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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臺灣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發展

壹、臺灣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發展

自 1968 年頒布的《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將「特殊教育」一詞納入法令條 文規範中以來,我國在法令上對特殊教育的保障日益增多;1970 年教育部公佈《特 殊教育施行辦法》,闡明特殊教育辦理宗旨;1975 年教育部完成第一次全國特殊兒 童普查(以 6-12 歲身心障礙兒童為對象)後,開始重視對特殊兒童的教育,並於 1984 年,我國第 1 次訂頒《特殊教育法》,建置法制規範特殊教育之推動,保障教 育學生之學習權益;1987 年訂定發布子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1990 至 1992 年間辦理第 2 次全國特殊兒童普查,並依普查結果於 1993 年訂 定「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 5 年計畫」;1995 年舉辦「全國身心障礙教育會議」,完 成我國第 1 份身心障礙教育白皮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充分 就學、適性發展》。1997 年修定《特殊教育法》、2001 年修正發布第 2~4、8、9、

14~17、19、20、28、31 條條文、2004 年增訂公布第 31-1 條條文;2008 年訂頒

《特殊教育發展報告書》,落實推動各項行動方案,並著手修定《特殊教育法》。 2009 年 11 月 18 日發布修正《特殊教育法》,並於 2012 年修正發布子法《特殊教 育法施行細則》;2013 年 1 月 23 日增訂修正《特殊教育法》條文,修正第 3、14、

23、24、30、33、45 條條文;並增訂第 30-1 條條文。

茲將臺灣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重點整理如表 3-1 所示並說明如下:

表 3-1 臺灣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列表

編號 年代 法規名稱 主要內容 1 1968 九年國民教

育實施條例

第 10 條條文中載明:「對於體能殘缺、智能不足及 天才兒童,應施以特殊教育或予以適當就學機會。」

2 1970 特殊教育施 行辦法

闡明特殊教育辦理的宗旨在「使特殊兒童與青少年 接受適合於其能力之教育,發展健全人格,傳習實 用技能,培養社會生活之適應能力。」

3 1984 特殊教育法 身心障礙的對象包括 10 類別;特殊教育的實施分 為三階段: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國民教 育完成後;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 彈性,適合學生身心特性與需要。入學年齡及修業 年限上得提高入學年齡及延長修業年限。重視與醫 療及社會福利有關機構的聯繫。強調按年從寬編列 特殊教育預算。

4 1987 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

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年齡向下延伸至三。學前教育階 段身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為原 則。規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 下簡稱鑑輔會) 的辦理方式與事項。強調家長參 與。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明定個別化 教育計畫之內容及訂定與檢討事宜。特殊教育之評 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

5 1997 特殊教育法 身心障礙的對象包括 12 類別;入學年齡向下延升 至三歲;對於失學之身心障礙國民,歸化實施免費 的成人教育。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以最少限 制的環境為原則。訂定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 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相關費用及教科書與輔具之 免費提供或補助。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經甄試、保送或登記、分發進入各級學校,各級學 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強調專業團隊合作模

表 3-1(續)

編號 年代 法規名稱 主要內容

式進行身心障礙教育之診斷與教學工作。提供身心 障礙兒童接受早期療育。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 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限定特殊教育預算之編列百 分比。強調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提供申 訴服務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教育權利。

6 2009 特殊教育法 將嚴重情緒障礙改為情緒行為障礙、其他顯著障礙 改為其他障礙。提升中央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百 分比。特殊教育之實施由三階段增加至四階段,增 加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強調特殊教育與相關 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 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各級學校應 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特殊教育評 鑑與紡是由每二年一次改為每三年一次。身心障礙 兒童之早期療育,由向下延伸至三歲改為應自三歲 開始。

7 2012 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

更改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由原來的 10 項改為 5 項。新增定義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強調特 殊教育學生個案資料隨同移轉,以利持續輔導。

8 2013 特殊教育法 增加了腦性痲痺為身心障礙類別之一,共 13 類;

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應自二歲開始;強調高 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 展,應訂定特殊教育方案實施。

1. 1968 年頒布的《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第 10 條條文中載明:「對於體能 殘缺、智能不足及天才兒童,應施以特殊教育或予以適當就學機會。」

2. 1970 年教育部公佈《特殊教育施行辦法》,闡明特殊教育辦理的宗旨在「使 特殊兒童與青少年接受適合於其能力之教育,發展健全人格,傳習實用技能,培 養社會生活之適應能力。」

3. 1984 年第 1 次訂頒的《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的對象包括:(1)智能不足、

(2)視覺障礙、(3)聽覺障礙、(4)語言障礙、(5)肢體障礙、(6)身體病弱、

(7)性格異常、(8)學習障礙、(9)多重障礙、(10)其他顯著障礙等 10 類別。

特殊教育的實施分為三階段:學前教育階段,在家庭、特殊幼稚園(班)或特殊 教育學校幼稚部實施;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中、小學或特殊教育學校(班)實 施;國民教育完成後,在高級中學以上或特殊教育學校實施。並且同時在教育措 施上也指出「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適合學生身心特性與 需要。」在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上也得提高入學年齡及延長修業年限。重視與醫 療及社會福利有關機構的聯繫並強調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

4. 1987 年訂定發布子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主要內容包含:身心障礙 學生入學年齡向下延伸至三歲事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普設學前特殊教育 設施,提供適當之相關服務。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 就學為原則。規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的辦 理方式與事項。鑑輔會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 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 列席該會議,強調家長參與。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明定個別化教育 計畫之內容及訂定與檢討事宜。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 少每二年辦理一次,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直轄市及 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

5. 1997 年修定《特殊教育法》,將自閉症、發展性障礙也列入其中,智能不 足改為智能障礙、性格異常改為嚴重情緒障礙,故身心障礙的對象包括:(1)智 能障礙、(2)視覺障礙、(3)聽覺障礙、(4)語言障礙、(5)肢體障礙、(6)

身體病弱、(7)嚴重情緒障礙、(8)學習障礙、(9)多重障礙、(10)自閉症、

(11)發展遲緩、(12)其他顯著障礙等 12 類別。入學年齡向下延升至三歲,對 於失學之身心障礙國民,歸化實施免費的成人教育。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

以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訂定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原則與輔導辦 法。減免身心障礙學生之學雜費、提供個人必須之教科書及教育輔助器材,並免 費提供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經甄試、保送 或登記、分發進入各級學校,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強調專業團隊 合作模式進行身心障礙教育之診斷與教學工作。重視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或必

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的提供。結合醫療、教育、社政主管機關,提 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早期療育。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 員。限定特殊教育預算之編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 三;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並強調應優先辦理身心 障礙學生教育。提供申訴服務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教育權利。

6. 2009 年修正《特殊教育法》,將嚴重情緒障礙改為情緒行為障礙、其他顯 著障礙改為其他障礙。中央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由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 算百分之三提升至四.五。特殊教育之實施由三階段增加至四階段,增加高等教 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強調特殊教育與 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 融合之精神。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 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特殊教育評鑑與訪視由每二年一次改為每三年 一次。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由向下延伸至三歲改為應 自三歲開始。

7. 2012 年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更改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由原 來的 10 項改為 5 項,包括:(1)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2)學 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3)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 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4)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 入方案及行政支援。(5)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新增定義高等教育階段特 殊教育方案,指學校應依特殊教育學生特性及學習需求,規劃辦理在校學習、生 活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並規範其內容項目。強調特殊教育學生已重新安置於其他

7. 2012 年修正《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更改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由原 來的 10 項改為 5 項,包括:(1)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2)學 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3)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 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4)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 入方案及行政支援。(5)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新增定義高等教育階段特 殊教育方案,指學校應依特殊教育學生特性及學習需求,規劃辦理在校學習、生 活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並規範其內容項目。強調特殊教育學生已重新安置於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