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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英國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概念與精神

英國一向以法令保障特殊兒童的權利,1944 年的教育法案,保障了特殊兒童 的受教權,使得特殊教育於普通教育中確立了明確的地位,列為普通教育的一環。

其內容除了將特殊兒童區分為 11 類,尚包含設立專款保障殘障學生接受教育,並 開始將特殊兒童與普通兒童的教育,同列為地方教育行政當局的重要工作,而與 初等、中等教育同列為地方教育的一部份。

為了保證教育決定的公正性和責任,1981 年的教育法案中著重的地方,除了 由特殊教育需求一詞取代障礙一詞外,特別強調家長權利的重要性,在該法規中 指出,如有身心障礙教育輔導設施不當時,須與家長溝通,如仍不滿意,不滿意 部份可於校外提供。另外,在實施特殊需求評估之前,亦應通知家長有關的評估 步驟及負責的官員;地方教育單位應該以書面通知家長,有關申訴的權利(李翠 玲,無日期)。並於 1993 年的教育法案中規定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成立申訴委員 會。

英國身心障礙教育早期介入開始於 1988 年提出學齡前幼兒教育照顧中心計 畫,將身心障礙的特殊教育需求納入其中,並強調資源整合及提供各種相關整合 服務。而 2001 年推出的《特殊教育需求實務守則》裡具體載明:(1)特殊兒童的 需求必須被照顧、(2)特殊兒童有在主流學校受教育的權利、(3)特殊兒童的意 願必須被了解及考慮、(4)家長對支持特殊兒童的成長扮演重要角色、(5)必須 為特殊兒童提供全面、平衡及相關的教育,包括在基礎階段及國家課程中提供適 當的課程。

綜合上述,可知英國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概念與精神,主要包含保障特 殊兒童的受教權、去除分類並擴大特殊教育的服務對象及範圍;強調家長對特殊 兒童的支持及其參與權利的重要性,且保證教育決定的公正性和責任;重視早期 介入並提供整合資源相關特殊教育服務;實施以融合教育為其核心政策的身心障 礙教育。

第六節 綜合討論

綜合以上各國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發展與其概念與精神,依序依據發展 歷程、基本概念與精神、障礙者受教權、障礙分類、融合教育和早期介入等方面 作進一步討論分析如下:

一、在發展歷程方面

日本、俄羅斯和英國並沒有個別的特殊教育法,而是將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 條規範於教育法中,而美國則針對身心障礙教育有專有的法案。日本和英國的身 心障礙教育相關法案一開始都是僅適用於聾盲學生,而俄羅斯和美國則始於「全 體殘障兒童」。

二、在基本概念與精神方面

日本對於障礙者的尊嚴及其參與社會的權利尤其重視,俄羅斯強調社會保障 及免費的、非歧視的多元教育,而美國和英國則相當強調障礙者的家長參與其子 女教育決定的過程、障礙者的自我決策以及正當的法律保障程序。

三、在障礙者受教權方面

在障礙者的受教權方面,日、俄、美、英四國都強調「零拒絕」的義務教育,

其中以俄國於 1943 年和英國於 1944 年提出得最早,美國在 1975 年的 94-142 公法 才闡明,相較於俄、美、英三國,日本於 1988 年才將身心障礙教育納入義務教育 的一部分,是障礙者受教權保障起步最晚的國家。

四、在障礙分類方面

日本和英國皆對特殊兒童的障礙提出了「特殊教育需求」的不分類概念;而 俄羅斯將障礙兒童分為 9 類,美國則將障礙兒童分為 13 類。顯示在去除特殊兒童 的障礙分類上,日本和英國的概念與精神較趨一致;而俄羅斯和美國的概念與精 神較趨一致。

五、在融合教育方面

美國和英國提出的時間相去不遠,美國係於 1975 年 94-142 公法以「最少限制 環境」闡明其融合教育的實施模式,而英國則是於 1978 年的沃諾克報告提出後,

確立了融合教育為英國身心障礙教育的核心政策,並於 1981 年完成教育法案的相 關立法;而日本則遲至 1993 年才修訂《學校教育法施行細則》,正式將資源班納 入學校制度的體系中,俄羅斯則於 20 世紀 90 年代才開始推動融合教育。

六、在早期介入方面

美國 1964 年的啟蒙計畫已將身心障礙幼童納入綜合服務的對象,是為早期介 入的開始,並於 1975 年的 94-142 公法中明確 3~21 歲的障礙兒童義務教育,於 1986 年的 99-457 公法中將服務對象擴及出生到 2 歲的幼兒;日本則於 1979 年頒 布養護學校義務制,實施相當於幼稚園到高等學校的教育制度,其幼稚部則從滿 3 歲開始到 6 歲為止,是為早期介入的濫觴;英國則於 1988 年開始對弱勢家庭照護,

並將身心障礙的特殊教育需求納入其中;而俄羅斯則無有關早期介入方面的資料 可循。由此看來,美國和日本的早期介入發展較英國為早。

綜合上述可知,在發展歷程和障礙分類方面,日本和英國較具一致性、俄羅 斯和美國較具一致性;在基本概念與精神方面,美國和英國較為接近;而在障礙 者受教權、融合教育方面,日、俄、美、英四國皆有一致性的趨勢,但日本和俄 羅斯在障礙者受教權和融合教育方面發展較晚;在早期介入方面,則日、美、英 三國皆有一致性的趨勢,而英國則在早期介入方面發展較晚。整體而言,以英國 的身心障礙教育發展得較早且較完整,日本相對起步得較晚,並且與英國的身心 障礙教育趨勢較具一致性,而俄羅斯的起步最早但發展歷程最慢,其立法最不具 完整性;而美國則在早期介入方面起步較早和較為完整。日、俄、美、英四個國 家的身心障礙教育發展皆有其國家的背景與特色,也都有值得臺灣和大陸在發展 身心障礙教育政策時的借鏡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