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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部分工時之定義、型態與現況

第二節 部分工時之定義

在探討部分工時勞勞動者之定義前,首先必須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將工作 時數數較一般全時勞勞工少者歸類類為部分工時勞勞工,究竟有何實益益?在我國尚未 對部分工時勞勞動者制訂專法或特別規定之法制現況下,部分工時常成為雇主 規避勞勞動保護規範之手段,若若將其歸為部分工時工,而因此無法完全享有(適 用)現行行法制下以全時勞勞工為主體所制訂之相關保護規範,對部分工時勞勞動 者而言誠屬不不利利,在此情形下即應盡可能將部分工時勞勞動者歸為全時勞勞工,

使其享有同等之待遇。反之,若若法制發展之方向在於對部分工時勞勞動者等非 典型勞勞動型態另為保護規範,則因其與勞勞動現況較為接近並慮及部分工時勞勞 動或其他非典型勞勞動型態特有之問題,在保護上應就適用一般全時勞勞工規範 時更更為周延,此時即應盡可能將部分工時勞勞工之定義擴大。但因本章尚未對 部分工時勞勞動法制做全面檢討,其發展方向亦尚未明確,故本文在此擬僅先 就部分工時勞勞動者為論論理理上之界定,並論論述其可能的定義方向,合先敘明。

隨著經濟發展與全球化之影響,企業為求降降低成本、增加其競爭力力以因 應市場環境之變遷,紛紛朝向『彈性化』的經營模式發展,而此一趨勢在人 力力運用與勞勞動市場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即為「非典型僱傭」型態之興起。「非典 型僱傭」係泛指一般不不同於全職、全時、繼續性受僱於固定職場之典型僱傭

型態16,其大抵包括定期契契約勞勞動、電傳勞勞動、派遣勞勞動與部分工時勞勞動等。

現將非典型僱傭之主要類類型及其意義表列列如下17

僱傭類類型 意義

定期契契約勞勞動 定有契契約消滅期限之非繼續性工作;依勞勞基法第九條之規定僅臨臨時性、短期 性、季節性與特定性之工作始得約定為定期契契約。

電傳勞勞動 係指工作位置與雇主有空間上的分離離,依恃資訊技術與電子通訊設備為勞勞務 給付並與雇主聯聯繫之工作。

派遣勞勞動 係指派遣公司與勞勞工簽訂勞勞動契契約,由勞勞動者向要派公司提供勞勞務之勞勞動,

故其勞勞動契契約雖存在於派遣公司與勞勞工間,但勞勞務給付之事實則存在於勞勞工 與要派公司間。

家內勞勞動 係指受僱者在自行行選定之場所受雇主委託、並由雇主提供原料料或簡單機具以 從事勞勞動之工作。

部分工時 係指其正常工時較諸諸相當的全時勞勞工正常工時為短之工作。

因本文係以非典型僱傭中的部分工時勞勞動為主要研究對象,故對其他種 類類之非典型僱傭即不不多做說說說明,僅以部份工時勞勞動為探討對象。而首應釐清 者係部分工時勞勞動之定義為何?何種情形始屬部分工時勞勞動?對此,目前各 國並無統一的認定標準,可分就國際間之相關規定與我國情形為論論述:

第一項、國際間相關規範

當前勞勞動領領域中『國際勞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簡稱 ILO 或國勞勞組織)與『歐洲聯聯盟』(European Union 簡稱 EU 或歐盟)為最 受矚目亦最具代表性之國際勞勞動基準制定機構,對於部分工時勞勞動其均定有 相關之國際勞勞動基準18。又就內國法層次言,目前有日本、德國、法國、英國 等國針對部分工時勞勞動制定成文法規,並就其意義為法律律上之明文規範,以

16 有謂「傳統之僱傭關係」需具備三個要件:1.僱傭關係是具有指揮監督的雇主與具有服從義務 之受僱人間的個人關係、2.僱傭關係需建立在全時勞動之基礎上、3.只要受僱人被要求繼續工作或 其願意繼續工作,僱傭關係將無限期的存續或是繼續有效一段相當之期間,因此相反於此種要件 之部分時間或是非繼續性工作均為「非典型勞動」;參見鄭津津,美國派遣法制之研究,勞動派遣 研討會論文集,民國88 年,頁 78 以下。

17 此係參酌楊通軒,非典型工作型態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勞委會委託研究計畫,民國 88 年;

李誠,勞動市場彈性化與非典型僱用,勞委會委託研究計畫,民國89 年;李毓祥,部分工時人力 運用與組織績效之實證研究-以量販店為例,靜宜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91 年 6 月;及Thomas Blanke/Peter Schüren/Rolf Wank/Peter Wedde, Neue Beschäftigungsformen, 1Aufl.,2002 等整理而成。

18 陳正良,部分時間工作勞動基準規範之研究,民國 92 年 4 月,頁 7。

下即分就國際法與內國法層級,論論述國際間對部分工時勞勞動定義之相關規定:

第一款、國際法層級

壹、國際勞勞工組織

國際勞勞工組織多年年來來將部分工時工作定義為「工作時間比工作場所之正 常工時有相當程度度短少之規律律性、有酬性工作」,其中『相當』之概念念係指依 不不同職業或經濟活動,該全時勞勞工之正常工時而言19。依此定義可認部分工時 工作係指有償的、規律律性之繼續僱用關係,且與工作場所正常工時相較有相 當程度度短少之情形20。其後,國際勞勞工組織於一九九四年年頒訂「第一七五號部 分時間工作公約」,第一條即對部分工時勞勞工做了了原則性之定義,謂其係指「其 正常工作時間(normal hoursof work)較可類類比之全時勞勞工(comparable full

-time workers)正常工時為少之勞勞工21」,但因經濟、技術或結構性之原因,

使全時勞勞工受到局部性失業所影響,而集體的、臨臨時的縮減正常工時之情形 者,則不不應視為部分工時勞勞工22

此一定義明確指出部分工時勞勞工係一相對於全時勞勞工之工作型態,並涉 及『比較對象』與『比較範圍』兩兩概念念23。比較對象係指可類類比之全時勞勞工,

一般認為其與部分工時勞勞工需具有相同之僱用關係型態、從事相同或同類類型 之工作或職業,並且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如該事業單位內無類類似之全時勞勞 工,則以同一企業內類類似之全時勞勞工代之;又若若該企業內亦無此等勞勞工時,

則以同一行行業中之類類似全時勞勞工代之24。其次在比較範圍方面,則係指通常工 作時間之意義,並指出應以一週或特定僱用期間之平均工時而為計算25。另就

19 陳聰勝、陳彥伯,從國際勞工組織第 175 號公約談部分時間工作者之就業安全保障,就業安全 第1 卷第 2 期,民國 91 年 12 月,頁 70。

20 林三貴,部分時間工作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研究-台北市速食餐飲業實證研究,文化勞工研 究所碩士論文,民國79 年 6 月,頁 10。

21 Article 1(a),Convention No.175 Convention concerning Part-Time Work。

22 Article 1(d),Convention No.175 Convention concerning Part - Time Work。

23 陳玲琍,部分工時勞動法制之研究,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93 年 5 月,頁 18。

24 Article 1(c),Convention No.175 Convention concerning Part - Time Work;王惠玲,我國部分時間 工作相關勞動法規之修正與立法,部分時間工作相關勞動法規修正與立法研討會,勞委會主辦,

民國85 年 12 月 13 日,頁 16;陳正良,部分時間工作勞動基準規範之研究,民國 92 年 4 月,頁 16。

25 Article 1(b),Convention No.175 Convention concerning Part - Time Work;王惠玲,我國部分時 間工作相關勞動法規之修正與立法,部分時間工作相關勞動法規修正與立法研討會,勞委會主辦,

民國85 年 12 月 13 日,頁 16;陳正良,部分時間工作勞動基準規範之研究,民國 92 年 4 月,頁 16。

工作時間短少之時數數是否需達一定門檻或一定比例例始符合此處部分工時勞勞動 之要件,此號公約未有明確規定,國際間亦無一致的標準;故需委諸諸各國之 內國法對其作更更細部的規定,視各國不不同之經濟情況與正常工時而作認定。

又該公約中特別指出因經濟、技術或結構性之原因,所造成之局部性失 業,而集體的、臨臨時的縮減正常工時之情形並不不屬於部分工時勞勞工。故依照 國際勞勞工組織該公約之意旨,其對部分工時勞勞動之定義限於『自願性』從事 部分工時勞勞動者始屬之。

綜合上述,國際勞勞工組織對於部分工時工之認定標準大致可列列之如下:

1、需為有償之僱傭關係,自雇或無酬之不不包括在內。

2、需為經常性、繼續性之傭傭關係,不不包括臨臨時性、短期性工作人員。

3、與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企業、同一行行業)中具有相同傭傭型態、從 事同類類型工作、可類類比之全時勞勞工相較,其每週或一特定僱傭期間之平工時 較前述之全時勞勞工為短。

4、需基於勞勞工之意願而自願選擇為部分工時勞勞動者,並非基於經濟、技 術或結構性事由之部分失業所導致之工時短少。

貳、歐盟協定與指令令

鑑於部分工時勞勞動型態近年年來來在歐洲就業市場逐漸佔有重要地位,然歐 盟各國對其認知或規範並不不相同,間接造成發展與勞勞動條件之分歧;故為使 歐盟內各國之相關規定和諧一致並建立立起部分工時勞勞動之基本原則與最低勞勞 動條件要求,三大跨產業之歐盟層級勞勞雇團體26即於一九九七年年六六月簽訂「歐 洲部分時間工作框架性協定」(Europ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part-time work)。其後,歐盟理理事會為有效實行行該協定乃於同年年十二月發佈了了第八十一 號「歐盟部分時間工作指令令」(Directive 97/81/EC),其第一條即開宗明義 指出「本指令令係為落落實歐洲部分時間工作框架性協定」27,並以附件方式附加 該協定於指令令中;故關於部分時間工作之實質性規範均載諸諸於「部分時間工

鑑於部分工時勞勞動型態近年年來來在歐洲就業市場逐漸佔有重要地位,然歐 盟各國對其認知或規範並不不相同,間接造成發展與勞勞動條件之分歧;故為使 歐盟內各國之相關規定和諧一致並建立立起部分工時勞勞動之基本原則與最低勞勞 動條件要求,三大跨產業之歐盟層級勞勞雇團體26即於一九九七年年六六月簽訂「歐 洲部分時間工作框架性協定」(Europ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part-time work)。其後,歐盟理理事會為有效實行行該協定乃於同年年十二月發佈了了第八十一 號「歐盟部分時間工作指令令」(Directive 97/81/EC),其第一條即開宗明義 指出「本指令令係為落落實歐洲部分時間工作框架性協定」27,並以附件方式附加 該協定於指令令中;故關於部分時間工作之實質性規範均載諸諸於「部分時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