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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勞勞動之各項勞勞動條件

第四章 我國部分工時勞勞動法制與個別問題探討

第四節 部分工時勞勞動之各項勞勞動條件

我國法制並未就部份工時勞勞動訂有特殊規範,若若部分工時者亦屬受雇用 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勞工,原則上應與全時勞勞工相同,一併適用既有之相關 勞勞動法規。但部分工時勞勞動因其在工作時間與型態上之特殊性,若若未做區分 一律律適用以全時勞勞工為主體所制定之法規,在實務運作上即可能產生相當程 度度之疑義。本節欲分就不不同勞勞動條件,分別檢視在現行行法下部分時間工作應 如何適用,及其可能遭遇的問題與解決方式。

240 此處「企業經營上之原因」係指因工作時間減少所造成之組織上、工作流程上、或者企業安全 性上有重要的不利益的影響,或所產生的不合理費用之支出,參見郭玲惠,部分工時法制之研究,

「兩岸勞動法學術暨實務界交流-勞動者之個別保障與集體形成」學術研討會,民國95 年 5 月 4、

5 日,頁 34。

第一項、工資

第一款、概說說說

工資為勞勞方提供勞勞務之對價與目的,亦為雇主之主給付義務。依契契約自 由原則,其額度度與給付方式,均由勞勞雇雙方自行行議定之;但因勞勞動市場中較 為弱勢之勞勞工常無法與雇主立立於平等地位就工資條件達成合意,故為保障勞勞 工權益益、避免雇主之不不當剝削,勞勞基法第二十一條乃規定「工資不不得低於基 本工資」。基本工資依勞勞基法施行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係指勞勞工在「正常工作 時間」內所得之報酬,凡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金及按計 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不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假日、例例假日工 作之加給。依民國一00年年一月一日起修正實施之基本工資數數額為每月新台 幣(下同)17,880 元,每小時 98 元241。又薪資之計算除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外,

亦不不得違反勞勞基法第二十五條之「同工同酬」原則;蓋雇主可依勞勞工之年年資、

學經歷歷、職業技能等衡量量所應給付之工資,但不不論論以何種標準計算,均應符 合工作相同、效率率率相同者為同等對待之原則,且不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參參 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條)。另外勞勞基法對於工資之給付方式亦做了了規範,依 據該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原則上應以通用貨幣、全額、直接支付予勞勞 工,且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每月應至少定期發給兩兩次;又第二十六六條不不 得預扣工資、第二十八條工資優先受償權、第二十九條獎金金及紅利利之給予等,

均屬對勞勞工工資保障之規定。

上述勞勞基法之相關規定對於部分工時勞勞工原則上亦應有所適用242,勞勞基 法施行行細則第十三條亦明文規定:「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 則、勞勞動契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例

241 基本工資原為每月 15840 元,每日 528 元,每小時 66 元,嗣經勞委會於 96 年 6 月 22 日以勞 動2 字第 0960130576 號令,發布修正為每月 17280 元、每小時 95 元,並自同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其後又自100 年 1 月 1 日起,將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 17,880 元,每小時 98 元。前者係指按月計 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時上限2 週 84 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 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另有別於以往,本次修正並未公布按「日」計酬之基本工資,此係有鑑於勞 資雙方雖約定按日計酬,但一日之工時不盡相同,若發布基本工資日薪數額,將無法滿足不同工 時者之態樣,因此,按日計酬者之「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內,應不得低於每小時98 元乘 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242 邱駿彥執筆,勞動基準法釋義-施行二十年之回顧與展望,民國 94 年 5 月,頁 303。

計算之。」惟部分工時勞勞工在工資給付上仍時常遭遇到薪資水準過低或不不平 等待遇的問題,且按月或按時計酬等不不同型態之部分工時勞勞工究應如何按比 例例計算薪資?延時工作工資、例例假及休假日工資又應如何計算?此在勞勞動實 務上均可能產生疑義,而非概括以「按工作時間比例例計算」即可解決,故以 下即就雇主不不同之給付,分別討論論在部分工時勞勞動之適用情形。

第二款、基本工資

依前述勞勞基法第二十一條及勞勞委會所定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勞工參參考 手冊」可知部分工時勞勞工亦受有基本工資之保障,蓋基本工資係勞勞工對生存 需求最低的保障,此一保護需求並不不因其為全時勞勞工抑或部分工時勞勞工而有 不不同,縱部分工時勞勞工另有一專職之全時工作,但每份工作均具有其個別性 與獨立立性,並無法因此剝奪該份部分時間工作原應享有之最低薪資保障。

而部分工時勞勞工之基本工資標準,依勞勞基法施行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除工 作規則、勞勞動契契約或法令令另有規定外,得「按工作時間比例例計算」之243。惟 過去我國之基本工資分為按月、按日與按時計酬等不不同標準,且因數數額訂定 之缺失,致使許多按日或按時計薪的勞勞工受到不不平等對待。詳言之,勞勞委會 於九十六六年年修正前所定之基本工資標準為月薪 15,840 元、日薪 528 元、時薪 66 元;按月計酬者其薪資係包含了了無工作義務之例例假日,而按日或按時計酬 者則無法涵蓋此等有給之假日;故若若以月基本工資 15,840 元除以三十日所得 之日薪 528 元或時薪 66 元,作為按日或按時計酬者之薪資最低標準,將造成 同工不不同酬的現象;例例如同樣每月工作 24 天之勞勞工,若若以月計酬者其基本工 資為 15,840 元,但若若以日計酬者其薪資下限僅為 528 乘以 24 日,計 12,672 元,此時雇主雖原則上仍應按比例例給予例例假日工資,但實務上雇主卻多未為 之,致生爭議。又不不論論以何種方式計算,此一基本工資數數額以現今生活水準 與物價指數數觀之,均已無法滿足勞勞工之基本生活需求;故在各方強烈烈要求下,

勞勞委會乃於九十六六年年修正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除調高額度度外,亦考量量「折 入例例假日工資」、及「反映工時縮短 6 小時之變更更」等兩兩大因素,對於按時計 酬者給予較按月計酬者每小時工資額更更高之薪資,亦即將例例假日工資折入時 薪中,使按時或按日計酬者將同樣受有給付例例假日工資之保障,履履行行相同工

243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得由工作規則、勞動契約等另行規定」,學者謂此係指工 資之給予不必受到一般全時勞工以「月」為計算單位之限制,而非指其即可不受基本工資之拘束;

參見陳正良,部分時間工作勞動基準規範之研究,民國92 年 4 月,頁 227。

時之勞勞工不不論論以月薪或時薪計酬,均可獲得平等之待遇244。此一修正對於大 多按「日」或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勞工來來說說說,無疑是一種遲來來的正義,

將長期未落落實的依比例例給予例例假日薪資,涵蓋在每小時最低薪資標準中,也 減少了了勞勞資間對於此問題所可能引發的爭議245

第三款、正常工時工資

在工資給付部分,學說說說及實務均有共識識應依比例例原則、按工作時間多寡 比例例的計算之246,國勞勞第 175 號公約亦將基本工資列列為同等(equivalent)

待遇事項,即部分工時勞勞工之基本工資不不論論以何種方式計算,均不不得低於類類 似之全時勞勞工以同一方式比例例計算之結果,另再按勞勞基法第二十五條同工同 酬之規定觀之,相同工作內容、工作效率率率者即應給予相同的報酬,若若因性別 歧視而使男女女同工不不同酬,則得以該條為依據主張平等對待247。惟上述均屬 原則性、理理想化之規定,難免有過於抽象、無法實際運用之問題。

首先可能面臨臨的第一個困難即是「無全時勞勞工可資比較」,此種情形在大 賣場、速食店、便便利利商店等大量量使用輪輪值性勞勞工的行行業中最為普遍,因其多 屬低技術性之工作,且雇主為配合消費者而拉拉長營業時間,多用不不同的部分 工時勞勞工來來完成工作內容。此時因所有相類類似之勞勞工均為部分工時工,如何 按全時工之薪資比例例的減少即可能產生疑問。此處因涉及勞勞動條件中工作報 酬之決定權,原則上應尊重勞勞雇雙方間的協議,故僅能以「事業單位內同一 工作性質或同種類類、相似之全時勞勞工」為比較對象,似無法要求雇主比照事 業單位內其他的全時勞勞工,或者事業單位外相類類似的全時勞勞工做為薪資給付 之標準。其次在同工同酬的認定上,我國從事部分工時勞勞動之男女女比例例的差

244 參閱勞委會網站「基本工資問答專區」,頁 6,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

=46c2a37c。

245 有謂在我國基本工資僅一萬七千元之水準下,若將部分工時勞工之基本工資再依比例降低,則 如此微薄之薪資數額,是否可維持基本之生存需求,即可能產生疑議;但本文以為部分工時勞工 因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短少,而工資又為勞務提供之對價,兩者具有函數關係,工作時間越長、

工資自然增加,故按工時比例降低基本工資乃當然之理,其是否能生達生存之最低需求,乃基本

工資自然增加,故按工時比例降低基本工資乃當然之理,其是否能生達生存之最低需求,乃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