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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

為使對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進行比較,以下先就兩岸身 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進行並排陳列,再就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 令的精神與趨勢的異同進行比較分析。

一、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的並排陳列

臺灣身心障礙教育重大的精神與趨勢,依研究者分析結果,包括:(1)受教 權的保障、(2)障礙分類、(3)早期介入的實施、(4)融合教育的精神、(5)強

調家長權利與參與、(6)個別化教育計畫、(7)特教相關服務、(8)轉銜輔導、(9)

表 5-3(續)

表 5-3(續)

表 5-3(續)

表 5-3(續)

臺灣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 大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 精神與

趨勢

主要內容 精神與 趨勢

主要內容

外,尚規定「特殊教育學校(班)

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普 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及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 津貼」等,以充分保障特殊教育經 費的投入。2008 年修訂《中華人民 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其中第 24 條規定:「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 助學。」

12.加強 特教評 鑑

1987 年訂定發布子法《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明定特殊教育之評鑑,

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 二年辦理一次,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直 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2009 年修正

《特殊教育法》,明定特殊教育評鑑 與訪視由每二年一次改為每三年一 次。

二、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的比較分析

由表 5-3 可以得知,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皆含有受教權的 保障,以下就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之異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之相同點

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有著相同的特點,茲將兩岸身心障 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之相同點說明如下:

1. 受教權的保障

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皆注重障礙兒童受教權的保障:臺 灣對於身心障礙者施以特殊教育或予以適當的就學機會,實施對象不僅擴及學齡 前兒童,也及於成人教育,並明定提供申訴服務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教育權利;以 及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經甄試、保送或登記、分發進入各級學校,各 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而大陸對於殘疾公民幫助教育,地方各級人民

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並基於受教權平等和 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由國家立法保障殘疾人平等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規 範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 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以及學校對因戶籍變更 申請轉入並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及少年,應及時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2. 障礙分類

在障礙分類上,兩岸皆是採取將身心障礙分類的特教法:臺灣目前《特殊教 育法》(2013),共 13 類,包括:(1)智能障礙、(2)視覺障礙、(3)聽覺障礙、

(4)語言障礙、(5)肢體障礙、(6)腦性麻痺、(7)身體病弱、(8)情緒行為障 礙、(9)學習障礙、(10)多重障礙、(11)自閉症、(12)發展遲緩、(13)其他 障礙等。而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定義殘疾人包括:視 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 他殘疾的人。

3. 早期介入的實施

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皆注重障礙兒童早期介入的實施:

臺灣於 1984 年第 1 次訂頒《特殊教育法》即已明定特殊教育的實施分為三階段,

包含了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和國民教育完成後;並明定身心障礙學生入 學年齡向下延伸至三歲事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普設學前特殊教育設施,提 供適當之相關服務。而大陸規定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 疾兒童班、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要對殘 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並於《殘疾人教育條例》(1994)殘疾人的學前教育做出具 體的規定。

4. 融合教育的精神

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皆重視障礙兒童的融合教育:臺灣 在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的教育規範,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為原則;並 明定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以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並應訂定就讀普通班 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強調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 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而大陸教育 部頒布有關隨班就讀的專項行政法規,提到學校應當安排殘疾學生與普通學生一 起學習、活動,也明確指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逐步增加對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

讀的經費投入,並進一步強調普通學校應當接受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

康復提供幫助,以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5. 注重特教相關服務

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皆注重特教相關服務:臺灣規定有 關減免身心障礙學生之學雜費、提供個人必須之教科書及教育輔助器材,並面費 提供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以及強調專業團隊合作模式進行身心障礙教育之診 斷與教學工作,並強調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 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而大陸規定學校根據學生的殘疾 類別和程度,對學生進行康復訓練,並指導學生正確運用康復設備和器具,並強 調普通學校應當接受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6. 重視特教財政投入

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皆重視特教財政投入:臺灣首先強 調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接著,限定特殊教育預算之編列,在中央政府不 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百分之五,並強調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最後,明定中央政府編列特殊 教育預算由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提升至四.五。而大陸對殘疾 人教育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障,並隨著教育事業費的增加而逐 步增加,並提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逐步增加對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經費投 入,尚規定「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 人均公用經費標準」及「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等,以充分保障 特殊教育經費的投入,以及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

(二)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之相異點

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有著相同的特點,然而兩岸身心障 礙教育相關法令的精神與趨勢也有著不同的重點,茲將兩岸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法 令發展之相異點說明如下:

1. 對於權利保障的範圍與對象

臺灣強調家長權利與參與,而大陸重視殘疾人權利的保障:臺灣明定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 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強調家長參與,明定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而大陸對於 家長權利與參與並無著墨,僅就殘疾人權利的保障方面予以規範,充實禁止歧視 殘疾人的有關規定,並從各方面強化了對殘疾人權利的保障。

2.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實施規範

臺灣強調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實施規範,大陸並未提及:臺灣在個別化教育計

畫方面明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內容及訂定與檢討事宜。而大陸並未在特教相關法 令中提及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實施與內容。

3. 對轉銜輔導方面與職業教育的重視程度

臺灣相當重視各教育階段之間的轉銜輔導服務,而大陸對職業教育較為重 視:臺灣規定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 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並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應包含學生之轉 銜輔導及服務內容。此外,在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則強調特殊教育學生 已重新安置於其他學校,原就讀學校應將個案資料隨同移轉,以利持續輔導。而 大陸則在職業教育方面強調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 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 生。

4. 對高等教育與成人教育的重視程度

臺灣相當重視高等教育與成人教育:臺灣規定對於失學之身心障礙國民,規 劃實施免費的成人教育,並且將特殊教育之實施由三階段增加至四階段,增加高 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並新增定義 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內容指學校應依特殊教育學生特性及學習需求,規 劃辦理在校學習、生活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並規範其內容項目。而大陸頒布的《特

臺灣相當重視高等教育與成人教育:臺灣規定對於失學之身心障礙國民,規 劃實施免費的成人教育,並且將特殊教育之實施由三階段增加至四階段,增加高 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並新增定義 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內容指學校應依特殊教育學生特性及學習需求,規 劃辦理在校學習、生活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並規範其內容項目。而大陸頒布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