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上大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展展及歷史沿革中,可以歸納出下列幾 個重大的精神與趨勢:
一、受教權的保障
在受教權的保障方面有 1982 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45 條規定: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1986 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第 9 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的 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1990 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 法》,規定「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明確規定了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 育的權利。1994 年頒布《殘疾人教育條例》,具體規定了如何保障中國殘疾人平等 受教育的權利。1995 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 38 條規定:「國家、社 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並為其提供
幫助和便利。」
1996 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 15 條規定:「殘疾人職業教育 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1998 年頒布《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
學校對因戶籍變更申請轉入並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及少年,應及時予以妥 善安置,不得拒收。2006 年,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進一步強調視力殘疾、聽 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普通學校應當接受這 些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以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 務教育。
二、殘疾兒童類別
在殘疾兒童類別方面有 1990 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 2 條第 2 款對殘疾人的定義: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 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份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包括視力殘 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 疾的人。2006 年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強調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 疾的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普通學校應當接受這些殘疾兒童隨班就讀。
三、學制的規範
在學制的規範方面有 1998 年為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內部管理規範化並全面貫徹 教育方針及提高教育質量,頒布《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主要內容為特殊教育 學校的學制一般為九年一貫制。
四、早期教育的介入
在早期教育的介入方面有 1990 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 學校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1994 年頒布《殘疾人教育條例》,內容對殘疾人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
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成人教育及特教教師等方面做出具體的規定。
五、職業教育的重視
在職業教育的重視方面有 1994 年頒布《殘疾人教育條例》,為中國第一部有 關殘疾人教育的專項法規,內容對殘疾人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 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成人教育及特教教師等方面做出具體的規定。1996 年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 15 條規定:「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 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六、加強康復訓練
在加強康復訓練方面有 1998 年頒布《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主要內容包 括:學校根據學生的殘疾類別和程度,進行康復訓練,並指導學生正確運用康復 設備和器具。2006 年,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強調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 智力殘疾的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普通學校應當接受這些殘疾兒童隨 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以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七、殘疾人權利的保障
在殘疾人權利的保障方面有 2008 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充實了禁止歧視殘疾人的有關規定,並從各方面強化了對殘疾人權利的保障。
八、隨班就讀的推展
在隨班就讀的推展方面有 1994 年頒布的《關於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 作的試行辦法》,是教育部頒布有關隨班就讀的專項行政法規,該法提到「學校應 當安排殘疾學生與普通學生一起學習、活動,補償生理和心理缺陷,使其受到適 於自身發展所需要的教育和訓練,在德、智、體諸方面得到全面發展。」並明確 指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逐步增加對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經費投入。」2006 年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進一步強調普通學校應當接受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並 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以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九、身心障礙教育經費的投入
在身心障礙教育經費的投入方面有 1994 年頒布《殘疾人教育條例》,第 44 條
規定:「殘疾人教育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障,並隨著教育事業費 的增加而逐步增加」。1994 年頒布的《關於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的試行 辦法》,提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逐步增加對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經費投 入」。2006 年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規定,從政府責任、教育形式、教師待遇、
經費投入和法律責任等五方面做出相關規定;此外,尚規定「特殊教育學校(班)
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及「特殊教育 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等,以充分保障特殊教育經費的投入。2008 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其中第 24 條規定:「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 助學。」
綜合上述可知,大陸特殊教育重大的精神與趨勢,包括:
1. 受教權的保障:在受教權的保障方面,與日、俄、美、英四國「零拒絕」的義 務教育具有一致的情形;但其出發點在於「社會保障」,此點與俄羅斯較為相近,
為社會主義國家之特色。
2. 殘疾兒童類別:在殘疾兒童類別方面,大陸與俄、美兩國一樣對身心障礙類別 加以分類,而日、英兩國則提出以「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為身心障礙教育服務 的對象,採不分類的概念。
3. 學制的規範:大陸強調身心障礙教育的九年一貫制,日、俄、美、英四國身心 障礙教育並沒有相關資料可循,可說是大陸身心障礙教育發展之特色。
4. 早期教育的介入:在早期介入方面,大陸與日、美、英四國具有一致的情形。
5. 職業教育的重視:在重視職業教育方面,大陸與俄羅斯具有一致的情形,探究 其原因,可能與社會主義國家重視職業和勞動教育有關。
6. 加強康復訓練:在加強康復訓練方面,大陸與俄羅斯也具有一致的情形。
7. 殘疾人權利的保障:在殘疾人權利地保障方面,大陸與日本對身心障礙者的權 利保障精神較具一致的情形。
8. 隨班就讀的推展:在隨班就讀方面,大陸的隋班就讀’與融合教育的精神具有一 致性,與日、美、英三國具有一致的情形。
9. 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在身心障礙教育經費方面,大陸殘疾人教育條例明定保障 殘疾人教育經費,並強調身心障礙學生的生均表準高於普通學生及特教教師的補 助津貼等,且鼓勵社會捐資助學,在日、俄、美、英四國身心障礙教育並沒有相
關資料可循,可說是大陸身心障礙教育發展的特色之一。
整體而言,大陸身心障礙教育的精神與趨勢,與日、俄、美、英四國大致上 具有一致的情形,但與同為社會主義國家的俄羅斯較為接近,由此可知,大陸身 心障礙教育的精神與趨勢仍然受社會主義的國家背景所影響,並為大陸身心障礙 教育發展之特色。
第三節 大陸身心障礙教育政策分析
為使對大陸身心障礙教育政策有進一步的認識,要先對大陸身心障礙教育法 的內容有所了解,本節先就大陸身心障礙教育法的內容進行說明,再探討與分析 大陸的身心障礙教育政策,以便更進一步了解大陸身心障礙教育政策。本節依序 為大陸身心障礙教育法與大陸身心障礙教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