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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現狀與疑慮

第四節 擴大拒絕醫療措施之疑慮

https://www.nhi.gov.tw/Resource/bulletin/5814_1040007177-1.pdf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8 月 21 日)。

Coalition for Hospice and Palliative Care,NCHPC)2018 年發布之最新「優質安 寧緩和醫療臨床實踐指引」(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Quality Palliative Care)即開宗明義指出:安寧緩和醫療適用於處於任何疾病階段之重症患者,

117 NATIONAL COALITION FOR HOSPICE AND PALLIATIVE CARE,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QUALITY PALLIATIVE CARE i (4th edition,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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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性照護原則且使特定臨床條件病人得以安詳面對自然死亡結果,以我國目 前的醫療環境如何使此些過程不僅是昂貴的諮商、僅有單純勾選選項書面表格 下的產物,實需更多研商。意即:我國醫療臨床專業與經驗是否真有辦法跳脫 死亡結果不知何時來臨,仍能提供最適合相關臨床條件病人之照護,便是本研 究針對擴大拒絕醫療權與連續性照護原則調和之疑慮。

第三,延續前述關於我國長年對積極安樂死與醫療幫助自殺之討論,於傅 達仁赴瑞士接受Dignitas 機構幫助自殺後,其子傅俊豪與遺孀鄭貽成立中華安 樂善終立法促進會。中華安樂善終立法促進會係以推行積極安樂死與醫療幫助 自殺之立法工作,滿足我國社會大眾追求善終權益之期待118。本此,我國立法 委員曾銘宗等人於2019 年 04 月 12 日提出《病人自主權利法》增訂第 14 條之 1 條文草案,案由謂:

「……鑑於為顧全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肯定臨終病患自主之選擇 權,爰提出『病人自主權利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制定安 樂死之相關規定,減輕末期病患與家屬之痛苦與折磨。……119

增訂條文草案全文如下:

「第十四條之一 年滿二十歲而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情形之本 國籍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得申請醫療機構或醫師開立處方,

交由病人親自施用以終止生命:

一、末期病人。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

118 聯合報,傅達仁飲藥畫面 傅俊豪看一次哭一次,C2 版,2019 年 02 月 25 日。

119 立法院公報處,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155 號 委員提案第 23149 號,頁 51,2019 年 0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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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前項申請應由病患本人以書面提出,並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 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第一項執行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評估確診,並經緩和 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後,經十五日未撤回者始得為之。其終止 生命之方式限於口服或注射藥物。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 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 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 責任。

第一項之申請,本人得隨時以書面撤回之120。」

此種於《病人自主權利法》正式施行未滿半年之際,即提出關於醫療幫助自殺 之修正條文草案,是否將進一步破壞《病人自主權利法》原先之立法目的,以 及侵蝕連續性照護原則,甚而讓甫運作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制度形同虛設,實 存疑慮。

第二項 醫療實務執行之疑慮

除於醫療照護上如何依循連續性照護原則,使拒絕醫療之病人得以完整享 有善終權益,本研究此部分針對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 餵養,醫療實務執行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執行時可能會面對之困境與疑 慮。

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撤除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而論,心肺 復甦術係指一系列針對末期病人之急救措施,維生醫療係指僅延長末期病人瀕

120 同前註,頁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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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狀態、並無治癒可能之醫療措施。因此,《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全有、全無 規定,意即完全接受或完全不接受來規範,並沒有程度上之差別。然,觀察

《病人自主權利法》則見:拒絕醫療權具撤除或不施行「全部」或「一部」,即 係可以選擇醫療措施範圍與種類。此種彈性設計立法立意甚為良善,係提供特 定臨床條件病人最適切自己狀態以及價值觀之選擇方式,使真實意願得以完整 反映於未來醫療措施執行程序。但,此種規範卻將對醫療臨床實務操作上有相 當疑慮。以預立醫療決定書內容為例,衛生福利部針對「全部或一部」之定性 為「(一段時間)內」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但有論者是將 此「全部或一部」解釋為選擇接受飲水但不接受管灌餵食121,此種解釋上的分 歧將造成醫療臨床實務上之錯亂,也讓醫療專業判斷時可能會與病人真實意願 產生差距,甚而因為預立醫療決定書選項並沒有提供相關選擇,可能將造成依 據書面施作醫療措施時產生偏誤。尤有甚者,此種「全部或一部」的選擇,會 不會導致前述連續性照護原則受到侵蝕,進一步導致醫療機構或醫師本於「尊 重」病人拒絕醫療權,且本於法律規定而減輕醫療專業判斷責任,此乃本研究 認為現行法律規範實踐中會面對第一個嚴重疑慮。

第二,從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制度實踐而論,除了已經處於疾病中、理解疾 病帶來的生理與心理反應、意識清楚、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病人得以在諮商中 明確表明自己醫療期待,使醫療專業得規劃完整照護計畫與策略外,本研究發 見:如何讓完全康健之意願人,明確了解《病人自主權利法》中臨床條件可能 之疾病進程,實為諮商過程中另一重大問題。相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已經 確立僅有末期病人得簽署相關意願書,《病人自主權利法》縱然引發社會大眾討 論臨終權益,以及如何被醫療專業對待之議題,但究竟如何使前來進行諮商的 意願人及其家屬,得以完整了解臨床條件狀態後方實際履行拒絕醫療權,便是 諮商過程中亟需注意之疑慮。縱然目前已有醫療機構提供虛擬實境(virtual

121 同註 1,頁 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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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ity,VR)設備122,使醫療人員與意願人均有辦法實際感受安寧緩和醫療施 行方式及相關程序,然而本研究欲點出之疑慮為:在《病人自主權利法》與相 關細則,以及預立醫療決定書格式,係一體適用於我國全體社會大眾下,此種 因為個人與環境因素差異之諮商過程,仍有賴不同層級醫療機構與各地區特殊 診所提供實務經驗後,修正相關細則與表格,使此立意良善之制度得以獲得最 良好實踐,同時消弭現存疑慮。

122 天下雜誌,用 VR 體驗插管、設 0800 專線,這些醫院讓民眾學會「談死」,載於: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90295(最後瀏覽日:201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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