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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部分工時勞勞動之特性

第五章 結論論

第二節 我國部分工時勞勞動之特性

為能掌握我國部分工時勞勞動發展之方向,並提出未來來在規範上切切合所需 之建議,不不可避免的須先對我國部分工時勞勞動概況有所瞭解;即藉由相關數數 據的統計,得知我國部分工時勞勞動在勞勞動者比例例、性別、從事行行業、工作內 容、教育程度度、身分別等項目上,究竟有如何之特性,又部分工時勞勞工所普 遍獲得的勞勞動條件為何,俾便便能透過實證上之研究,做為法制規範上之依據。

以下即綜合各項調查,歸納出我國部分工時勞勞動之特性:

一、部分工時者男女女比例例差異異小

我國之部分工時勞勞動者占全體就業者比例例,與歐美國家相較並不不算高,

且不不同於外國部分工時勞勞動以女女性勞勞工為大多數數之發展,我國部分工時勞勞動 者,在性別比例例上差距並不不大。此一現象除顯示我國之部分工時勞勞動仍有許 多待開發的空間外,更更重要的一個意義是,外國部分工時勞勞動因女女性比例例偏 高而常引發間接性別歧視的問題,在我國男、女女部分工時勞勞工比例例相當的情 況下,應較不不易易發生;以另一角度度言,對部分工時勞勞動者之差別待遇,在國

外或得援引禁止性別歧視之相關法規解決,但在我國因部分工時勞勞動並非以 某一性別為主要從事者,因此當有不不平等待遇產生時,亦無法藉由性別工作 平等法中對於(女女性)勞勞動者之保障予以排除,而必須尋求其他的管道以資 解決。

二、部分工時者以學生工讀讀與家庭婦女女兼職為主

由九十年年迄今所做之三次調查結果統計,部分工時者之身分均以在學或 準備升學之青少年年勞勞工佔最大多數數,若若輔以對部分工時勞勞工年年齡之調查,近 半數數部分工時者其年年齡低於二十四歲,亦可再次印證我國從事部分工時勞勞動 的主要對象為青少年年;其雖係利利用課餘時間從事工讀讀,惟學生身分(工讀讀生)

與部分工時勞勞工並非一律律可劃上等號,仍須以工作時間是否有較一般全時工 來來得短少為判斷,若若屬全時工作則其仍應適用一般全時工作之法規354。又青 少年年勞勞工因多未有實際參參與勞勞動之經驗,對維護自身權益益的意識識亦不不高,雖 原則上應與其他部分工時勞勞工一體適用相關法規,但由實證結果可知,其為 現實權利利貫徹落落差最嚴重的族群355,尤以「低薪化」的現象最為嚴重,顯示 了了青少年年部分工時勞勞工為弱勢中的弱勢;因此在部分工時勞勞動法制體系的建 構上,「學生打工族群」其權益益保障與落落實、工作與課業兩兩者的平衡、及青少 年年勞勞動力力的維護(如教育訓練練與工作安全)當為不不可忽視的部分。

其次家庭婦女女兼職為部分工時勞勞動的第二大類類別。因傳統賦予女女性之家 庭照顧責任,使部分婦女女在婚後即由勞勞動市場中退出,造成勞勞動力力的流流失;

因此若若能藉由部分工時勞勞動開發已婚婦女女潛在之勞勞動力力,並針對女女性之特殊 需求(如家庭照顧假),使其在家庭與工作中取得平衡,當有助於提升整體社 會之勞勞動力力與競爭力力。

三、以服務業中不不具專業性之基層工作為主

依國際勞勞工局所做的統計,部分工時所從事之行行業以服務業最多,我國 相關調查亦呈現此一趨勢。此係因服務業多需配合消費者之消費習慣,而有 較長的營業時間或明顯的離離、尖峰時段,因此對於能使人力力資源做彈性安排 的部分工時勞勞動有較高之需求所致。其工作時間隨著勞勞雇雙方不不同的需求,

354 如夜校生於日間工作之情形,其亦可能從事每日工作 8 小時之全時勞動。

355 參見青年九五聯盟之相關統計與研究資料,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

亦常以不不同的型態呈現,故在法制建構上如何對部分工時多樣化的勞勞動型態

(如每日工時不不固定、或非每日工作等)做一原則性的規範,當屬值得思考 的問題。

另在職業別與工作內容方面,調查結果則顯示以「服務人員及售貨員」、

「農林林漁牧工」及「銷售、清潔」、「體力力工」等未具專業性者為多數數;此一 結果雖與前述部分工時勞勞工多為在學學生打工或家庭婦女女兼職不不無關連連,但 不不可否認地,部分工時在現今勞勞動環境下多屬不不具專業性的基層工作,是否 亦因此造成其勞勞動條件低落落,則有待更更進一步的觀察。

四、勞勞動條件低落落且半數數未簽訂勞勞動契契約

部分工時勞勞動一向予人權益益保障不不足的觀感,據統計數數據顯示,部分工 時勞勞工在各項勞勞動條件與福福利利措施上,所享有的確實不不及全時工來來得完整,

其中又以特別休假及退休、資遣制度度給予的比例例最低;推測其原因,前者恐 因部分工時勞勞工非每日工作或每日工作時數數不不一,在依勞勞基法給予特別休假 時即有適用上的困難;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勞工參參考手冊雖宣示應依勞勞基法第 三十八條給予特別休假,但其休假日期及休假之每日時數數卻又「由勞勞雇雙方 議定之」,在部分工時多為弱勢的勞勞動現實下,此一權益益即未被確實的落落實。

另在退休金金部分,因勞勞基法所設的要件對全時工言即有難以成就的問題,更更 遑論論多被雇主以臨臨時工聘僱之部分工時勞勞工356;因此如何落落實部分工時勞勞工 應有之權益益,而非僅概括地交由勞勞雇雙方自行行議定,當屬在法制建構上最重 要的問題。

五、雇主多為臨臨時業務需要而雇用,勞勞工則以自願性從事居多

調查雇主與勞勞工選擇部分工時勞勞動的原因可發現:雇主多為因應生產或 臨臨時性業務之需要而雇用部分工時勞勞工,若若以此為前提,則可推認雇主對部 分工時之需求將傾向於富有彈性之工作時間模式(如前述工作時段或工時總 量量不不固定之部分工時勞勞動)。另在勞勞工選擇部分工時勞勞動的原因上,囿於統計 項目的設限357,無法由勞勞委會的調查統計中正確地得知所從事者係自願性或

356 惟此一問題應可藉由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實施,獲得一定程度的解決。

357 因 93 年與 96 年勞委會所做之「部分工時勞工綜合實況調查實施計畫」,對於勞工選擇部分工 時勞動的原因,已分為特定的幾個項目,其中僅「找不到全時工作」、「公司業務緊縮、被迫縮短

非自願性之比例例,若若概略略的以統計項目區分,則因經濟性因素、非自願的選

津貼

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

置之工作位置;均不不可得時,

年年者,應請領領一次退休金金。

動型,互相搭配後其勞勞動型態即不不一而足。現行行法並未對部分工時工作在工 時型態上做有規範,其僅需符合勞勞基法等對工作時間之限制即可。惟因工作 時間勞勞動型態涉及許多勞勞動條件應如何適用的問題,且若若任由勞勞雇雙方約定 工作時間,在勞勞工較弱勢無談判權之情況下,是否會產生以雇主需求為主之 極端工作模式(尤其易易發生在待召喚工作),造成勞勞工之不不利利益益;因此本文認 為若若能對部分工時勞勞動型態做一類類型化之規範,或就少數數極端情形做一限 制,當可更更有效掌握部分工時勞勞動之運用。

二、勞勞動條件的適用與疑議

部分工時勞勞工在現行行規範下雖與全時工應一同適用勞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 規,但如前所述,部分工時勞勞動型態複雜,與定時、定量量的全時勞勞動無可避 免的有許多相異異之處,在未設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各項勞勞動條件應如何適 用,是否應依工作時間比例例計算即可能產生疑義;故若若能就相關勞勞動條件針 對部分工時勞勞工之工作型態予以規範,應可避免適用上的爭議,對勞勞工來來說說說 亦較有保障。然過度度強化部分工時勞勞動之保障,亦可能造成雇主雇用成本提 高、進而影響企業雇用之意願,反造成部分工時者就業上的障礙358;因此如 何平衡勞勞雇間之利利益益衝突,拿捏其中的分際,亦屬部分工時勞勞動法制規劃上 不不可忽視的一環。

三、部分工時勞勞動之定位

部分工時勞勞動對於雇主與勞勞工雖具有降降低人事成本與增加時間運用自由 之優點,但不不容否認地,其亦伴隨著雇用不不安定或勞勞動條件低落落等問題,因 此應將其嚴謹的定位為補充性勞勞動力力,不不宜鼓勵勵擴大雇用?抑或是認其有助 於降降低失業率率率、增加就業機會而加以促進、鼓勵勵?本文認為,在工作型態與 勞勞雇雙方需求日趨多元化的前提下,部分工時勞勞動不不論論是在因應勞勞動彈性 化、或者是作為降降低失業率率率、提昇婦女女、青少年年或中高齡勞勞工勞勞動參參與率率率的 手段上均具有正面的效果;惟部分工時勞勞動在現今未有相關法制規範的發展 下,恐將伴隨著上述勞勞動權益益保障不不足之流流弊。故目前仍應將其定位為補充 性之勞勞動力力,在此前提下先致力力於健全部分工時勞勞動之法制與市場環境,其

358 邱駿彥,部分工時勞動法制化之研究,勞委會委託研究計畫,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頁 60。

後始漸次發展部分工時勞勞動、開發潛在的勞勞動力力,並保障其優先僱用權359

後始漸次發展部分工時勞勞動、開發潛在的勞勞動力力,並保障其優先僱用權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