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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病人醫療自主」之原理與發展

第一節 基礎原理:何謂「自主」 ( Self Determination)?

決定」,self determination124)此一概念於法律與社會現實之發展,方得進一步 討論針對特定主體(病人或意願人)於特定專業範圍(醫療)下之「自主權

125 國家教育研究院,自我決定 Self-Determination,載於:

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305152/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8 月 21 日)

126 廖蕙玟,民法第八十八條意思表示錯誤之類型與界限,中正大學法學集刊,24 卷,頁 211,

2008 年 05 月。

實之意志自由(free to ignore the obvious),進而做出符合自我欲望的抉擇,且

134 吳豐維,自由、演化與生命安頓,生命教育研究,9 卷 2 期,頁 68,2017 年 12 月。

135 Ben Vihauer, Hard Determinism, Humeanism, and Virtue Ethics, 46(1) SOUTH J PHILOS. 121, 123 (2008).

136 Nuel Belnap, Mitchell Green, Indeterminism and the Thin Red Line, 8 PHILOS. PERSPECT. 365, 367-368 (1994).

137 John Martin Fischer, Mark Ravizza, When the Will Is Free, 6 PHILOS. PERSPECT. 423, 429-435 (1992).

138 劉創馥,康德的自由與自發性,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28 卷 1 期,頁 106,2016 年 0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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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不再只是依循自然事件中事件與事件間之物理鏈接,而是將人所為之 行為與所出現之結果提供另外一種類型的解釋,意即視人類行為具備自然的物 理或生物現象外觀外,更論為意志所推動的行為139

因此,在人得有「有目的」或「有意志」之表現前提下,康德得繼續論述

「應然」(sollen,ought)此一概念,其認為:應然的領域實係超越自然世界,

是無法僅在自然因果律下的時序中觀察到。是故,縱然能確定某事件曾出現在 自然世界之時序中,理當就能整理出自然世界的因果律。然而,倘若其中涉及 人出自意志的行為,即使能確定人的行為在自然世界之時序上的變化,仍不能 確定甚麼理念或道德原則支配那些行為。因此,在康德的論述中,因為人具備 理性、依照理性而行,導致人既在自然因果的時間規範中,但同時可以做出突 破單純自然律的,有目的及有意志之表現與行為140

然而,究竟應該如何驗證人是否真有能力作出突破自然律的行為,表現出 此種意志自由呢?延續前述,康德認為:

「每一個自然物都依法則產生作用。唯有一個有理性者具有依法則底 表象(亦即依原則)而行動的能力,或者說,具有一個意志。既然我 們需要理性,才能從法則推衍出行為來,所以意志不外乎就是實踐理 性。如果理性完全地決定意志,則在這樣一個存有者底行為中,被認 定為在客觀方面有必然性者,在主觀方面也是必然的;也就是說,意 志成為一種動力,僅選擇理性不受愛好左右而認定為在實踐上必然的 事物141。」

自上述引文可知:在康德的論述脈絡下,人之「意志」與「實踐」係環環相

139 同前註,頁 115。

140 同註 138,頁 116。

141 Immanuel Kant 著,李明輝譯,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頁 33,臺北:聯經,1990 年 0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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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意即:當人能做出實際行為,並提出理由說明,藉此展現自己出於何意志 做出某項行為時,在康德的論述中,此時人因得以說明,並藉由說明確定他的 行為是由自己所設定的某項行為法則所生。康德以此種「人有能力說明行為背 後依循之準則」的現象,進一步論述:此時人的行為原因,是依自身法則,進 而做出行動,此種能力不再只是依自然律下的因果法則作用而產生身體運動之 本能反應,而是人本其意志所為之行為。因此,在這個意義下,才有可能說明 人做為一個理性存有者,做出行為時是具有選擇性的意志自由,因而確立意志 自由之存在142

綜上所述,本研究試圖建構一前提,即:意志,做為人理性之展現與實 踐,而在人得以說明其行為所依循準則下,「意志自由」便得以證成。縱然人對 於依循何種準則的說明千變萬化,但關於意志自由此一根本命題,本研究以康 德之論述為基礎,論證人確有意志自由,並以此作為後續討論之根本前提。

第二項 自我決定之脈絡與結果

如前所述,確立人係具備意志自由後,本研究欲進一步討論:人係如何利 用意志自由做出特定抉擇,意即在人有做出決定的自由下,「人係如何做出抉 擇?」

事實上,以康德之論述確立意志自由存在後,關於人的決定內容,就進入 非只有一己之因,尚牽涉人身處於社會中,以某種外顯的規則進而做出抉擇。

處理此種人在社會中做出各式決定的分析,本研究關於自我決定之脈絡與結 果,欲先以「精神分析學」(Psychoanalysis)論述人各式決定受過去經驗、乃 至潛意識之影響,進而以「自我決定理論」(Self-Determination Theory)論述人 自內在以及社會外在將受到哪些影響、進而影響決定內容,以於後進一步討論

142 林遠澤,論康德定言令式的共識討論結構—試從理性存有者的道德觀點闡述康德的先驗規範 邏輯學,臺大哲學論評,33 期,頁 192,2007 年 0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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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主體係如何於特定領域中做出特定抉擇。

精神分析學,肇始於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1939)的一系列心理 學論述。事實上,精神分析學非僅得作為臨床心理諮商技術,亦非僅著重於對 於催眠與夢境之探討,其針對人在各式經驗脈絡下做出外顯決定之詮釋,以及 其對於「人之群體性」之描述在法律與社會研究上實有相當貢獻。佛洛伊德論 述起於對「意識」(conscious)與「潛意識」(unconscious)之分析。佛洛伊德 定義之意識,即是人清楚明白自己做了何事,也明白行為後所帶來之結果143, 而潛意識則作為精神深層中,因為過去重複或深刻的經驗與記憶,而形成影響 意識傾向的動力,如得不經思考即做出行動的「偶發行為」,以及對客觀事實做 出偏離詮釋的「歪曲行為」144。此種對意識與潛意識的論述,發展至現代心理 學,則成為觀察人運用感覺與知覺,理解對自己的身心狀態與環境外在變化,

以及由情緒驅動但不自知的意識與行動145

然,除了描述個人因意識與潛意識所引導出的外顯行為外,佛洛伊德試圖 從單人的精神狀態剖析「人聚為群體」此一現象。事實上,其認為人聚為群體 的「社會慾」,係從人之原始慾望結構出發:

「我們完全可以想像這樣一個文化集體,它的成員是具有雙重性別的 個人,其原欲在他們自身中即獲得滿足,因此他們通過共同工作和共 同利益的紐帶聯繫在一起。……它的目標還在於把集體的成員用一種 原欲的方法聯繫在一起,並且運用各種手段達到此目的。它贊成可以 在集體成員間建立強烈的一致感的一切途徑;它在最大程度上喚起目

143 古芸妮,從佛洛伊德的潛意識世界探討其人格理論發展,諮商與輔導,279 期,頁 38,2009 年03 月。

144 同前註,頁 39。

145 同註 143,頁 40。

社會的「認同作用」(identification)149

綜合而論,本研究以佛洛伊德所開展的精神分析學討論,試圖論述:縱然

自我決定理論的核心在探討人之「自主動機」(autonomous motivation)與 動機歷程,為求理解人所做出之特定抉擇係受何種因素影響,並進而衡量個人 心理需求與抉擇間之關係,以釐清人做出抉擇時的心理過程。自我決定理論將 抉擇之性質定位為:人為實現與滿足心理需求,特定出某項目標後,進而以抉 擇去實踐。此種將抉擇解釋為滿足心理需求以及實踐特定目標之方式,實有助 於呈現抉擇產生前的動機歷程151。因此,此派論者認為:人之行為須由心理需 求理解,而影響行為與抉擇的三大「基本心理需求」(basic psychological needs)分別為:自主性(autonomy)、關係/歸屬感(relatedness)、能力/勝

各項抉擇牽涉日常生活、與他人有所連結之「社會情境」(social contexts),且 自我決定理論探究之基本心理需求,實係注重人身處於社會情境中,觀察心理 需求受滿足後的健全身心運作,以及若無法被滿足人可能遭受何種心理損害

153。因此,此派論者首先針對「人」此核心要素,提出二大基本假設前提:第 一,人生來即具備主動且積極與其所身處之環境互動的能力。第二,人有能力 整合「精神材料」(psychic material154),並進而展現進步與發展之趨勢。此種趨 勢展現於人接收不同來自外在環境的資訊後,進一步內化與統整,以及將此些 資訊整合進內在既存之價值體系(regulation of internal forces)。本於此二大預 設,自我決定理論進一步將影響人做抉擇之自主動機,分成二種類型:第一係 展現人內在活躍本質、作為自主動機原型的「內在動機」(intrinsic

motivation),第二則係外在社會自然綜合發展成形、作為影響人心理健康發展 基礎的「外在動機」(extrinsic motivation)。基此,自我決定理論論者認為:人 係以內在既存的內在動機,以及非內在、藉由社會傳播、或以規則狀態存在之 外在動機,二者經由人內化、調和能力,進而做出抉擇行為155

又,動機類型尚可依「人得掌握抉擇內容」的程度,由低至高分為「缺動 機」(amotivation)、「外在動機」(extrinsic motivation)、內在動機(intrinsic

152 Edward L. Deci, Richard M. Ryan, Motivation, Personality, and Development Within Embedded Social Contexts: An Overview of Self-Determination Theory, 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HUMAN MOTIVATION 85, 86-88 (Richard M. Ryan ed., 2012).

153 Id.

154 本研究按:「精神材料」係指得以對人之精神或心理,產生影響的有形或無形物質,如價值 觀、態度、知識、偶然事件、情緒等。

155 Deci & Ryan, supra note 152, at 87-88.

度,由低至高分為外在調整(external regulation)、內攝調整(introjected

regulation)、認同調整(identified regulation)、統整調整(integrated regulation)

157。外在調整係指人做一件事的目的是為了「獲得酬賞」或是「逃避處罰」,意 即人之行為係外界直接且實質的回饋,如若不背完指定課文,將會被罰站。此 時縱然人理解做此事之動機,但動機全然來自外部立即且明顯的「外部歸因」

(external perceived locus of causality)。因此人基於外在調整而行為,自發能力 實係最低158。又,內攝調整是人基於感到「應該要去做」,而非「真正想去做」

的目的而從事某件事,意即:人本於內攝調整行為,係以「提升自我價值」或

「逃避罪惡感和羞恥感」的「自我涉入」(ego involvement),如背指定課文,

是基於與同儕好友的約定,若不背將會毀約失信。此種行為雖然涉及人內部價

是基於與同儕好友的約定,若不背將會毀約失信。此種行為雖然涉及人內部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