三 級三審制的司法資源減少不必要的浪費。

最後配合保險制度得依仲裁結果申請理賠,如能在六個月內完成案 件審議,自然理賠速度加快,病患及家屬能即時得到賠償,自然沒有人 願意選擇浪費時間在冗長的司法裁判程序,制度較容易推行成功。

二、醫事責任保險的實施

解決了醫療糾紛訴訟程序問題後,風險分攤是另一個重要的議題,

醫事責任保險的制度實施才有辦法分散現今動輒千萬的求償,現今的商 業型保險因為誘因不高,分散效果不彰,已被證實不是成功的機制,傳 統的自行負擔與互助會模式也無法承擔高額的賠償。另用強制性的責任 保險方式,除了可確保大多數的病患如因醫師的醫療行為過失可得到保 障,醫療人員也不會擔心萬一不幸出了差錯,卻得負擔鉅額的民事求償,

造成防禦性醫療行為的盛行。

•‧

立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2

但是以強制型保險作為第一道風險分攤的防線,如要永續經營,根 據國外經驗,基本上不可採行無過失限額賠償的方式,這也是為什麼要 結合上述的仲裁機制,才不至於讓基金無止盡的發放,導致基金的破產,

或衍生高額的保費。而兩百萬的賠償金額上限,對於許多嚴重的傷害可 能是不夠的,但若要提高到更高的保額,除了增加管理上的困難,保費 的增加對於醫療人員壓力,仍然會使醫療人員逃離重症科別,而論人計 次的收費對於低風險科別因此得繳交更高的保費也不盡公平,故本文仍 認為依上述機制將保費控制在每看診人次10 元,住院則每人每日 10 元,

較不易產生巨大的壓力。

醫療機構因具配較強的賠償能力,故可仿效大陸的作法,是要求醫 事機構購買醫院責任保險,或是如美國有些州的作法,對於醫院購買責 任保險的給予稅賦上的優惠。可以利用頒佈行政命令或修改醫療機構設 置標準,要求或鼓勵醫療機構需購買責任保險,可給予稅賦的優惠,這 不但對於民眾更有保障,也能涵蓋到其他執行醫療行為但非全民健康保 險特約機構的醫療院所就醫的民眾,而且也可概括其他非因醫療行為或 非醫師之醫事人員在醫院所發生之事故,全面性的實施除可讓保費更進 一步的下降,一千萬的保額對於小型的醫療院所也不至於負擔太重,但 對民眾是很大的保障。普遍性實施後更可以監督各醫療院所的賠償率來 調整費用,據此改善醫療品質。

再來需修改醫療法,明訂醫療行為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採限額賠 償以兩千萬為限。這樣才能確立醫事責任保險制度實施的分攤效果,否 則無止盡上升的賠償金額,並無法增加購買保險的誘因。此時經過上述 的三道防線後,因已可分攤一半以上的賠償金額,商業型的醫師專業責 任保險,自然就提供適度的誘因,認為行醫風險較低的人可買保額較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