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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臺灣身心障礙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

從以上臺灣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發展及歷史沿革中,可以歸納出下列幾 個重大的精神與趨勢:

一、受教權的保障

在受教權的保障方面有 1968 年頒布的《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第 10 條條 文中載明:「對於體能殘缺、智能不足及天才兒童,應施以特殊教育或予以適當 就學機會。」;1997 年修定《特殊教育法》闡明兒童入學年齡向下延升至三歲,

對於失學之身心障礙國民,規畫實施免費的成人教育;並明定提供申訴服務保障 特殊教育學生教育權利;以及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經甄試、保送或登 記、分發進入各級學校,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

二、障礙分類

在障礙分類上,我國是採取將身心障礙分類的特教法,於 1984 年第 1 次訂頒 的《特殊教育法》,將身心障礙分為 10 類。1997 年修定《特殊教育法》,將自閉症、

發展性障礙也列入其中,智能不足改為智能障礙、性格異常改為嚴重情緒障礙,

故身心障礙的對象為 12 類。2009 年修正《特殊教育法》,將嚴重情緒障礙改為情 緒行為障礙、其他顯著障礙改為其他障礙。2013 年增訂修正《特殊教育法》,增加 了腦性痲痺為身心障礙類別之一,共 13 類,包括:(1)智能障礙、(2)視覺障礙、

(3)聽覺障礙、(4)語言障礙、(5)肢體障礙、(6)腦性麻痺、(7)身體病弱、

(8)情緒行為障礙、(9)學習障礙、(10)多重障礙、(11)自閉症、(12)發展 遲緩、(13)其他障礙等。

三、早期介入的實施

在早期介入的實施方面的相關法令有 1984 年第 1 次訂頒的《特殊教育法》,

明定特殊教育的實施分為三階段,包含了學前教育階段,在家庭、特殊幼稚園(班)

或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實施,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中、小學或特殊教育學校(班)

實施,國民教育完成後,在高級中學以上或特殊教育學校實施;在入學年令及修 業年限上也得提高入學年齡及延長修業年限。1987 年訂定發布子法《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明定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年齡向下延伸至三歲事項,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應普設學前特殊教育設施,提供適當之相關服務。2013 年增訂修正《特殊教育 法》載明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四、融合教育的精神

在融合教育的精神方面有 1987 年訂定發布子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闡 明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為原則。1997 年修定《特 殊教育法》明定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以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並應訂定 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2009 年修正《特殊教育法》則 強調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 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五、強調家長權利與參與

在強調家長權利與參與方面,有 1987 年訂定發布子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規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的辦理方式與事 項,明定鑑輔會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 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 會議,強調家長參與。並於 1997 年修定《特殊教育法》中,明定特殊教育學生家 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六、個別化教育計畫

在個別化教育計畫方面有 1987 年訂定發布子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明 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內容及訂定與檢討事宜。2012 年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 則》,更改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由原來的 10 項改為 5 項,包括:(1)學生能 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2)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3)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4)具情緒

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5)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 務內容。

七、特教相關服務

在特教相關服務方面,有 1997 年修定《特殊教育法》規定有關減免身心障礙 學生之學雜費、提供個人必須之教科書及教育輔助器材,並面費提供交通工具或 補助其交通費以及強調專業團隊合作模式進行身心障礙教育之診斷與教學工作。

2009 年修正《特殊教育法》,強調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

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八、轉銜輔導

在轉銜輔導方面,有 2009 年修正《特殊教育法》規定,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 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

2012 年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更改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應包含學 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此外,在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則強調特殊教 育學生已重新安置於其他學校,原就讀學校應將個案資料隨同移轉,以利持續輔 導。

九、高等教育

在高等教育方面有 2009 年修正《特殊教育法》,將特殊教育之實施由三階段 增加至四階段,增加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 機構辦理。2012 年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新增定義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 方案,內容指學校應依特殊教育學生特性及學習需求,規劃辦理在校學習、生活 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並規範其內容項目。

十、成人教育

在成人教育方面有 1997 年修定《特殊教育法》,規定對於失學之身心障礙國 民,規劃實施免費的成人教育。2009 年修正《特殊教育法》,將特殊教育之實施由 三階段增加至四階段,增加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 人教育機構辦理。

十一、重視特教財政投入

在重視特教經費編列方面有 1984 年第 1 次訂頒的《特殊教育法》,強調按年 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1997 年修定《特殊教育法》,限定特殊教育預算之編列,

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 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並強調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2009 年修正《特 殊教育法》,明定中央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由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 之三提升至四.五。

十二、加強特教評鑑

在特教評鑑方面有 1987 年訂定發布子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明定特殊 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 教育之績效。2009 年修正《特殊教育法》,明定特殊教育評鑑與訪視由每二年一 次改為每三年一次。

綜合上述可知,我國身心障礙教育重大的精神與趨勢,包括:

1. 受教權的保障:在受教權的保障方面,臺灣與日、俄、美、英四國「零拒絕」

的義務教育具有一致的情形。

2. 障礙分類:在障礙分類上,臺灣與俄、美兩國一樣對身心障礙類別加以分類,

而日、英兩國則提出以「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為身心障礙教育服務的對象,採 不分類的概念。

3. 早期介入的實施:在早期介入方面,臺灣與日、美、英四國具有一致的情形,

並且在於 2013 年增訂修正的《特殊教育法》上將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提早 自二歲開始,在實施年齡上與美國相同。

4. 融合教育的精神:在融合教育的精神方面,臺灣與日、美、英三國具有一致的 情形,但受到美國「最少限制環境」的影響較為深遠。

5. 強調家長權利與參與:在家長權利與參與方面,臺灣與俄、美、英三國的情形 相近。

6. 個別化教育計畫:在個別化教育計畫方面,臺灣與俄、美兩國一樣強調身心障

礙教育的個別化教育計畫。

7. 特教相關服務:在特教相關服務方面,臺灣與美、英兩國的情形較為相近。

8. 轉銜輔導:在轉銜輔導方面,台灣與美國具有一致的情形。

9. 高等教育:在高等教育方面,美國的身心障礙教育服務對象包含 2~21 歲,而 這樣的年齡與臺灣高等教育階段的年齡具有一致的情形。

10. 成人教育:在成人教育方面,臺灣強調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增加成人教育階 段,在日、俄、美、英四國身心障礙教育並沒有相關資料可循,可說是台灣身心 障礙教育發展的特色之一。

11. 重視特教財政投入:在特教財政投入方面,臺灣特殊教育法明定特殊教育經費 預算之編列之下限,並強調身心障礙教育優先辦理,在日、俄、美、英四國身心 障礙教育並沒有相關資料可循,可說是台灣身心障礙教育發展的特色之一。

12. 加強特教評鑑:在特教評鑑方面,臺灣特殊教育法明定每三年進行一次特殊教 育評鑑與訪視,在日、俄、美、英四國身心障礙教育並沒有相關資料可循,可說 是台灣身心障礙教育發展的特色之一。

整體而言,臺灣身心障礙教育的精神與趨勢,與日、俄、美、英四國大致上 具有一致的情形,但與美國較為接近,由此可知,台灣身心障礙教育的精神與趨 勢深受美國的影響。

第三節 臺灣身心障礙教育政策探析

為使對臺灣身心障礙教育政策有進一步的認識,要先對臺灣特殊教育法的內 容有所了解,本節先就臺灣特殊教育法的內容進行說明,再探討與分析臺灣的身 心障礙教育政策,以便更進一步了解臺灣身心障礙教育政策。本節依序為臺灣特 殊教育法與臺灣身心障礙教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