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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兩岸身心障礙教育政策面向

綜合上述可知,兩岸身心障礙教育法之內容有其相同點和相異點,臺灣特殊 教育法之內容與大陸特殊教育法之內容相異處多於相同處。若從身心障礙法的內 容結構和立法根本來看,臺灣《特殊教育法》係從整體身心障礙教育的實施與支 持系統加以考量,而大陸《殘疾人教育條例》則就各教育階段的不同身心障礙教 育的實施內容加以闡述。因此,無論其身心障礙法內容重點為何,皆各有其特色。

貳、兩岸身心障礙教育政策面向

為使對兩岸身心障礙教育政策面向進行比較,以下先就兩岸身心障礙教育政 策面向進行並排陳列,再就兩岸身心障礙教育政策面向的異同進行比較分析。

一、兩岸身心障礙教育政策面向的並排陳列與比較分析

臺灣身心障礙教育政策的法源來自《中華民國憲法》、《教育基本法》、《特殊 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等;而大陸身心障礙教育政策的法源主要來自

《殘疾人教育條例》。研究者依以下 8 個面向進行兩岸身心障礙教育政策的並排比

表 5-5(續)

表 5-5(續)

表 5-5(續)

臺灣身心障礙教育政策的目標 大陸身心障礙教育政策的目標

目標 主要內容 目標 主要內容

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 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 在職進修。」《特殊教育法》第 17 條指出:「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 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 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 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 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 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特殊教育法》

第 18 指出:「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 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 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 及融合之精神。」《特殊教育法》第 23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 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 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 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 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 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特 殊教育法》第 34 條:「各主管機關 得依申請核准或委託社會褔利機 構、醫療機構及少年矯正學校,辦 理身心障礙教育。」

2. 比較分析

由表 5-5 可以得知,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的教育目標頗有差異,以下就兩岸身心 障礙教育的教育目標的異同分別說明如下:

(1)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的教育目標的相同點 A. 保障受教權利

兩岸身心障礙育的教育目標均在保障受教權利:

臺灣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4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

應受尊重與保障,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者外,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 絕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第 20 條規定:「中央與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設立各級特

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 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第 21 條也規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 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各級學校亦不得因其障礙類別、程度、或尚未設置特 殊教育班 (學校) 而拒絕其入學。」《特殊教育法》第 10 條指出:「學前教育階 段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 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第 22 條也指出:「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 試。」從以上相關法令可知,臺灣身心障礙教育對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的受教權非 常重視,成為身心障礙教育政策的重大目標之一。

大陸於《殘疾人教育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了保障殘疾人受教育 的權利,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國家有 關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普通職業教育學校必須招收 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人入學,普通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積極招收殘疾人 入學。」第二十九條明定:「普通高級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必須 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第 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 拒絕招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招收的殘疾人入學的;……。有前款所列第(一) 項行為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該學校招收殘疾人入學。」由此可見,保障受教 權利是大陸身心障礙教育政策的首要教育目標。

B. 提昇特教質量

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的教育目標均在提昇特教質量:

臺灣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為適時提供療育與服務,中央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彙報及下列通報系統:一、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疑 似身心障礙六歲以下嬰幼兒早期發現通報系統。二、教育主管機關應建立疑似身 心障礙學生通報系統。」;第 20 條規定:「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根 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設立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或以其 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 益。」;第 24 條指出:「各級政府應設立及獎勵民間設立學前療育機構,並獎勵幼 稚園、托兒所及其他學前療育機構,辦理身心障礙幼兒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特

殊訓練。」第 25 條也指出:「鼓勵並獎助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學校以上 之教育,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助辦法獎助之。前項提供身心障礙者就讀之 學校,其無障礙軟、硬體設施,得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特殊教育法》

第 9 條:「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 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第 13 條指出:「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各主管機關 辦理為原則,並得獎助民間辦理,對民間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者,應優先獎助。前 項獎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 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第 15 條指出:「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 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 修。」;第 17 條指出:「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 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 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 性。」;第 18 指出:「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 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第 23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 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 二歲開始。」;第 34 條:「各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准或委託社會褔利機構、醫療機 構及少年矯正學校,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綜合上述可知,臺灣身心障礙教育對 特教質量的提昇相當重視,提昇特教質量成為臺灣身心障礙教育政策的重大目標。

大陸於《殘疾人教育條例》第三十條指出:「設區的市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 府根據需要,可以舉辦殘疾人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學校(班),提高殘疾人的受 教育水平。」第三十四條指出:「國家、社會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學成才。」第 四十五條指出:「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教育機構或者捐資助學。」由此 可見,提昇特教水平也是大陸身心障礙教育政策重要的教育目標之一。

由以上可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的受教權利是兩岸特殊教育共同的重要教育 目標之一。並且兩岸身心障礙教育政策著重的不僅在於量的提昇上,也兼顧質的 提昇,提昇特教質量也成為兩岸身心障礙教育政策共同的重要教育目標之一。

(2)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的教育目標的相異點

A. 對於身心障礙教育的立論根本不同

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的根本立論不同,臺灣著重教育機會的均等,而大陸則在 發展義務教育:

臺灣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159 條闡明:「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教育基本法》第 4 條也規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 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特殊教育 法》第 1 條更開宗明義指出:「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 育之權利,……,特制定本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23 條也指出:「各級教 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情況及學習需

要,……,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這些法令說明了臺灣身 心障礙教育教育目標的立論根本為「教育機會均等」。

大陸於《殘疾人教育條例》第三條指出:「殘疾人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 部分。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著 重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 教育方式,充分發揮普通教育機構在實施殘疾人教育中的作用。」第十三條明定:

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 教育方式,充分發揮普通教育機構在實施殘疾人教育中的作用。」第十三條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