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工作之倫理性質應如何判斷呢?參照林建福(2005)的說法,可從下列 幾個面向來進行考量:首先,該行動是否會造福他人或是造成他人的重大傷害及 痛苦。其次,該行動者所展現的是何種德行或惡德,亦即其人品或人生理想為何,
這和作為行動出發點的動機或行動的意向有關。再次,該行動是否和道德原則所 規範的內容有關,包括該行動的動機也在了解與審視的範圍之內。一般說來,傳 統規範倫理學理論,常被分成目的論(teleological theories)與義務論(deontological theories)。目的論又被稱為結果論(consequentialism),即以行為所實現的目 的或結果來判斷行為之對錯,效益論為其代表;義務論則主張由行為本身是否應 該如此來判斷行為的正當性(何懷宏,2002)。但是不論是目的論或者是義務論,
主要都偏向以原則或者義務為基礎來判斷行為的道德對錯,而忽略了對行動者的 關注(黃藿,2002)。所以過去三十多年來,重視道德人格特質的德行倫理學也 再次興起,與女性主義所主張的關懷倫理成為當代重要的倫理學理論之一。之 後,在自由主義的風潮下,Rawls繼承了傳統上由 Locke、Rousseau 及 Kant 所 代表的社會契約論,發展出影響當代許多學術領域及政治哲學思潮的正義理論
(林火旺,2004)。又加上後現代思潮的影響,批判理論的主張在評鑑領域的研 究也受到了重視,被應用至校務評鑑倫理的探討上。
馮丰儀(2007)整理國內外倫理學相關文獻,其中與行政領域有關倫理面向 之主張(林立武,2004;林奕民,2004;傅寶宏,2002;黃琬婷,2003;蔡進雄,
2003;謝文全,1998;馮丰儀,2005;Greenfield, 1993; Nix, 2002; Shapiro &
Stefkovich, 2001; Starratt, 1991; 1994)發現,以正義、關懷、批判三個倫理面向 被採用的比例較高。但是研究者認為效益論、義務論並列為倫理學的重要兩大理 論,正義倫理面向係以義務論為基礎,納入了義務論的主張,那麼立基於效益論 的效益倫理面向也應一併考量。其次,校務評鑑倫理內涵不僅涉及了評鑑人員的 應然做為,也與應成為怎樣的人有關,德行倫理學即在回答「我應該成為怎樣的 人」這個問題,所以德行倫理面向也應納入校務評鑑倫理內涵之一。
經由以上的討論,研究者認為較理想的校務評鑑倫理應包含義務、效益、正 義、關懷、批判及德行等六個倫理面向,茲分別就其理論內涵與實踐方向,分述 如下:
一、義務倫理
(一)理論內涵
義務論的倫理原則乃根據行為本身的特質來決定行為的正當性,一個「錯」
的行為不會因造成「好」的結果,而被評價為「對」的行為,對於行為的道德價 值判斷則取決於其動機的良善程度, 而不是完成的結果,做對的事情是人們的 義務,例如信守承諾、說實話、不傷害人等。康德(Immanuel Kant)的倫理哲 學是義務論的典型代表(蕭武桐,2002)。Kant 整個理論體系,可細分下列四 要項陳述之(林火旺,2004;林純雯,2000;馮丰儀,2007;葉保強、陳志輝,
1999;Pojman, 1999;Paton, 1964):
1.善的意志
Kant 認為,世界內外只有善的意志(good will)可以想像得到無條件的善
(good without qualification),所謂善的意志乃指依照道德要求去選擇行為的意 識傾向,是一個人為實現其道德義務而行動的意志。而無條件的善,是指價值本 身必須值得(deserved)存在,必須符合道德要求,即使因為善的意志而造成極 大的苦痛,意志仍然是善,只因其目的在於行善(Pojman, 1999)。準此而言,
評鑑人員應勇於承擔責任與義務,表現出超乎個人利益與偏好之作為。 Kant 的 義務論指出,所謂正義信念,乃為正義而行動,非為個人興趣、報酬與喜愛而為,
乃為義務而義務(duty for duty's sake)(Pojman, 1999),而不只是生理需求之 滿足,或者精神層面之鼓舞。此乃提示評鑑人員之權威應源於責任感與義務感,
只要是基於個人義務,便應付諸實施,而不以私利為優先考量,是以利害關係人 將因而受其感召,勇於承擔責任與義務,表現出超乎個人利益與偏好之作為,於 工作中不僅完成任務要求,更要發揮專業素養,履行道德責任。
2.道德三命題
為進一步闡述善意志與義務間之關係,康德提出三大道德命題,分別為:
第一命題:有道德價值的行為必須因義務而為
據此命題,Kant 強調行為的動機決定行為的道德價值,只有基於義務而行 動的行為才是道德上有價值的行為,因而,此一命題隱涵著一個道德上對的行為 並不必定具道德價值,因其可能基於義務以外的動機而實踐。Kant 將行為分成 違 反 義 務 的 行 為 ; 與 義 務 一 致 , 但 行 為 者 對 實 踐 此 一 行 為 並 無 立 即 喜 好
(inclination)的行為;與義務一致,且行為者對此一行為之實踐有立即喜好之 行為;以及與義務一致,但卻違反行為者之立即喜好的行為等四類,說明只有上 述第四類行為,方能確定是因義務而為,是以此類行為之道德價值最不容置疑,
總之,行為的價值完全取決於良善的動機,行為的結果並不能保證該行為具有道 德價值,唯有實踐義務動機之善意志,方具無條件之道德價值(Paton, 1964;
Pojman, 1999)。
第二命題:因義務而為之行為,其道德價值在於決定此行為之準則箴規
據此命題,Kant 認為一個因義務而為之行為,其道德價值不在於由此行為 所達成之目的,而在於決定此行為之準則箴規(maxim),指意志的主觀原則,
而實踐法則(practical law)或道德法則係指意志的客觀原則,亦是所有理性人 均能依據之法則。總之,決定一個行為是否為義務,其依據在於實踐該行動之動 機是否對所有理性人皆有效,而非基於任何個人之主觀目的。基此,Kant 認為 依據義務而實踐之行為,其道德價值在於決定此行為之準則,因準則足以顯現動 機,而該行為是否有價值又視動機而定(Paton, 1964; Pojman, 1999)。
第三命題:義務是尊敬法則的必然行為
此一命題可從第一、第二命題推衍而來,然於推論過程中,面臨「因法則而 為」與「因尊敬法則而為」是否等同之問題,依 Kant 之見,認為「尊敬」雖為 一特殊情感,然其乃於意志決定之後所促成,並非決定行為動機之因,是以並不 違背法則本身不需藉任何情感之助的原則,於其道德理論中可被允許。事實上,
Kant 承認尊敬法則為一道德情感,然此一道德情感等同於個人對義務之意識
(Gregor, 1996),亦即個人瞭解自己的義務要求為何,與感受到對此義務之尊 重是相同的,因而法則決定意志時,不需假設有一情感先於對法則之認知,倘尊 敬法則等同於意識到法則,則因法則而行便等同因尊敬法則而行(Paton, 1964;
Pojman, 1999)。
Kant 動機論主張,使其學說迥異於以往盛行之結果論、效益論,認為理性 個體只要動機正當,縱使於實作過程面臨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結果失敗或善意 遭受扭曲,亦應給予肯定而不應蒙受責難,重視動機而不僅以成果計成敗。此乃 提示校務評鑑倫理應考量個別差異、情境脈絡等因素,兼重動機、過程及結果。
3.道德法則
Kant 既然認為善的意志遵循法則之因,不在於行為之結果將滿足某些目的 或喜好,則善的意志依法而行之為一合理基礎,必須存在於法則本身之內在特 性,即普遍性(道德法則是約束所有理性的存在者)與必然性(道德法則要求所
有理性存在者以某種方式行動)。Kant 認為道德能力於理性人而言,並無資質 高下之分,亦即肯定此等能力為大家所共有,具有普遍性,是以眾人均可透過善 意志而參與道德原則之制定((林火旺,1999;林純雯,2000;葉保強、陳志輝,
1999;Paton,1964; Pojman, 1999)。準此而言,校務評鑑倫理守則必須視人為目 的,普遍地規範眾人,而不僅止於少數評鑑人員,且校務評鑑倫理守則之形成,
應依理性個體之意志而行,不加強迫壓制,如此個體不僅遵守原則,更能制定道 德原則以自律。
4.定言令式的形式
Kant 透過三種不同的形式,表達其所謂的定言令式,亦即道德法則,其意 涵分述如下:
普遍化原則:Kant 對於普遍化原則(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ty)的詮釋是:
只根據那些你願意它成為普遍法則的準則行動。其基本精神在於如果你不願意任 何其他人採取某一行為,那麼你自己就不應該如此做(林火旺,1999)。
目的原則:Kant 對目的原則(the principle of ends)的陳述,是不論對待自 己或他人之人性,均應當成目的,絕不能只當成手段,因人擁有理性,為可實踐 道德行為之尊嚴存在者,是以任何道德上正當的行為,均應視其為目的。(Pojman, 1999; Paton, 1964)。
自律原則:Kant 以為自律原則(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是指每一個理性 存在者的意志就是訂定普遍法則的意志,強調道德法則的強制性是源於人們的理 性意志,亦即人為道德法則之立法者,是所謂的「自為立法」。人可自行發現道 德法則之本質,其理性意志不僅遵守道德,還制訂道德規範,是人擁有無限或絕 對價值之根源,因而意志之自律從積極面觀之,善意志呈現於行為中,行為者自 我決定行為實踐之法則,並自我規範;自消極面來看,人之行為可獨立於利益、
慾望之外,不受生物或經驗性因素決定。而這一切皆由於人之理性可自我決定與
從事道德行為,任何理性存在者,均因此一理性而具高貴、內在之價值(林火旺,
1999;Pojman, 1999)。
(二)校務評鑑倫理實踐方向
由上述 Kant 的主張,可知評鑑人員從事校務評鑑時應考量義務倫理,有關 校務評鑑倫理守則之建構,應以目的、價值、信念為核心,來激發評鑑人員之專 業承諾(commitment)和奉獻。如此,專業德行社群成員得以專業成長,成為自
由上述 Kant 的主張,可知評鑑人員從事校務評鑑時應考量義務倫理,有關 校務評鑑倫理守則之建構,應以目的、價值、信念為核心,來激發評鑑人員之專 業承諾(commitment)和奉獻。如此,專業德行社群成員得以專業成長,成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