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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校務評鑑正當性的意義

由於校務評鑑通常涉及對教育價值的判斷,因此,校務評鑑倫理必須以校務 評鑑正當性作為媒介,而以校務評鑑正當性為根本的校務評鑑倫理之討論,因為 可以增進權力的平衡互動,也可以回應利害關係人的需求,所以將有助於校務評 鑑倫理的實踐,進而達到學校革新的目的(黄乃熒,2001)。以下針對校務評鑑 正當性的意義說明如下:

高宣揚(1999)認為正當化(legitimation)是西方社會、文化形成與發展的 中心問題,曾有許多學者對正當性或正當化概 念進行詳細探討。正當化是個動態 過程(Carroll,1981),是社會 行為獲得道德聲譽的過程(Mueller & Landsman, 2004;

Ridgeway & Walker, 1995),而正當性是正當化的產物(Mueller & Landsman, 2004)。

Maurer(1971)從社會支持觀點指出,正當性係指組織向其同儕或上級系統,

證明其具有生存權之正當性過程;Suchman(1995)則採取與 Maurer 相反的角 度,從社會與文化的觀點界定正當性,認為正當性係指一個通則性的認知或假 設,強調社會結構系統內部有一適當的規範、價值、信仰或定義。從Suchman論 點可以發現,正當性除組織外部創造外,也包含組織內部的文化鑲嵌。Suchman 從集體觀點將正當性區分成兩個類型,包含授予的(confer)正當性及認知的

(cognitive)正當性。授予的正當性強調自利的道德,而認知的正當性則是指將

正當性的制度化,理所當然地視為文化的一環。Rein(1975)則從社會改革的角 度,將正當性的獲取區分成三個來源,包含:菁英共識、理性分析,及公民參與。

就第三部門的正當性界定而言,Brown(2001)認為第三部門的正當性奠基於四 個基礎,包含:法律的(legal)、道德的(moral)、政治的(political),及技術或 績效相關的(technical or performance-related)。Brown進一步引用Edward(2000:

20)對於正當性的定義,將正當性定義為:被視為在社會中行動的權力,組織的 行動被視為是法律認可的、可接受的,及有正當理由的。

國家成員的認可是公共權力最重要的基礎,就是所謂的正當 性(王健文,

1995),因而正當性指的是一種政治秩序值得被人們認可,並被當作正確的、符 合正義的政治秩序(陳學明,1994)。正當性亦指產生和維持一種信仰能 力,這 種信仰是相信現存的政治制度或形式是最適於社會(張明貴,1991)。實則正當 性範圍相當廣泛,包含於統治權 力、世俗或宗教、政治及人民所隸屬的各種團體 之內(Chan, 1984),亦即一個組織或團體判別正當性,是根據社會的、道德的,

和宗教的價值是否與其相符而定(張明貴,1991)。所以,正當性泛指政府組織 或團體的形成及運作受到成員廣泛的認可,同時成員認為是符合正義且能夠為成 員所接受的意涵(徐昌義,2010)。

Taylor 與 Warburton(2003)依據 Brown 的論點,分析英國第三部門的正 當性議 題。Brown 認為所謂法律的正當性係指順服於法律的期望(Brown, 2001)。此類型主要奠基於英國的慈善法、慈善委員會指引,以及透過公司法為 設立基礎的慈善法人組織。道德正當性強調對於主要價值的課責性,也就是必須 依據倫理標準評價第三部門所做的決策(Rothschild-Whitt, 1979),此種價值不僅 包含檢視第三部門的所作所為,也包含檢視他們如何為之。政治的正當性常與道 德正當性重疊,Brown(2001)將政治的正當性定義為:第三部門的所言及所為 之民主代表性、參與、透明度及課責。Edward 及其同僚指出,如果志願服務組 織變成社會參與者,並從事推動正義、公平、民主及課責,則這些特質也必須反

映在志願服務組織本身的系統與結構中(Edwards et al, 1999)。

Hudson(2000)同時建議第三部門必須將其核心價值,制度化於組織結構 中。換言之,第三部門除需要參與的形式外,也需要使用者與贊助者的參與、對 會員的義務、使用者的回饋、及對社會邊緣者提出承諾。最後,技術或績效相關 的正當性,則是指被期待具有兩個特質,一為第三部門對其論點,必須具備專業、

知識及充分資訊(Brown, 2001),另一為對於服務與績效管理及課責,有更多的 期待。

在民主體制下正當性的基礎是客觀性及中立性(Stivers, 2002),正當性來 自於組織成員具有共識,在組織中感受到自由與平等,保障和平、穩定及滿足基 本需求,並能公平的分享資源及權力(Follesdal, 1998)。除此之外,正當性 包含描述性的法律之外在層面,以及規範性的道德之內在層面( Ding,1994),

亦即遵循法律及合乎程序之權力運作是一般社會大眾所認知的正當性;而規範性 的正當性則是使得社會大眾心悅誠服(Follesdal, 1998)。因此,正當性源自於 成員在組織中感受到公平、自由與平等,同時政府組織必須獲得外在法 律程序以 及內在道德規範層面的認可(徐昌義,2010)。

由於校務評鑑正當性是利害關係人的主觀認知和感受(Elsbach, 1994),具 有「主觀地被創造,客觀地被擁有」之本質(Suchman, 1995)。因此,校務評 鑑正當性並不只是評鑑機制本身運作順暢或評鑑人員表現優良,更重要的是利害 關係人認為其表現夠好(曾尹彥,2006;翁望回,1986)。因此,校務評鑑運作 必須倚賴良好有效的溝通,以維護評鑑利害關係人的主觀感受。由於校務評鑑的 實踐仍架構在政治的脈絡中,因此校務評鑑人員不可能不涉及倫理(即道德)的 議題。除了是非對錯易判者外,Popham 特別指出兩點容易混淆的評鑑者倫理:

第一、評鑑者的任務:當評鑑者發現其所參與的方案評鑑有不道德的地方(根據 自身的判斷),Popham 認為應該採取 Scriven 的看法,做「有見識的代理消費 者」而非方案成員,因為校務評鑑者需對廣大的民眾負責。此亦即 Weiss 與 Rein

(1983)所指,要區分辨別團體與個人的潛在影響。第二、無偏失的權變結構:

在評鑑的過程中,很可能因涉及個人利益而產生某些評鑑結論。Popham 指出聰 明的評鑑人員,會為了維護清譽而不惜去職,而且只有如此,校務評鑑的正當性 才會早日到來(Popham, 1993, 1999)。

經由上述正當性意義之闡述,可發現正當性概念最重要的基礎在於人們「主 觀認知」上面。當人們願意「相信」某種權力關係時,這樣的權力關係即具備了 正當性,此時的統治或支配動作,就能夠被認同(曾尹彥,2006)。由於正當性 概念適用於各種涵蓋權力關係的領域上,因此除了在政治領域的探討外,也運用 在法學、組織理論、評鑑理論等社會科學領域。

由以上的探討可知,校務評鑑的正當性是指被期待具有以下兩個特質,一為 獲得校務評鑑利害關係人的認同(徐昌義,2010;Follesdal,1998; Massey, 2001),

正當性必須是由校務評鑑的利害關係人所賦予的,而非校務評鑑想要就能得到。

因此,欲獲得校務評鑑正當性,必須讓校務評鑑 利害關係人的信念,認可和同意 校務評鑑所表現的行為;另一為符合校務評鑑的規準,校務評鑑必須符合社會上 的某種規範或標準(例如:法律、判例、習俗等)之後,才會被認為具備正當性

(徐昌義,2010;翁望回,1986;Beetham, 1991)。因此,構面完整的校務評鑑 正當性,除了必須讓校務評鑑 利害關係人的信念,認可和同意校務評鑑所表現的 行為外,校務評鑑規準也必須符合社會上的某種規範或標準。

正當性使政府組織的權力運作在合法性及道德性的原則規範下,獲得社會大 眾的支持與認可,同時維持政府組織的穩定與發展。因而在校務評鑑的決策過程 及執行層面上同樣必須具備正當性,當校務評鑑具有正當性才能獲得利害關係人 的認同。因此,校務評鑑必須獲得 利害關係人在法理、規範及道德層面的支持,

同時,校務評鑑的運作需要遵循合法性及道德性的原則,強調校務評鑑的共 識決 及資源分配的公平與正義,同時運用關懷 倫理尊重學校利害關係人權益,才能使 得校務評鑑具有正當性(徐昌義,2010)。因此,校務評鑑應在合法性基礎下,

運用關懷與批判等倫理原則來實踐倫理性,使得校務評鑑能夠符合道德規範以獲 得利害關係人的認可,藉以增進校務評鑑的正當性。

歸納上述正當性的定義(徐昌義,2010;曾尹彥,2006;翁望回,1986;

Brown, 2001; Edward, 2000; Suchman, 1995)。本研究將校務評鑑正當性定義為:

「校務評鑑正當性是指校務評鑑的利害關係人,基於某種社會價值、信念,認同 校務評鑑的運作和存在。」而校務評鑑正當性的重要價值,在於能敦促校務評鑑 行為表現能符合利害關係人與社會大眾的期待,校務評鑑如果具備正當性,則會 使得校務評鑑獲得利害關係人的肯定與認同,同時維持校務評鑑運作的穩定與發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