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遷臺後,要繼續對抗中共的軍事打擊,且經歷 3 年國共內戰,臺灣 通貨膨脹嚴重,經濟瀕臨崩潰(史明,1980:730);整個局勢對國民政府來說甚 為艱辛。為了穩定這個國民政府僅剩的唯一據點,並鞏固在臺灣的統治基礎,除 了先前宣布的戒嚴令之外(於西元 1949 年 5 月 19 日,由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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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警備總司令陳誠宣布),使臺灣人心向國民政府、防範分離主義,成為首要目 標(夏金英,1995:84)。因此推行國語,使臺灣人能夠與國民政府遷臺的大陸 人彼此溝通,增進臺灣人與大陸人的團結,為國民政府的重要工作。於是國語推 行政策被延續下來,並且增加新的方法,以持續擴展國語在臺的普及率。
一、國語推行機構
中央政府遷臺後並未恢復部國語會,而先前於臺北設置的部國語會閩臺處在 其常務委員離臺後,也不再辦事了(世界華語文教育會,2012:62)。然而政府 認為不能沒有中央級的國語推行指導機構,於是西元 1951 年在「教育部社會教 育推行委員會」(簡稱部社教會)之下設置「國語教育輔導會」,西元 1955 年 6 月因部社教會結束,遂改為「教育部國語教育輔導會議」(夏金英,1995:53)。 而先前設置的省國語會以及各縣市國語會則延續下來,持續進行國語推行的 工作。直到西元 1959 年,有部分人士認為國語推行已經達到一定成效,接下來 只要按照訂定的各項辦法推行國語,就可以持續提高國語普及率;因此省國語會 似乎已不再那麼重要。加上適逢省政府正在進行人事機構的精簡以節省財政支 出,於是省國語會於西元 1959 年 7 月 1 日併入教育廳,稱為「臺灣省教育廳國 語推行委員會」(簡稱教育廳國語會)。併入教育廳後,工作內容基本上沒有太大 變化,然而人員編制卻大為縮減。從原來編制的職員 85 人、工友 22 人,縮編為 職員 19 人、工友 2 人,整整少了職員 56 人、工友 20 人(張博宇,1987:15)。 另外,其經費也改由教育廳編列,必須配合教育廳其他單位的經費編列,而不像 併入教育廳前有獨立的經費可以使用。在人員以及經費雙雙縮減的情況下,要維 持併入教育廳前的工作內容,毋寧是艱鉅的任務,國語推行委員會的功能因而大 不如前(夏金英,1995:56)。甚至到了西元 1961 年,分派到教育廳國語會的工 作人員僅 12 人(張博宇,1988:517)。省國語會併入教育廳後,刪減了大量人 員,已經難以應付龐大業務,而後又再減少人員,使其業務的推展更加萎縮。
另外,各縣市國語會在省國語會併入教育廳後,也紛紛裁撤或併入教育科局 內(夏金英,1995:59)。於是各縣市國語會與教育廳國語會一樣,推行國語的 功能也被大幅削弱。而後經各方反映,認為縣市國語會有其存在的必要,於是在 西元 1967 年 7 月 7 日,省政府奉行政院令發出命令恢復各縣市國語會(張博宇,
104 1987:67)。
二、國語推行法令
西元1950年1月25日,臺灣省政府公布「修正臺灣省各縣市國語推行員任用 及待遇辦法」以及「修正臺灣省各縣市推行國語實施辦法」(附錄9)(臺灣省政 府,1950年1月25日:274-275)。再度修正先前的「臺灣省各縣市國語推行員任用 及待遇辦法」,以及修正「臺灣省各縣市推行國語實施辦法」。經修正後,再度提
(21),27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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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 4-3-1 能夠發現,「修正臺灣省各縣市推行國語實施辦法」,分別在國語 推行員之任務、國語推行員講習、國語推行員傳習國語之規定等,這 3 個部分做 了修正。國語推行員之任務的部分,刪除了舊辦法的「丁」、「戊」兩個任務,而 增加新辦法的「丙、巡迴指導國民學校國語教學」,以及「丁、協助各機關開辦 國語補習事項」。國語推行員講習部分,則是將國語推行員原本 2 到 3 週的工作 講習,改為隨時舉辦。最後於國語推行員傳習國語之規定的部分,刪除了舊辦法 的「丁」規定,增加新辦法的「戊、公教人員班及民眾班得同時開辦,並得開辦 高級班或研究班」;且修正了幾條規定:「不再規定優先辦理國語傳習班公教人 員」、「傳習期間不再限定一期兩個月,改為至少兩個月」、「傳習班上課時間全改 為以晚間為原則,每日至少上課兩小時」、「教材改由國語推行員自編或選購,呈 教育廳備查」。這些辦法的修正使的國語推行更加有力,例如「巡迴指導國民學 校國語教學」與「開辦高級班或研究班」,這些新增的國語推行辦法,都在在顯 示出政府正在加強推行國語的力道。
於「修改臺灣省各縣市推行國語實施辦法」發布後 2 個月,教育廳提出的「臺 灣省非常時期教育綱領實施辦法」獲得通過,辦法中提到:「各級學校及各社教 機關應加強推行國語運動」(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50 年 5 月 27 日:772)。此 教育綱領明文寫入「加強推行國語運動」,旨在強化國語的普及率,並沒有要禁 止其他語言的意思。然而在往後的國語推行政策中,政府除了鼓勵學習國語外,
也禁止某些場合使用其他語言。
西元 1952 年 7 月 9 日,教育廳對於「臺灣省各縣市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規 程」、「臺灣省各縣市推行國語實施辦法」與「臺灣省各縣市國語推行員任用及待 遇辦法」做修正(其中「臺灣省各縣市國語推行員任用待遇辦法」已是第 3 次修 正)。經修正後名稱略有改變,分別改為「臺灣省各縣(市)國語推行委員會組 織規程」(附錄 10)、「臺灣省各縣(市)推行國語實施辦法」(附錄 11)與「臺 灣省各縣(市)國語推行員任用待遇辦法」。這些規程、辦法當然不只是名稱上 的改變,內容也有些許變動。「臺灣省各縣(市)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規程」與 先前規程不同的是,明定了各縣市國語會中的編制人數,包括秘書 1 人、國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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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員 5 至 7 人(臺灣省政府,1952 年 7 月 9 日:148)。而「臺灣省各縣(市)推 行國語實施辦法」方面,則是增加兩項國語推行工作,包括辦理國語書報巡迴閱 覽,以及舉辦國語教育運動(臺灣省政府,1952 年 7 月 9 日:149)。在「臺灣省 各縣(市)國語推行員任用待遇辦法」方面,沒有太大的改變,國語推行人員任 用資格保持第 2 次修改的規定,也就是必須具備充任中等學校及國民學校教員資 格,並且經省國語會給予合格證明者,才能受聘為國語推行員(臺灣省政府,1952 年 7 月 9 日:149)。以上修正讓縣市國語會人員組成明確、國語推行工作更加充 實、維持國語推行員的品質,有助於國語推行工作的落實。
前面(第91、92頁)曾經提到,臺灣許多公家機關都設置了國語班,提供公 務員學習國語的機會。然而先前的國語班採鼓勵方式,沒有強制所有公務員都必 須參加,因此還是有公務員沒參加國語班,且不懂國語。於是西元1953年7月27 日,省政府頒布「臺灣省各機關舉辦員工國語補習班實施辦法」,規定各公家機 關必須有計畫的讓每一位員工都參加國語補習班,並且要所有員工在隔年6月之 前必須學會國語,否則考績將不予以晉級(臺灣省政府,1953年7月27日:349)。
而後省政府又於西元1954年9月20日,頒布「臺灣省公務員國語進修輔導委員會 組織規程」。設立了「臺灣省公務員國語進修輔導委員會」,這個組織的主要功能 在於督導並考核各公家機關辦理國語補習班,以掌握各公家機關辦理國語補習班 的實際情形(臺灣省政府,1954年9月20日:919)。
三、公教機關一律使用國語,禁止其他語言文字(日語、方言)
西元 1951 年 2 月 5 日,教育廳對國民學校發出代電,節錄如下:
據報縣市國民學校於各及種集會時,多操方言報告或指示改進學校行政與教 學等事項,致使本省師範學校畢業派往各地學校服務未諳地方方言之學生,
無法瞭解,發生隔閡;……國民學校凡舉行各種集會口頭報告必須操國 語;……。(臺灣省政府,1951 年 1 月 31 日:468)
自以上代電可了解,除了延續先前推行國語、禁止日語外,也開始對方言有 所限制。規定國民學校舉行各種集會時,必須使用國語發言。接著於同年 7 月
107 10 日,對中等學校發出代電:
查各級學校應以國語教學,早經規定飭遵在案。惟現尚有少數學校,以部分 教職員生國語程度較淺,致仍沿用方言或日語,不特影響各科教學,亦且違 背國語教育宗旨,……茲為謀澈底解決起見,特規定:(一)各校國文國語 程度較差之學生,應利用寒暑假期間予以補習;(二)嚴禁以日語或方言教 學,聘請教員時應注意其國語程度,如屬太差,應不予聘用。(臺灣省政府,
1951 年 7 月 10 日:126)
此代電表明了各級學校都必須以國語教學,除了先前已嚴禁的日語,方言在 教學上也被列為嚴禁使用的語言。且規定國語不夠流利者,不得被聘為教員。可 見政府為了加強國語推行效果,不僅嚴禁日語,連方言也受到打擊。甚至訂下國 語程度不佳者,不得擔任教員的規定,國語程度成為是否被學校聘為教員的門檻 之一。
西元 1952 年 11 月 28 日,教育廳訂定了「臺灣省國民學校加強國語教育辦 法」(附錄 12)與「臺灣省師範學校輔導國民學校將強國語教育辦法」(附錄 13)。 國民學校方面:規定教員一律使用國語,校長更要以身作則;組織國語研究會,
且至少每個月集會一次;各科教學一律以國語講解,少數必須用方言對照解釋的 詞句,可以方言輔助,但全部講解須以國語為主;舉辦各項國語教育活動;佈置 國語環境。而師範學校輔導國民學校方面要做到:巡迴視導、舉行討論會、舉行 區內競賽、協辦教員進修、徵審補充教材。以上推行國語的辦法,基本上採取強 制的方式,強制教員在校一律使用國語、強制組織國語研究會、強制各科使用國
且至少每個月集會一次;各科教學一律以國語講解,少數必須用方言對照解釋的 詞句,可以方言輔助,但全部講解須以國語為主;舉辦各項國語教育活動;佈置 國語環境。而師範學校輔導國民學校方面要做到:巡迴視導、舉行討論會、舉行 區內競賽、協辦教員進修、徵審補充教材。以上推行國語的辦法,基本上採取強 制的方式,強制教員在校一律使用國語、強制組織國語研究會、強制各科使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