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壹、業務發展脈絡及相關 法令措施變革演進

在文檔中 本期主題 勞動力未來趨勢 (頁 93-98)

從民國(下同)70 年自內政部勞工司獨立 成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等組織變動,到今(110)

年將近 40 年不算短的過程,以舒博(Super)

生涯發展理論觀察,也可稱是已屆中年階段 了,是面臨了「去蕪存菁,延續與創新的關鍵 時刻了」,期間歷經了許多法令、政策、制度 的起草、延續甚至變革,本文僅以「就業安全 體系」為主軸,從就業服務(含外籍/外來移 工)、職業訓練、就業/勞動市場資訊等 3 方 面略述。

一、就業服務方面(含外國人之聘僱 與管理)

(一)在組織方面

從早期的「就業輔導組」因應服務業抬 頭,「人民公僕」新公共政策觀變為「就業服務 組」過程中,也將「外籍勞工」與「身心障礙者 就訓」等業務,移出單獨設立「外勞組及跨國 勞動力作業中心」與「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

身障者及特對組」。

(二)在法制方面

歷經為解決外籍勞工(現稱外國人)申請、

引進、審核、准駁、管理等問題,一夕之間立 法院通過了史上最重要的「就業服務法」,讓國 內、外勞動者就業促進工作,有了法源依據,

順利延續了相關細則與子法及行政命令,尤其 是其中的第 4 章(民間就業服務)與第 5 章(外 國人之聘僱與管理)及第 6 章(罰則),為因應

就業促進業務的回顧 及趨向與展望

的迫切與需要及期待。另外將「失業保險」改 為「就業保險法」單獨建立法制體系,可以看 出就業促進工作的龐雜與巨獸。

(三)在實際業務推動方面

1.我國促進國民就業服務的法令

(1)「就業服務法」於 81 年 5 月 8 日公布施 行,並先後多次修正以符時需。

(2)「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於 81 年 8 月 5 日公布施行,並多次修正。

(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現為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 92 年 5 月 28 日 公布施行,該次條文第 9 條及第 25 條 規定有關勞工主管機關主管年滿 15 歲少 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之 維護等相關事宜。

(4)「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於 81 年 7 月 29 日公布施行,並至 92 年 7 月 14 日止先後多次修正為「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5)「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於 81 年 7月 27 日公布施行,並至 93 年 1 月 13 日止,先後多次修正為「雇主聘僱外國 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6)「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於 81 年 9 月 18 日公布施行,並先後多 次修正。

(7)「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於 81 年 7 月 27 日公布施行,並先後多 次修正。

(8)「就業保險法」於 91 年 5 月 15 日經總 統公布,訂於 9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並 廢止 88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勞工保險

(9)「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於 92 年 1 月 1 日發布施行。

(10)「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 法」於 92 年 1 月 1 日施行。

(11)「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就業 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 法」於 92 年 1 月 1 日施行;另「違反 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於 93 年 3 月 5 日修正發布。

(12)「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於 91 年 12 月 30 日發布施行。

(13)「輔導餐具清洗產業或其他傳統產業僱 用因限制使用政策失業勞工獎助計畫」

於 92 年 3 月 27 日發布施行。

(1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名殘障 福利法,於 69 年 6 月 2 日發布實施)

於 96 年 7 月 11 日發布實施,從社會 福利概念正名為應有權益保障,提供無 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與職務再設計等服 務,並規劃將提供身心障礙者服務體系 分成二種,一種是「職業重建措施」,

由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支持性與庇護性就 促服務,而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一般性就 促服務,將 1 個個案事權硬分割成雙軌 道的行政體系。另更提高公私部門定額 進用比率,即公部門員工總數 34 人以 上須進用 3% 身障員工,私部門員工總 數 67 人以上須進用 1% 身障員工,及 依「職務分析」將警政、消防、關務、

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明 訂為: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 之單位。

業務專欄

2.我國促進國民就業服務的方案

(1)促進就業安定方案(83.3.5 行政院修訂 備案)。

(2)第一期加強就業服務方案主要採行措施內 容(74.7.26 發布實施 74.7.26~80.12.31)。

(3)第二期加強就業服務方案主要採行措施內 容(81.2.20 發布實施 81.1.1~86.12.31)。

(4)加強就業服務行動方案主要採行措施內容

(87.1.7 發布實施 87.1.1~87.12.31)。

(5)就業安全政策白皮書主要內容(86.4.1.發布 實施)。

3.我國就業服務措施

(1)針對被資遣失業勞工部分

① 當前失業問題因應對策(85.8.31 行政 院核定實施 85.7.1~86.6.30)。

② 失業輔助措施(85.11.21 勞委會發布 實施)。

③ 加強宣導與落實資遣通報制度實施要點

(85.10.18 勞委會職訓局發布實施)。

④ 補助被資遣員工搬遷津貼作業要點

(85.10.18 勞委會職訓局發布實施)。

⑤ 補助被資遣員工求職津貼作業要點

(85.10.18 勞委會職訓局發布實施)。

⑥ 建立轉業輔導網實施要點(85.10.18 勞委會職訓局發布實施)。

⑦ 獎助民營事業單位僱用高齡者、殘障 者、原住民及被資遣員工實施要點

(85.10.18 勞委會職訓局發布實施)。

⑧ 促進被資遣失業勞工以訓代賑試辦要 點(85.9.23.勞委會職訓局發布實施)。

(2)針對促進特定對象就業部分

(85.10.18 勞委會職訓局發布實施)。

② 補助就業能力薄弱者參加公共職業訓 練機構及政府委託經政府立案之職訓 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受訓津貼試 辦要點(85.9.10 勞委會職訓局發布 實施)。

③ 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殘障者、

原住民、生活扶助戶及急難救助戶參 加職業訓練期間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 點(85.10.18勞委會職訓局發布實施)。

④ 原住民就業媒合專案計畫(85.9.3 勞 委會發布實施)。

(3)其他總體之促進就業部分

①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87.7.15 勞委 會發布實施),主要措施包括:尋職 津貼(求職交通津貼、臨時工作津貼、

訓練生活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僱用獎助津貼;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受託單位評選 及作業注意事項」已於 109 年 1 月 10 日停止適用)。

② 90 年 2 月開辦「永續就業工程」,結 合產業發展與地方文化,促進就業解 決失業問題。後於 91 年推動「多元就 業開發方案」,辦理經濟型、社會型、

企業型之計畫,共創就業機會。

③ 「 勞委會結合人民團體設立就業服務 據點經費補助計畫 」於92 年1 月8 日 發布施行。

4.我國促進國民就業服務之相關措施

大都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 章「促進就 業」相關條文之規定訂定,較常被提及或運用

就業促進業務的回顧 及趨向與展望

象就業輔導措施,包括有:促進婦女就業措施

(83.8.6 行政院核定實施)、促進中高齡者就業 措施(83.8.13 行政院核定實施)、促進殘障者 就業措施(84.3.28 行政院核定實施)、促進原 住民就業措施(83.9.5 行政院核定實施)、促進 失業青年、原住民就業措施(85.8.31 勞委會發 布實施)、促進生活扶助戶就業措施(85.11.8 行政院核定實施)、失業輔助措施(85.11.21 勞 委會發布實施)、92 年度促進青少年就業實施 計畫(92.3.11 勞委會核定實施)等。

5.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及罰則方面

為因應時需而頻繁增修刪母法與子法,甚 至有專家學者建議,將此業務移出單獨立「外 勞專法」,因篇幅有限,筆者就不多贅言。

6.就業保險法方面

為因應失業勞工就業促進業務,將自願離 職與非自願離職者切割分開,著重「非自願離 職者」為主,由早期 87 年 7 月 1 日先發布「就 業促進津貼實施方案/措施」處理自願離職者與 特定對象事宜,後因行政法令變革,修為「就 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另於 88 年 1 月 1 日先 以行政命令發布實施「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 辦法」,處理非自願離職者與特定對象事宜,

後為因應國際失業狂潮與「積極工作福利」理 念,於 92 年 1 月 1 日發布實施「就業保險法」

單獨建立法制體系,從此脫離就業服務法令體 系,亦增加了「僱用安定」專章條文。不過其中 的相關子法措施內容,除將「就業推介媒合津 貼」刪除外,大致不會脫離前述相關方案措施 的內容。

除上述之外,截至 110 年期間有一些變 動及增修刪,不過大致都在過去既有基礎上推

二、職業訓練方面

(一)我國當前職業訓練體系與分工概況 目前我國職業訓練機構,在中央方面由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負責全國職訓工作,並由 5 個分署於北、中、南、東等地區自辦或委辦或 補助,分設公共職業訓練場地,包括泰山、北 區(基隆)、中區(臺中)、南區(高雄市)、東 區(宜蘭、花蓮、臺東)、桃園與臺南及離島等。

此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訓 中心(桃園市)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遠 洋開發中心(高雄市)等委員會,亦分設公共 職業訓練中心辦理職業訓練業務。直轄市政府 勞工局各設立 1 個職業訓練中心(臺北市、新 北市及高雄市),以及民間團體所設立之財團 法人東區職業訓練中心(設於臺東市)、中華文 化社會福利基金會職訓中心(原救總職訓所,

設於臺北市)、少輔院、矯正學校、少年觀護 所、技能訓練所等共計有數 10 個公共職業訓 練機構,並結合社會資源 1 千多家訓練單位,

負責辦理職業訓練工作事宜。

(二)我國目前公共職業訓練中心辦理訓練之 概況

1.公共職業訓練中心自 74 年辦理訓練開始,

至今開訓總人數約為將近 3 倍之差距。

2.依訓練性質分為養成訓練與進修訓練 2 種,

自 74 年辦理訓練開始,至今開訓總人數,

兩相比較結果約為近 2 倍多之差距。2 種訓 練之對象亦均以技術人員位居第一位,且幾 乎都有 3 分之 2 以上的結訓人數。

3.訓練期限別分為 3 年期、1 年期、半年期及 半年期以下等種類,自 74 年辦理訓練開始,

業務專欄

位,其次分別為半年期、1 年期、3 年期,兩 相比較結果則因近幾年來均以失業勞工訓練 為主軸,致使半年期、1 年期、3 年期之訓練 有漸減趨勢。

4.訓練職類別分為金屬及機械加工類、焊接及配 管類、電機及電匠類、電子及儀表類、營建及 土木類、紡織及服飾類、其他類(包括印刷、

製版、電腦、打字、國貿、觀光餐旅、美容、

化工及漁業等)等種類,自 74 年辦理訓練,

結訓總人數以其他類位居第一位,其次分別 為金屬及機械加工類、電機及電匠類、電子及 儀表類、營建及土木類、焊接及配管類,與紡 織及服飾類。因近幾年以失業勞工能儘速就業 之短期訓練為主軸,故訓練職類以接近服務類 為主,傳統產業等需較長久之養成訓練職類技 術,則較為縮減。為減少學用落差,自 102 年 則積極推動「訓用(學用)合一」師徒制的「明 師高徒」養成訓練計畫。

由此顯見整個社會變遷結果,處在工業社 會的現代人亟思調整、改變與因應之特質,甚 至由於企業之轉型與關廠歇業或業務緊縮,甚 至移廠遷至國外,所導致之失業員工之轉業訓 練的迫切性需要,將使職業訓練之重要性日益 增加。總之,由上述我國當前就業服務與職業 訓練體系及其分工概況中可知,目前中央政府 之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體系政出多門,無法由 一個機關統籌,造成事權重疊,未能有效的釐 訂一個整體職業訓練體系的政策,以因應產業 結構變遷所需要的技術人力,培訓各類技術人 才,進而輔導其適性就業,加上縣市政府升格 直轄市數增加為 6 個,地方民意與政治力的事 權爭取等情形日益明顯,這是有關當局所須面 對與因應處理之當務要務,不能再等閒視之了。

三、就業 / 勞動市場資訊方面

(一)就業安全目的及綜融性內涵

1. 就業安全的主要目的乃在使國民適性就業與獲 得安全保障,及無失業恐懼與危險。傳統上,

就業安全的內涵包括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失 業保險等 3 項。惟國際就業安全協會(IAPES)

於 1986 年年會中認定就業服務(包括就業能 力發展、職業訓練)、失業保險及勞動市場資 訊為就業安全的 3 大支柱,而臺灣則將失業保 險賦予更積極工作福利概念,改為就業保險。

2.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每月所發布之「臺灣地區 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顯示,近幾年來失業 率約在 4~5%左右,似乎已定型,除非有較重 大景氣復甦變化,否則應難走回過去昇平時期 的 2~3%左右情形。而失業人口中又以「非初 次尋職者」中之「工作場所歇業或業務緊縮」所 占比率最多(50%左右)。因此,從臺灣地區 被資遣員工的失業問題經驗看,勞工之就業安 全保障,在預防失業、穩定僱用、就業獎助及 失業補償措施等策略,應是無庸置疑的。

3. 從國際實施經驗觀之,失業補償不是只有失業 保險給付一種方式而已,尚有失業輔助(以工 代賑、以訓代賑)、資遣費、搬遷津貼、租屋 津貼、交通津貼等方式,這些我國都有訂定 實施,而如何落實是當務之急,以及是否要依 不同失業勞工與區域性企業用人特質,廣泛地 規劃不同類型而完整的失業補償制度與就業促 進獎助措施等,就業市場資訊的蒐集與分析規 劃,是值得再深入探究的。

在文檔中 本期主題 勞動力未來趨勢 (頁 9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