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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展望
生老病死,無論係對於帶有疾病之病人,或康健之社會大眾,均為生命過 程中需直視,甚至是被期待儘快做出決定之人生議題。在現代法治之下,人民 做出抉擇之權利被保障,進而被期待做出對己之最佳抉擇,規劃屬於自己之最 佳生活事項,以完滿達成人生規劃。同時,此最佳抉擇亦在複雜之社會生活事 實下,逐漸自僅關注是否客觀符合醫療專業上之恰當、正確與否,轉變為重視 不同病人或意願人生活環境與方式,在醫療照護專業協助下,作一彈性與時時 調整之照護計畫。《病人自主權利法》之立法目的係將醫病關係原先存在之「醫 療專業父權」與「家屬親情父權」遺毒,以法律明文規範,將病人重新置於醫 病關係核心,藉由預立醫療決定使病人得以留存真摯意願作為醫療專業執行醫 療措施之指標,並藉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制度須有親屬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參 與,試圖讓病人自主、家屬親情、醫療專業三者得以有所平衡。然,本研究探 究《病人自主權利法》及其子法內容發見:此規範亦為探討「人民如何做出抉 擇」,進而分析醫療與法律專業如何保障人民做出之抉擇,並提出相對應之回 應。
因此,本研究首先探究人是否有做出抉擇之能力,意即探究意志自由是否 存在。本研究認為:縱然人係生活於自然世界中,但由於具備實踐理性能力,
進而得與萬物區分,做出超於自然律的自由抉擇。然,本研究進一步認為:確 認意志自由存在,非得完整說明與呈現人做出抉擇之歷程。因此參考自我決定 理論,認為人於社會中所做出之特定抉擇,其實是本於外在動機與內在動機相 互影響,進而形成動機歷程,作為特定抉擇之動力。確認人之抉擇能力與特性 後,本研究重新回到《病人自主權利法》規範層面討論,探究此法係如何詮釋
「病人醫療自主權」。本研究認為:將病人置於醫病關係核心之同時,預立醫療 照護諮商制度實確立與重新塑造病人醫療自主權。病人醫療自主權不再僅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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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醫療專業單方告知客觀醫療專業資訊之「告知後同意原則」所能涵蓋,而進 一步係呈現為醫療專業與一般民眾如何進行雙向互動之關係。從我國目前醫療 機構所提出之諮商提問範例與教育計畫,亦可應證本研究之觀察。
承前所述,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之核心目的乃為保障病人醫療自主 權,因此本研究認為:立法目的中論及之「善終權益」亦須以病人醫療自主為 基礎,方屬合於本法之體系性解釋。因此,本研究探究善終之發展,納入現代 醫療發展下之調整,以及我國社會意象後發見:善終權益非僅是單純追求一客 觀和平之死亡結果,而係社會大眾期待自身之死亡焦慮,以及如何與親屬親情 共同面對臨終難題之願望如何被聆聽,並被醫療專業協助。鑒此,本研究認 為:《病人自主權利法》謂之善終權益,事實上應論為病人醫療自主下之善終權 益,意即醫療專業非僅是著重於客觀死亡結果,而係應藉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程序,明確了解意願人生命抉擇與醫療願望,並本於不間斷之「連續性照護原 則」做為意願人主張拒絕醫療權後之醫療專業協助。基此,本研究進而將預立 醫療決定確立為意願人「可推測的承諾」,意即意願人經法定程序簽署之預立醫 療決定,代表其價值觀與真摯意願之陳述,醫療專業不僅應於醫療臨床上尊 重,亦需給予完整之醫療照護,如此方真正符合善終權益此一立法目的。
綜合前述,本研究最後回應《病人自主權利法》正式施行後所面臨之法律 解釋與醫療實踐難題。首先,縱病人醫療自主權已不再僅是作為告知客觀醫療 專業資訊之請求權基礎,但仍不可過度將《病人自主權利法》作為特別法,獨 立於既存《醫療法》、《醫師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外解釋,須本於各 法之立法目的,做出符合立法體系與目的之解釋。因此,本研究認為:《病人自 主權利法》第14 條第 5 項謂之免責規定,不得毫無適用範圍,仍須本於《病人 自主權利法》之規範目的,以及「被害人承諾」之界限,先行討論病人真摯意 願與病人醫療自主下之善終權益,是否受完整保障及符合醫學倫理,方可進一 步討論醫療專業可否免除刑事與行政責任。又,由於意願人是否有辦法完整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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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真摯意願係《病人自主權利法》得否實踐立法目的之核心關鍵,因此本研究 參考我國衛生福利部曾施行之共同照護計畫與病歷流用制度,認為不宜將預立 醫療照護諮商程序定位為獨立門診和單純勾選選項之書面記錄,應結合目前醫 務管理制度,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作為民眾與我國醫療專業系統互動時,平常 即得以完整陳述其心理意願之選擇。再者,即若意願人經嚴謹之法定程序,並 於預立醫療決定書呈現其真摯意願,其進入得適用拒絕醫療權之法定臨床條件 前,意願實存變更可能。故,本研究參考比利時《安樂死法》中「預立安樂死 抉擇意願」僅具5 年效力之規定,建議《病人自主權利法》得建立「定期失 效」或「定期追認」之制度。最後,由於拒絕醫療權之行使與善終權益之保 障,非謂醫療專業得任由病人意願行之,亦非謂醫療專業得任意本於預立醫療 決定免責,因此參考比利時《安樂死法》之「聯邦控制與評估委員會」與荷蘭
《受囑託終止生命與協助自殺(審查程式)法》之「區域審查委員會」,建議
《病人自主權利法》得建立相關事後審查機制,審查醫療專業於執行預立醫療 決定時,是否真有負起醫療專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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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ohw.gov.tw/cp-2657-6341-1.html(最後瀏覽日:2019 年 8 月 21
日)衛生福利部,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上路 衛福部公布配套辦法,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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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安寧共同照護試辦方案,2015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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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央健康保險署舉辦「全民健康保險安寧療護觀 摩會」,載於:
http://www.nhi.gov.tw/epaper/ItemDetail.aspx?DataID=3750&IsWebData=0&ItemTy peID=3&PapersID=331&PicID(最後瀏覽日:2019 年 8 月 21 日)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今(98)年 9 月 1 日起 新增八類非癌症重症末 期病患也能接受安寧療護服務 並正式納入健保給付,載於:
https://www.nhi.gov.tw/News_Content.aspx?n=FC05EB85BD57C709&sms=587F1A 3D9A03E2AD&s=952B1D123B71E9EE(最後瀏覽日:2019 年 8 月 21 日)
(二)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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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P. Pojman 著,江麗美譯,生與死:現代道德困境的挑戰,臺北:桂冠,
1995 年 05 月。
Richard H. Thaler、Cass R. Sunstein 著,張美惠譯,推出你的影響力—每個人都 可以影響別人、改善決策,做人生的選擇設計師,臺北:時報文化,2014 年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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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 Pinker 著,何建志譯,尊嚴之愚昧:保守派生命倫理學最新、最危險的 計策,法律與生命科學,3 卷 3 期,頁 1-10,2009 年 0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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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璋,病人自主權利法內涵及疑義初探,萬國法律,212 期,頁 2-10,2017 年0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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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法學實證研究方法初探,月旦法學,175 期,頁 142-153,2009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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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臺大法學論叢,45 卷 3 期,頁 979-1043,2016 年 09 月。
(六)研討會論文
仲道祐樹,實證法與準則:日本死亡協助法Gesetz und Richtlinie – Recht der Sterbehilfe in Japan,發表於:仲道祐樹教授訪台研討會,2018 年 12 月,國立 政治大學法學院刑事法學中心、國立政治大學高教深耕計畫(主辦),臺北。
許文章,病人自主權利法簡介及實務經驗推動分享,發表於:107 年林口安寧 療護研習會,2018 年 07 月,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主辦),桃園。
(七)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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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健保不給付也沒配套 醫改會憂:病主法 恐空殼上路,A7 版,2018 年06 月 07 日。
聯合報,醫師拔管 安寧病患 尊嚴的走了,A1 版,2014 年 09 月 01 日。
(八)網路資料
天下雜誌,用VR 體驗插管、設 0800 專線,這些醫院讓民眾學會「談死」,載 於: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90295(最後瀏覽日:2019 年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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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日文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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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sen, Johan et al., The Incidenc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nd-of-Life Decisions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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