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後在西元 1947 年 2 月 28 日,因查緝私菸的問題,爆發了 228 事件。陳儀 將其定義為暴動事件,遂向中央政府請兵來臺鎮壓。第一批部隊在 3 月 9 日於基 隆登陸,隨即展開一連串的鎮壓;經過約 1 週的強力掃蕩,於 3 月 14 日完全控 制局面,解除白晝戒嚴(黃存厚,2002:219、223)。3 月 17 日,國防部長白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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禧一行人抵臺宣慰;並於 3 月 27 日向國內外廣播:
全國同胞:臺灣此次發生不幸事變,崇禧奉命到臺灣來宣慰,經多方觀察,
採取真相,均已獲得充分的了解。此次是變是由於臺灣同胞受了日本五十一 年的統治,……光復以後,中國共產黨在國內惡意宣傳,詆毀中國國民黨,
國民政府,國民革命軍,並且稱兵造亂,……臺灣少數共產黨及野心家,亦 同時在臺顛倒是非,造謠惑眾,……至於中央政府今後治臺方針,……在教 育方面,當加強國語,國文,積極傳播組國傳統的道德和文化,一面徹底剷 除日本教育之遺毒,……。(「白部長昨向國內外播告闡明臺灣事變真相」, 1947 年 3 月 28 日)
由廣播內容觀之,白崇禧將導致 228 事件爆發的因素歸罪於 3 個原因:第 1 個原因為日本教育的遺毒,造成部分臺灣人不相信國民政府;第 2 個原因是中國 共產黨抹黑政府,並且從中製造混亂;第 3 個原因則是臺灣的共產黨與野心家造 謠生事。為了消除以上 3 個禍源,白崇喜認為在教育方面宜加強國語文教育,提 升臺灣人對中國的向心力;另一方面則必須更加徹底地刨除日語,以完全去除日 本教育遺留於臺灣的毒素。於是 228 事件後,政府的語言政策大致上分為以下兩 個部分進行:
一、推行國語
推行國語為中華民國接收臺灣後的一貫政策。在發生 228 事件後,政府更加 積極推行國語。主要作法基本上是延續先前各項國語推行措施,並加強其推行力 道。首先,為因應「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臺灣省政府」,行政長官公 署時期成立的省國語會也隨之改組,然其改組後名名稱仍為「臺灣省國語推行委 員會」,組成人員也基本上相同。接著將在西元 1947 年 1 月被撤銷的各縣市國語 推行所重新改組,另於 1948 年 2 月 3 日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國語推行委員會組 織規程」(附錄 8),再度恢復各縣市的國語推行機構,名稱為「各縣市國語推行 委員會」(臺灣省政府,1948 年 2 月 3 日:667-668)。另外,於同年 3 月 24 日,
修正了「臺灣省各縣市國語推行員任用及待遇辦法」,將國語推行員的任用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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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改為至少須達到高級中學畢業的水準,並且有 1 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臺灣 省行政長官公署,1948 年 3 月 24 日:885)。藉此提高國語推行員的水準,以利 國語推行。
二、禁止日語
228 事件發生前,陳儀即採取過此項措施。雖然隨著西元 194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解嚴以及撤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由魏道明擔任新組成的臺灣省政府省 主席;這一系列的變動使得禁止日語的政策出現寬鬆的趨勢,然而這只是曇花一 現,禁止日語已是臺灣省政府勢在必行的政策(許雪姬,1991:181-182)。經短 期的寬鬆政策後,政府仍舊繼續取締關於日語的各種事物。西元 1947 年 6 月 10 日,教育廳發出代電:
查本省為日本佔據以五十一年,對於吾國語言亦圖滅絕,流毒所及,為害匪 淺,今者光復將近兩載,各級學校仍有少數員生運用日語,殊屬不合。茲為 增加臺胞國家民族意識,並提高國語文水準起見,特電仰各該校嚴禁員生運 用日語,以資促進國語教育之推行。(臺灣省政府,1947 年 6 月 10 日:255)
此日語禁令與先前(第 85 頁)的日語禁令相較,有些差別。之前的日語禁 令在於規範教員不得使用日語施教,而此日語禁令不僅規範教員不可使用日語,
就連學生也在其規範的範圍中。且此禁令的用字較之先前更為加重,先前用「不 准使用日語」,這次卻是用「嚴禁運用日語」。顯見這項日語禁令比起從前嚴厲許 多。
除了禁止各級學校使用日語外,對於全日語書刊的販賣也有所干涉,於西元 1947 年 6 月 25 日,省政府發出以下代電:
查卅六年度出版全日文版書籍、雜誌、小說,其內容有宣揚日本優點,或描 寫中日戰爭概略,詆毀祖國等文字,應斟酌情形,予以禁賣。(臺灣省政府,
1947 年 6 月 25 日: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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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代電可窺見,政府對於全日文版的各式書刊是有所限制的,只要內容涉 及宣揚日本優點、中日戰爭與詆毀祖國等,即禁止販賣。然而「宣揚日本優點」
以及「詆毀祖國」這兩點有其模糊空間,難以做客觀的判斷。因此只要政府主觀 認為日文書刊內容不妥,就可逕行禁止販賣。
在日語唱片方面,不僅對於宣揚帝國主義黷武侵略與皇民化運動之各種日語 唱片加以查禁,甚至一般日語歌曲唱片,也有所干預。西元 1948 年 7 月 31 日,
省政府發出以下代電:
查本省光復未久,為消滅日本風氣,關於一般歌曲之日語唱片,希飭屬普遍 宣傳,凡在公眾出入之場所勿再播唱,並隨時勸止,以正視聽為要。(臺灣 省政府,1948 年 7 月 31 日:334)
從此代電能明瞭,政府對於一般歌曲之日語唱片,也採取了行動。雖未加以 查禁,但規定不可在公眾場合播放以及演唱日語歌曲。更加限制了日語的使用範 圍。
總括上述幾項政府的代電可以看出,政府除了加強推行國語之外,對於日語 更是嚴加禁止,認為日語的遺毒必須完全地、徹底地刨除;如此才能去除臺灣人 受日本奴化的情形,並且也等同搬開有礙國語推行的絆腳石,對於國語推行有正 面的影響。因此採取了甚為強硬的做法,將關於日語的各種事物予以禁止,包括 學校員生嚴禁使用日語、禁賣若干日語書籍、查禁若干日語唱片等,甚至連在公 眾場合都不能播唱一般日語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