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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勞勞動之類類型

第二章 部分工時之定義、型態與現況

第四節 部分工時勞勞動之類類型

本文以為此種情形應按順序回歸勞勞雇雙方之契契約合意為判斷;即先就契契 約是否定有期限觀之,若若有且符合勞勞基法第九條所規定之要件則為定期契契 約,若若無則仍應將其解釋為不不定期契契;其次再以該契契約期限內勞勞工之工作時 數數是否低於同一期間內全時勞勞工之工作時數數,判斷其是否為部分工時勞勞動。

簡言之,定期契契約與部分工時勞勞動為截然不不同之概念念,部分工時勞勞動可能為 定期或不不定期契契約,定期契契約亦可能為全時或部分工時勞勞動,兩兩者並無必然 的關連連。但可以確定的是,定期契契約與部分工時勞勞動均屬勞勞動市場裡裡的非典 型勞勞動型態,前者尚有勞勞基法數數條文之規定,後者目前則僅有行行政機關所定 不不具強制性的參參考手冊,該等勞勞工之權益益如何維護,遇有爭議時應如何適用 現有法規,均為值得重視且待釐清之問題。

第四節 部分工時勞勞動之類類型

由於前述部分工時勞勞動定義之不不明確及其工作型態的多樣化,為進一步 探討其可能遭遇的問題,有必要對部分工時勞勞動型態為一整理理、瞭解66。誠如 前述部分工時勞勞動因未有明確之法律律分類類,故依不不同的區分標準將呈現不不同

64 邱駿彥執筆,勞動基準法釋義-施行二十年之回顧與展望,民國 94 年 5 月,頁 307。

65 諸如:可訂定定期之部分工時勞動,如員工請產假時,雇主另聘部分工時勞工每日工作四小時;

或不定期之部分工時勞動,如工作量不大之文書處理,聘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三日即可等。

66 王惠玲,我國部分時間工作相關勞動法規之修正與立法,部分時間工作相關勞動法規修正與立 法研討會,勞委會主辦,民國85 年 12 月 13 日,頁 16。

的型態;以下即依不不同角度度觀察,分述部分工時之類類型:

第一項、自願與非自願性之部分工時

-以從事部分工時勞勞動之原因所做之分類類

部分工時勞勞動依其從事原因之不不同,可分為自願性之部分工時勞勞動與非 自願性之部分工時勞勞動。前者多本於勞勞工自身之考量量,選擇性地捨棄全時勞勞 動而以部分工時為其勞勞動型態;後者則基於經濟性因素或勞勞動條件之限制,

被迫地僅以部分工時勞勞動賺取生活所需。依我國勞勞委會所為之部分工時綜合 實況調查可知:部分工時勞勞工選擇此一勞勞動型態的原因多是基於本身自願性 的考量量,因經濟性因素而從事者的比例例並不不高67。此一現象顯示我國勞勞工選擇 部分時間工作,最主要的原因係因其工作時間富彈性;自願性選擇部分工時 勞勞動者,大多亦著眼於部分工時此一特性。

因經濟性原因,諸諸如:無法覓得全時工作或業務緊縮被迫縮短工時者,

在部分工時之定義與規範上是否得將其納入,有不不同意見見。依前述國際勞勞工 組織第一七五號公約即將因經濟性原因而從事部分工時者排除在外;美國勞勞 動統計局所為之「當前人口調查」(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 簡稱 CPS)

在勞勞動力力之分類類上亦將此等勞勞工歸類類為全時工作者。但依前述定義部分所為 之說說說明,本文認為部分工時之界定應回歸至其本質觀之,即不不論論勞勞工基於何 種原因選擇從事部分工時勞勞動,倘其工作時數數少於相類類之全時勞勞工時,即應 屬部分工時勞勞動;至於此一非典型勞勞動型態應如何適用現行行法規?或須另立立 特別法?又若若將其視為全時勞勞工是否對勞勞工較為有利利……則屬另一層次之問 題。蓋不不論論基於何種動機,自願性與非自願性之勞勞工,在從事部分工時勞勞動 時所需受到的保障並未有所不不同,故以其從事原因而將非自願性者排除在外 並不不妥適;且在自願與非自願在區別上亦容易易產生爭議,因勞勞工為何從事部 分工時勞勞動,非單純可從外觀判斷的要件,為避免適用上的困擾,仍應一體 適用較為妥當。

67 參照民國 93 年及 96 年勞委會「部分工時勞工綜合實況調查實施計畫」,僅不到 20%之比例為 經濟性因素、非自願性地選擇部分工時工作。

第二項、青少年年、婦女女與中高齡之部分工時勞勞工

-以勞勞工身分所為之分類類

依我國所做之調查,部分工時勞勞工之身分以在學學生居冠,其次為家庭 主婦及退休後再工作之中高齡勞勞工68,前兩兩者合計更更已超過部分工時勞勞動者之 六六至七成,可謂部分工時勞勞動最主要的來來源與型態。此三類類別雖同屬工作時 間少於一般全時勞勞工之非典型勞勞動,但因其各有不不同的需求與特性,故不不論論 在適用現行行法規或未來來法制之規劃上,應有必要針對此三類類型論論述其特殊之 處與應注意之方向。

壹、青少年年

我國部分工時勞勞動力力最主要的來來源係青少年年的學生打工族群。高中職或 大專以上學子,一方面為增加收入、減輕父母之經濟負擔,另一方面為增加 工作經驗,常利利用課餘或寒、暑假期間從事工讀讀。在課業壓力力之考量量下,青 少年年打工係以寒、暑假期間為高峰期,形成其常以定期契契約而不不若若一般勞勞工 以不不定期契契約方式進行行之現象。但另一個需區分的是,並非學生打工即必為 部分工時勞勞動,如夜校生在白天具有一個全時工作之情形,故是否為部分工 時勞勞動仍應回到以工作時間長短來來做判斷。

另受限於青少年年專業能力力與工作經驗的不不足,工讀讀多以不不具專業需求之 服務業為主(如:餐廳服務生或便便利利商店收納員等),不不但替換率率率高,各項福福 利利條件亦常受剝削,在各種身分之部分工時勞勞動者中,青少年年打工族無異異是 最不不受保障的一群。因此在法制的建構上如何加強青少年年勞勞工在打工、求職 時對自身權益益之認知與維護,使其在不不影響學業的前提下,以部分時間工作 滿足經濟上需求並藉由打工獲取相關工作經驗,當為青少年年勞勞動問題的主要 核心;又青少年年為日後勞勞動力力之來來源,因其經驗不不足、自我安全之注意相對 較低,故加強其職場安全教育並減少職業災害之發生,亦屬須努力力之方向。

貳、家庭婦女女

另基於傳統社會對於男女女角色分配之期待,女女性在成家育子後,常為兼 顧家庭而選擇放棄事業;若若其欲在兒女女就學或成年年後再進入職場,則常因專

68 參見勞委會民國 90 年、93 年、96 年之「部分工時勞工綜合實況調查實施計畫」。

業與技能中斷,導致二度度就業不不易易,無法覓得合適之工作,此一現象亦造成 婦女女勞勞動參參與率率率降降低,影響整體經濟之發展69。為解決此一問題,部分工時勞勞 動即提供婦女女一個可同時兼顧家庭與就業,無須因生兒育女女而完全放棄工作 的機會。在歐、美等國,有大比例例的部分工時者係由家庭婦女女擔任,因此部 分工時的問題即常與兩兩性在就業市場上所遭遇的問題相牽連連。我國雖此一現 象較不不明顯,但因婦女女選擇部分工時勞勞動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其工作時間具有 彈性,不不但可善盡照顧家庭之責任,亦不不致與社會脫節,有利利於將來來就業或 轉換為全時工70;因此落落實兩兩性平等之就業環境、利利用部分工時勞勞動提昇婦女女 勞勞動參參與率率率,使其在照顧家庭之餘能持續就業、發揮所長、不不致與社會脫節,

並在兒女女就學或成年年後可視情況重新投入全時勞勞動市場、保障其在部分工時 與全時勞勞動間轉換之可能,即為從事部分工時勞勞動婦女女所關心之課題。但另 須注意的是,部分工時因其勞勞動條件較一般全時勞勞工為差,為避免因促進部 分工時勞勞動而邊緣化女女性就業者,部分工時就業者權益益之保障與提升即為刻 不不容緩之問題。

參參、中高齡勞勞工

在中高齡就業者方面,我國之中高齡勞勞動參參與率率率普遍低於歐、美、日等 先進國家71,顯見見我國中高齡者之勞勞動力力仍有待開發。現代因醫學進步、平均 壽命延長,退休年年齡亦向後延伸;但在考量量工作位置飽和將導致青壯年年失業 率率率增高之情形下,似又有必要將退休年年齡提前,此時部分工時勞勞動或許可在 某種程度度上解決此一矛盾。中高齡屆退者,一方面得藉轉換為部分工時工減 輕其工作負擔與壓力力,並以逐漸減少工作量量之方式過渡至退休階段,降降低斷 然退休時之空虛、不不適應感,另一方面亦可空出部分工作位置使勞勞動市場容

69 依勞委會民國 91 年 3 月 8 日所公布之「婦女勞動情勢研析」,我國婦女當年度之勞動參與率為 46%,低於世界其他主要先進國家(如美國:60%、加拿大:58%、英國:54%、日本:49%等)。

我國婦女之勞動參與率以25 歲至 29 歲者占 71%為最高峰,其後則隨年齡增加而逐漸下降,此主 要係因婚育而使婦女退出職場;又於婚育期過後,我國婦女之復出工作率亦遠低於歐美及日本等 先進國家。

70 依勞委會民國 93 年所做之「部分工時勞工綜合實況調查」,家庭主婦選擇部分工時之原因,超 過半數為「能選擇工作時段」,其次則依序為「找不到全時工作」、「工作時間及天數短」、「因家庭

70 依勞委會民國 93 年所做之「部分工時勞工綜合實況調查」,家庭主婦選擇部分工時之原因,超 過半數為「能選擇工作時段」,其次則依序為「找不到全時工作」、「工作時間及天數短」、「因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