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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勞勞動之發展現況

第二章 部分工時之定義、型態與現況

第五節 部分工時勞勞動之發展現況

三、年年度度工作契契約

此類類型之勞勞動契契約簡言之係以『年年』為單位,約定勞勞工該年年度度提供勞勞務 的時間,通常在有明顯淡、旺季之產業別中較有適用的可能,如:水上樂樂樂樂園、

溫泉業……等。該等產業通常每年年僅數數月份為旺季,此期間需使用大量量人力力,

但淡季時卻無此需求,如長期雇用大批人力力恐不不符成本效益益;在符合勞勞基法 第九條定期契契約之規定時,雇主可能會考慮與勞勞工簽訂定期契契約,但因定期 契契約期限屆至即自動失效,且未有終止保護等的規範,對勞勞工而言屬較不不利利 之契契約型態,故若若能改以簽訂「年年度度部分工時勞勞動契契約」之形式為之,因其 原則上仍為不不定期契契約,除有勞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外,亦不不受第九條需為 短期性、臨臨時性等工作之限制,對雇主和勞勞工而言不不失為一種便便利利且周全的 選擇。年年度度工作契契約因係以年年為單位,預先約定好該年年度度需工作的時間,而 未提供勞勞務之期間,勞勞工即可另行行做安排,具有勞勞動彈性之優點,惟勞勞雇間 如何協商工作時間、工資及其他權利利義務,是否會較一般勞勞工來來得差,則是 應再予注意的地方。

第五節 部分工時勞勞動之發展現況

歐美等國部分工時勞勞動之發展由來來已久,佔就業者比例例常高達一至二成 間,我國之發展雖不不若若其來來得成熟、普遍,但亦有逐年年增加之趨勢。以下即 就不不同面向,分述國際與我國部分工時勞勞動之發展情形。首先在部分工時勞勞 工佔整體就業者比例例與男女女比例例之區別上,將綜合參參照其他主要國家之相關

數數據;其後就年年齡、身份、教育程度度與行行業別等所為之觀察,因屬較為細微 之分類類,故僅簡述我國之發展現況,合先敘明。

第一項、各國部分工時勞勞動現況

歐、美等已開發國家之部分工時勞勞動發展,較諸諸其他地區係相對的成熟,

從事部分工時者佔整體就業者之比例例亦較高;惟若若進一步比較歐美之發展,

則仍有不不同。以美國為例例,因其係以市場導向為主流流之資本主義國家,故政 府公權力力盡量量避免介入私人性質之勞勞資關係,任由勞勞資雙方憑藉各自實力力在 勞勞動市場上競爭,致使許多較為弱勢的非典型勞勞動者無法獲得充分的保障,

成為制度度下的被剝削者;反之,歐洲國家因多實施不不同程度度的社會福福利利制度度,

國家常透過公權力力之介入,對勞勞動者之各項條件予以法制化,以社會安全和 福福利利制度度做為非典型勞勞動者面對雇主時之後盾,且其工會組織之力力量量亦較強 大,故勞勞工普遍能獲得較平等的待遇82

此處即分就部分工時勞勞動佔整體就業者比例例與男、女女就業者中部分工時 勞勞工所佔之比例例等兩兩方面觀之:

壹、部分工時就業者佔整體就業者之比例例

各國部分工時就業者佔總體就業者之比例例

(單位:%)

國家 1979 年年 1983 年年 1990 年年 1995 年年 2000 年年 2004 年年 2008 年年 2010 年年

澳洲 15.9 17.5 22.6 25.0 26.2 23.8 23.8 24.9

紐紐西蘭蘭 13.9 15.3 19.6 21.0 22.3 21.9 22.2 21.9

加拿大 12.5 15.4 17.1 18.6 18.1 18.6 18.5 19.4

82 焦興鎧,對部分時間工作者之法律保障-歐美國家之經驗,收錄於勞工法論叢(一),民國 89 年,頁26。

美國 16.4 18.4 13.8 14.1 12.6 13.2 12.8 13.5

英國 16.4 19.4 20.1 22.3 23.0 23.6 23.0 24.6

法國 8.1 9.6 12.2 14.2 14.2 13.2 12.9 13.6

德國 11.4 12.6 13.4 14.2 17.6 20.1 21.8 21.7

荷蘭蘭 16.6 21.4 28.2 -- 32.1 35.0 36.1 37.1

日本 15.4 16.2 19.2 20.1 22.6 18.1 19.6 20.3

韓國 -- -- 4.5 -- 7.0 8.4 9.3 10.7

資料料來來源:1995 年年以前各國資料料為行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人力力運用調查報告」與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 of Part-Time Work,OECD Economic Studies No.29,1997/Ⅱ 相互參參照;2000 年年以後則為 OECD「Employment Outlook 2011」之資料料。

上述統計雖因各國對於部分工時定義認定之不不同,而可能產生些許差 異異,但基本上因其仍係以該國全時勞勞工之工作時數數作為比較基準,故仍可藉 此睽知有意義之勞勞動統計概況83。由上述統計數數據觀之,部分工時勞勞動近二十 年年來來在世界多數數國家均呈穩定增加之趨勢,尤以八0年年代為成長最快速之時 期,至九0年年代漸趨於緩和。歐美先進國家所佔比例例多達一至二成,荷蘭蘭更更 有將近三分之一的勞勞動人口為部分工時勞勞工。在一項調查中發現荷蘭蘭企業界 普遍認為部分工時對公司而言是一種應付臨臨時性員工額外需求的工具,並且 對於營業時間長的公司在僱用員工時十分有利利,荷蘭蘭政府亦對部分工時採支 持之態度度,始造成荷蘭蘭部分工時比例例冠居全球84

觀察世界各國部分工時所佔之比例例可發現,歐洲國家之部分工時比例例多 高於其他地區,而西、北北歐國家之比例例又較南歐、東歐國家為高,故由此發

83 本文以為部分工時勞工之本質係其工作時數較類似之全時勞工為少之工作型態,故在各國法定 工時本有所不同之前提下,對部分工時之定義實無須強行以一定時數作為劃分之標準,僅需依各 國之定義,判斷其屬部分工時之勞工即可。

84 鄒昆達,部分工時制度之發展與實證分析,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93 年,頁 9。

展觀之,似可推論論經濟發展較成熟之國家,部分工時所佔之比例例亦較高;此 恐與一般社會大眾所認知的部分工時勞勞動多存在於經濟與勞勞動市場尚未健全 之國家,因其多數數勞勞工無法覓得全時工作,故僅能非自願性地以部分工時勞勞 動代替之刻板印象有所不不同。析其原因,大抵因部分工時勞勞動之發展與經濟 環境及勞勞動市場上之供需有密不不可分之關係:在服務業發達之已開發國家,

對工作時間之需求較為彈性,又在勞勞動保護規範較為成熟之先進國家,資方 亦常以非典型勞勞動做為降降低勞勞動成本之管道;另就勞勞工而言,亦因其就業環 境之多元化,人們不不再認為全時勞勞動是唯一的選擇,在兼顧私人生活與勞勞動 之前提下,亦有自願選擇部分工時勞勞動之可能。故前述之勞勞動統計,正好呼 應了了前述部分工時勞勞動發展與成長之原因,部分工時勞勞動可說說說已漸成為經濟 高度度發展國家,近年年來來勞勞動市場所不不容忽視之趨勢85

貳、以性別比例例為觀察

男性與女女性勞勞動者中部分工時者所佔之比例例

(單位:%)

男性 女女性

國家 1990 年年 2000 年年 2004 年年 2006 年年 1990 年年 2000 年年 2004 年年 2006 年年

澳洲 11.3 14.8 16.1 16.0 38.5 40.7 40.8 40.7

加拿大 9.2 10.3 10.9 10.9 26.9 27.3 27.2 31.9

美國 8.6 7.7 8.1 7.8 20.2 18.0 18.8 17.8

英國 5.3 8.6 9.7 9.9 39.5 40.8 40.3 38.8

85 有學者認為:年平均工時的長短和部分工時勞動人口比率呈現反比之現象,…,經濟越發達,

國民的平均勞動時間就越縮短,利用部分工時的勞動人口會越增加;參見張鑫隆,ILO 第 175 號 部分工時勞動公約對於國內法之影響—以日本法為例,台灣國際法季刊第 5 卷第 3 期,民國 97 年 9 月,頁 45。

法國 4.5 5.5 4.6 5.1 22.5 24.9 23.5 22.9

德國 2.3 4.8 6.3 7.6 29.8 33.9 37.0 39.2

荷蘭蘭 13.4 13.4 15.1 15.8 52.5 52.7 60.2 59.7

日本 9.5 11.6 14.2 12.8 33.4 38.6 41.7 40.9

資料料來來源: OECD「Employment Outlook 2004」及「Employment Outlook 2007」。

如前所述,部分工時之興起與婦女女投入勞勞動市場有密切切之關聯聯,故一般 從事部分工時者亦以女女性居多。此係因婦女女在傳統觀念念上多被賦予照顧家庭 之任務,當其需走出家庭擔負起工作責任時,往往會選擇可同時兼顧家庭與 事業之部分工時勞勞動,而男性則無此考量量,多以全時工作為其主要勞勞動型態。

由上述統計資料料可知,目前此一傳統觀念念所造成之男女女區別仍普遍存在,各 國從事部分工時勞勞動者仍以女女性居多,但男性亦有逐漸增加之趨勢。由此一 情勢亦可推知,部分工時勞勞動之問題可相當程度度地反映出勞勞動市場上男、女女 勞勞工在勞勞動條件或環境上所既存之差異異,即在勞勞動市場上原有之性別歧視禁 止等兩兩性問題在部分工時勞勞動中亦可能發生,在兩兩性問題上所論論及之解決方 式或結論論,在某種程度度上或可援引至部分工時勞勞動法制中。

第二項、我國部分工時勞勞動發展現況

壹、部分工時就業者佔整體就業者之比例例

受法定工時縮短為兩兩週八十四小時之影響,我國勞勞工之每週工時亦降降低 至 41-42 小時之間,雖不不若若歐、美、日等國 40 小時以下之水準,但與其他亞 洲國家相較,我國工時數數並不不算高86。據勞勞委會民國 93 年年所做之「部分工時

86 勞委會民國 96 年 9 月 11 日「台灣的工時是世界最長的嗎?」之新聞稿中主要國家工時如下:

單位:小時/週 年 別 台灣 韓國 新加坡 香港 日本 美國 加拿大 法國 德國 1997 年 44.62 46.7 47.3 45.2 36.5 34.5 31.5 36.8 38.0 1999 年 43.77 47.9 46.8 46.0 35.4 34.3 31.6 37.3 38.1 2001 年 41.49 47.0 46.2 46.5 35.5 34.0 31.6 35.8 38.0

勞勞工就業實況調查統計」,93 年年以前以每週工時 40 小時為分界,在全體就業 者中,部分時間工作者所占比率率率87多在 5%~10%之間88。另依 96 年年勞勞委會最 新的「部分工時勞勞工就業實況調查統計」,若若以受訪者自行行認定是否為部分工 時勞勞工,則該比例例僅佔總就業人口之 2.5%,若若以每週工時 35 小時以下者,

即視為部分工時勞勞工,則該比例例將略略提升為 3.6%。

部分工時勞勞動者佔總體就業者之比例例

(單位:%)

年年份 72年年 79年年 84年年 89年年 90年年 91年年 92年年 93年年 96年年 部分

工時 8.77 5.34 6.39 5.17 7.52 7.25 7.08 6.13 3.6 資料料來來源:行行政院主計處「人力力運用調查報告」及勞勞委會 90 年年、93 年年、96 年年之「部分工時 勞勞工就業實況調查統計」。

另就受私人僱用之受僱者單獨言之89,我國所佔比例例則維持在 5%〜~8%

之間,且未有明顯成長之趨勢,與他國動輒 10%以上的情形相比,我國部分 工時勞勞動似不不若若西方國家熱絡;此是否顯示了了我國部分工時勞勞動的環境未稱

之間,且未有明顯成長之趨勢,與他國動輒 10%以上的情形相比,我國部分 工時勞勞動似不不若若西方國家熱絡;此是否顯示了了我國部分工時勞勞動的環境未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