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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大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發展

為使對大陸身心障礙教育有進一步的認識,要先對大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 令有所了解,本節先就大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發展進行說明,再探討大陸 身心障礙教育法的精神與趨勢,以作為了解大陸身心障礙教育政策的基石。本節 依序為大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發展與大陸身心障礙教育法的精神與趨勢。

壹、大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發展

在早期,大陸有關身心障礙教育的法律條文主要散見於相關的法律中(趙德 成,2013)。自 1982 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將殘疾人教育問題第一次 寫進國家的根本大法;接著於 1986 年頒布《義務教育法》,明確了特殊兒童少年 的教育是義務教育的一部份;1987 年進行第一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1988 年召 開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全國特殊教育工作會議,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發展 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見》,全面闡述了身心障礙教育的重要地位,對身心障礙教育提 出 22 條意見,這是專門指導殘疾人教育事業開展的綱領性文件。

1990 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在第三章專門對殘疾人的教育 問題做出了規範。1994 年中共國務院公佈《殘疾人教育條例》。1995 年頒布《中 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強調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1996 年頒布《中華 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重視殘疾人職業教育。1998 年,為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內 部管理規範化並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及提高教育質量,頒布《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 程》。

2006 年,為了適應身心障礙教育發展的新要求,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大 大充實了有關身心障礙教育的規定,從政府責任、教育形式、教師待遇、經費投 入和法律責任等五方面做出相關規定,以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2008 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充實了禁止歧視殘疾人的有關規定,並 從各方面強化了對殘疾人權利的保障。

茲將大陸身心障礙教育法相關法令的重點整理如表 4-1 所示並說明如下:

表 4-1 大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列表

表 4-1(續)

編號 年代 法規名稱 主要內容

生正確運用康復設備和器具。

9 1998 高等教育法 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 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拒絕招收。

10 2006 義務教育法 從政府責任、教育形式、教師待遇、經費投入 和法律責任等五方面做出相關規定。強調視力 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兒童、少年 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普通學校應當接受這些 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 助,以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充分 保障特殊教育經費的投入。

11 2008 中華人民共和國 殘疾人保障法

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充實禁止歧視 殘疾人的有關規定,並從各方面強化了殘疾人 權利的保障。

1. 1982 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45 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 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這是將殘疾人教育問 題第一次寫進國家的根本大法。

2. 1986 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第 9 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 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除了於法令中首將「特殊教育」一 詞納入正規法令中,更明確了特殊兒童少年的教育是義務教育的一部份。

3. 1990 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 人教育事業。」明確規定了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依殘疾人保障法第 2 條第 2 款對殘疾人的定義: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 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份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包括視力殘 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 疾的人。其中第 23 條規定:「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 兒童班、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

童實施學前教育。」闡明了該法對學前教育的重視。

4. 1994 年頒布《殘疾人教育條例》,為中國第一部有關殘疾人教育的專項法 規,內容對殘疾人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成人教育及特教教師等方面做出具體的規定。其中第 44 條規定:「殘疾人教育經 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障,並隨著教育事業費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該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殘疾人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具體規定了如何保 障中國殘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權利、如何促進殘疾人教育事業的發展,使中國殘疾 人教育法律體系初步建立。

5. 1994 年頒布的《關於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的試行辦法》,是教育 部頒布有關隨班就讀的專項行政法規,該法明確指出「學校應當安排殘疾學生與 普通學生一起學習、活動,補償生理和心理缺陷,使其受到適於自身發展所需要 的教育和訓練,在德、智、體諸方面得到全面發展。」並且提到「各級教育行政 部門應逐步增加對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經費投入。」

6. 1995 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 10 條規定:「國家根據各少數民 族的特點和需要,……。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第 38 條規定:「國 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並為 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7. 1996 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 15 條規定:「殘疾人職業教 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 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8. 1998 年,為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內部管理規範化並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及提高 教育質量,頒布《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主要內容包括: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制 一般為九年一貫制;學校對因戶籍變更申請轉入並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及 少年,應及時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學校根據學生的殘疾類別和程度,進行 康復訓練,並指導學生正確運用康復設備和器具。

9. 1998 年《高等教育法》第 9 條規定:「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 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拒絕招收。」

10. 2006 年,為了適應特殊教育發展的新要求,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大大 充實了有關身心障礙教育的規定,從政府責任、教育形式、教師待遇、經費投入 和法律責任等五方面做出相關規定,並且進一步強調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

智力殘疾的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普通學校應當接受這些殘疾兒童隨 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以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此外,

尚規定「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 公用經費標準」及「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等,以充分保障身心 障礙教育經費的投入。

11. 2008 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其中第 24 條規定:「鼓勵 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此外,充實了禁止歧視殘疾人的有關規定,並從各 方面強化了對殘疾人權利的保障。

綜合上述可知,大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發展係從特種學校的學制改革的 規範開始,到訂頒《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開啟了身心障礙教育法制化 的里程碑。直到 2008 年修訂完成發布,從一開始的對聾啞盲人的特種學校教育發 展到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從對殘疾人施以教育發展到對其權益保障、康復服務 與加強對特殊教育的普及程度等,其發展之進度可謂迅速而積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