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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部分工時勞勞動相關規約

第三章 部分工時勞勞動之國際規約與外國立立法例例

第一節 國際間部分工時勞勞動相關規約

同前所述,國際勞勞工組織係當前國際勞勞動基準之指標性機構,其先後就 部分工時勞勞動定有第一七五號公約與第一八二號建議書;其主要目的在確保 部分工時勞勞工的勞勞動條件至少能與可比較之全時勞勞工一樣,受均等待遇的保 護,同時促進受保護之部分工時勞勞動的利利用118,後者雖無強制效力力,卻為落落 實公約之具體規範。又此二者並未排除其他相關勞勞動公約更更為有利利之適用,

故諸諸如第一百號之同工同酬公約、第一一一號之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等,與 一七五號公約相較,若若屬對勞勞工更更為有利利時,亦有適用之虞地。

第一項、國際勞勞工組織第一七五號公約

第一款、制定背景與經過

工業化生產後,機器取代人力力造成工作機會的減少,部分工時勞勞動因可 在無法創造出更更多就業機會時,將既有工作分配給更更多人口,而受到不不少國 家政府之重視與推動,將其視為降降低失業率率率的方式之一;其次,對於雇主減 少勞勞動成本與增加人力力運用彈性之需求上也有所助益益;再者,對勞勞工而言,

因其賦予勞勞工較大之時間自主性,可使其兼顧個人生活與勞勞動,亦係勞勞工除 全時勞勞動外另一項值得考慮之選擇;故近二十年年來來在許多先進國家中,部分 工時之勞勞動人口多有長足之成長,而成為當前勞勞動市場上之重要課題。但因

118 張鑫隆,ILO 第 175 號部分工時勞動公約對於國內法之影響—以日本法為例,台灣國際法季刊 第5 卷第 3 期,民國 97 年 9 月,頁 46。

多數數國家現有之勞勞動法制均係以全時工作者為主體而設計,對於部分工時勞勞 動型態特殊之處並未有所著墨,造成部分工時勞勞工之勞勞動保護與社會福福利利均 較全時工來來得低落落,普遍處於低福福利利、低保障之狀狀態;又許多非自願性部分 工時者,也因經濟因素而處於低度度就業之困境;再加上全時勞勞工也可能因雇 主選擇僱用部分工時勞勞工而使工作位置受到排擠,此均使得部分工時勞勞動在 發展之餘也受到許多來來自於勞勞方或其他團體之反對。國際勞勞工組織乃基於上 述體認119,認為有必要藉由國際勞勞動基準之建構,對部分工時勞勞動為規範,

以解決其所可能產生之問題,並增進部分工時勞勞工勞勞動條件之保護,進而促 進其發展。

國際勞勞工組織八○年年代初期即已進行行部分工時公約之建置工作,一開始 係將規範重點置於勞勞動條件的保護,並排除對部分工時者之差別待遇;九○

年年代以後則將就業促進與勞勞動條件之保護兩兩議題做為公約內容之主要方向

120。國際勞勞工組織之常設事務性機構「國際勞勞工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於一九九一年年之會議中衡酌部分時間工作課題之背景與重要性後,

決議將部分時間工作之問題納入一九九三年年第八十屆國勞勞組織最高權力力機構

「國際勞勞動組織大會」(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之會議議程內。

其後在該次會議內即做成有關部分工時公約之決議,並於一九九四年年六六月所 舉行行之第八十一屆國際勞勞動組織大會中交付表決,以 258 票贊成、88 票反對、

43 票棄權之結果,頒訂了了「一九九四年年部分時間工作公約」(Part-Time Work Convention, 1994)121。該部分工時勞勞動基準的制訂目的主要有二:一是改 善對於女女性之工作歧視,確立立部分工時的保護法制;第二是企圖建構一個完 備的部分工時勞勞動制度度來來創造就業,以解決當時以歐洲為主的一些國家日益益 擴大的失業問題122

119 根據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1993) Part-time work. Report V(1),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 80th Session,1993:pp.1-4 之官方文書指出,國際勞工組織頒佈關於部分工時勞動公約大 體基於下列之背景與原因:(1)從事部分時間工作之勞動者數量龐大,已成為當前重要勞動課題 之一。(2)部分時間工作之成長與「婦女勞動參與率提昇」、「服務業就業人口數增加」成正比。(3)

政府將部分時間工作作為改善失業問題或協助就業之工具。(4)雇主將其視為降低勞動成本與增 加雇用彈性的方式之一。(5)部分工時工作亦可提供勞工多樣化的勞動方式選擇。(6)部分工時 雖有上述成長因素,但在多數國家普遍以全時工為主體,設計勞動法規與社會福利制度之前提下,

部分工時勞工常處於福利與保障之弱勢。參見陳正良,部分時間工作勞動基準規範之研究,民國 92 年 4 月,頁 8-10。

120 陳玲琍,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93 年 5 月,頁 40。

121 陳正良,部分時間工作勞動基準規範之研究,民國92 年 4 月,頁 11。

122 後一目的也是該公約獲得當時 EC 諸國(現為 EU)政府支持的主要原因。而非 EC 的政府和

第二款、規範內容

在第八十一屆的國際勞勞動大會中,勞勞資政三方對於部分工時勞勞動基準之 制定均有不不同之立立場與考量量:雇主認為勞勞動市場的過度度規範將造成企業彈性 化之限制,導致資方降降低僱用部分工時勞勞工之意願,故對於制定相關基準係 採較為保留留之態度度;反之,勞勞工方面則認為彈性並不不等同於鬆綁,制定保護 規範亦非限制,若若使部分工時能在一個清楚、簡單的環境中運作,不不但能提 高勞勞工從事之意願,對於雇主責任之釐清甚或促進整體部分工時的發展均有 正面助益益;各國政府則認為部分工時因其具有較大之彈性,能符合勞勞雇雙方 不不同之需求,未來來將成為勞勞動市場上別具重要性之勞勞動型態,對此特殊型態 僅以一般勞勞動法規為規範將有所不不足,故多贊成得經由國際勞勞動基準的制 定,建立立一個完善的發展環境123。以下將分別略略述其規範內容124

壹、均等待遇原則

部分工時向來來最為人所詬病的問題係其勞勞動條件與所受保障較一般全時 勞勞工來來得薄弱,因此公約即以均等待遇原則,確保部分工時勞勞工可以受到與 全時勞勞工均等之保障。但因部分工時勞勞工在工作時間上仍與全時勞勞工有所不不 同,故可將勞勞動條件區分為與工作時間無關之「絕對平等」及得按工作時間 比例例計算之「比例例的平等」兩兩類類,分別以觀125

一、絕對平等待遇事項

因部分工時勞勞工與全時勞勞工均屬受他人指揮監督而服勞勞務,就保護需求 上兩兩者並無二致。故公約第四條即明文規定在與工作時間無關之下列列事項 上,應確保部分工時勞勞工與全時勞勞工享有同一之保護:

1. 組織權、集體協商權及擔任勞勞工代表之權利利

資方代表則以規制應鬆綁、無需部分工時保護規定之意見來反對該公約;參見張鑫隆,ILO 第 175 號部分工時勞動公約對於國內法之影響—以日本法為例,台灣國際法季刊第 5 卷第 3 期,民國 97 年9 月,頁 48。

123 但英國則對制定部分工時公約持反對之態度,認為部分工時勞動將提供相當大的社會與經濟利 益,應予以鼓勵及推動,制定相關規範將違背雇主利益,而增加其生產成本,減低其僱用之意願,

導致降低市場彈性與企業競爭力;參見陳正良,部分時間工作勞動基準規範之研究,民國92 年 4 月,頁13。

124 關於部分工時之定義與認定標準,已於前述第二章提及,故於此不再贅述。

125 陸瑞玉,部分時間工作之研究-以日本法為中心,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85 年 6 月,頁 88。

2. 職業安全與衛生 3. 就業與職業上免受歧視

二、比例例平等待遇事項

其次在公約第五條以下則規定與工作時間相關之事項應給予部分工時勞勞 工比例例上之平等,包括:

1.基本工資:因現行行實務運作上許多部分工時勞勞工之薪資水準均遠不不及 全時工之比例例計算,公約第五條乃規定「國家應確保部分工時勞勞工不不得僅因 其從事部分時間工作,而未就工時、相對之工作績效或計件之相同計算方法 為基礎,按比例例給予其底薪,致使其底薪較類類似之全時勞勞工為低。」故不不論論 其計薪方式為何,部分工時勞勞工應與全時勞勞工在同一基礎上比例例計算其薪 資,即不不得低於可類類比全時勞勞工之給薪標準。

2.社會安全保障:公約第六六條規定:「應實施以職業活動為基礎之強制 性社會安全計畫,使部分工時勞勞工享有與其同類類之全時勞勞工同等的社會福福 利利。此等福福利利得按工作時數數、保險費、所得收入或經由符合國家法律律的其他 方法按比例例定之。」故在社會安全制度度上,部分工時勞勞工得按其工作時間、

薪資或保費比例例享有。

3.其他勞勞動條件之保護:公約第七條規定在 A.母性保護、B.終止僱用、

C.有給之特別休假及有給之國定假日、D.病假等方面應使勞勞工可獲得與同類類 之全時勞勞工同等(equivalent)之待遇;基於共同之理理解,金金錢性之給與亦應 依工時或工資的比例例定之。

三、微量量工作者之除外規定

對於某些工作時數數或工資低於一定水準之勞勞工,因勞勞動關係對其而言並 不不若若一般勞勞工(包括全時工與部分工時工)具有重要性,且為避免社會福福利利 制度度反而對其造成負擔,故公約第八條第一項乃規定:「部分工時勞勞工之工作

對於某些工作時數數或工資低於一定水準之勞勞工,因勞勞動關係對其而言並 不不若若一般勞勞工(包括全時工與部分工時工)具有重要性,且為避免社會福福利利 制度度反而對其造成負擔,故公約第八條第一項乃規定:「部分工時勞勞工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