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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制之參考與借鏡

第五章 我國附條件緩起訴制度之檢討與反思

第一節 外國法制之參考與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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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附條件緩起訴制度之檢討與反思

第一節 外國法制之參考與借鏡

對於美國與日本法制之介紹,目的在於探討該外國比較法制可以作為我國制 度參考之處為何。從外國法制度的存在以及實務運作現況與批評,對於驗證我國 制度運作之實然面,有其相當意義存在。故本節分別對於美國法制以及日本法制 作檢討,作為我國緩起訴制度借鏡之基石。

第一項 美國法制之反思

美國聯邦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寬廣且不受司法審查的裁量權限,檢察官得 對於特定案件,決定是否起訴或協商之裁量。在檢察官之裁量權中,檢察官於起 訴前,為避免對於被告的標籤烙印、促使被告復歸社會以及預防被告再犯,透過 轉向程序將被告自刑事訴訟程序中脫離之審前轉向,此與我國附條件緩起訴試圖 透過課予被告不同負擔與指示條件之方式,達到特別預防之目的效果類似。於第 四章本文先就美國審前轉向制度部分加以介紹,於本章中將進一步討論美國法制 爭議問題作比較,而該問題於我國附條件緩起訴制度是否有值得借鏡之處。

第一款 審前轉向制度與再犯防止之關聯

審前轉向計畫的被告,目的係透過諮商、心理治療、提供就業機會以及灌 輸個人責任之方式,減少在未來有可能再犯之機會290。審前轉向制度的存在可 以節省被告的時間與成本花費,在多數情況亦可以減少國家刑事司法之成本,

以及藉由轉向程序加速司法程序之進行,也可以使被告成為對於社會有幫助之 人291。轉向處遇制度在司法資源上的優點為,轉向處分所支出的成本是一般訴 訟成本僅約10 分之 1。且轉向處遇程序相較於一般訴訟程序,係由治療諮商的        

290Zlatic, Joseph M.; Wilkerson, Donna C.; McAllister, Shannon M., supra note183, at 31.

291Catherine Camilletti, supra note181, a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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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進行,對於被告較為人道292。除了訴訟經濟以及程序迅速之外,最為學者 所讚頌者即為轉向處分之存在比起傳統司法程序之介入,對於減少被告再犯率 是較為有效的方式293

審前轉向計畫濫觴於美國之少年司法,有學者認為轉向制度在少年司法發 揮之成效顯著。自從1967 年的執法及司法行政委員會(President' s Commission on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臚列建議案,為有效降低 非行少年之犯罪率,遂開啟轉向制度之發展建立基礎,至今已經成為美國犯罪 控制不可或缺之重要機制294。惟轉向處分適用於少年案件,在制度面仍受到美 國學者之批評。其一,因美國轉向處分的數量非常多,而過多的轉向處遇,也 導致少年掌控在國家高權的手中數量越來越多;其二,當少年無法自行選擇轉 向處分之治療或是能夠自由的拒絕時,就會威脅少年原應受到法律之正當法律 程序保障;其三,轉向處遇計畫的發展過於蓬勃,另一面卻未對於造成少年非 行犯罪的原因進行探討,當轉向處遇過於專注於如何降低少年之再犯率之問題 時,並無法了解什麼才是導致少年非行進入轉向處遇之原因,同時因為過於強調 轉向處遇降低再犯的功用,也不可避免的會放大非行少年現有存在的問題等295

而關於轉向處遇計畫的實效性,即是否能夠達成少年再犯之防止,亦有提 出不少之疑問。指出縱使司法警察與檢察官相較於一般訴訟程序相當喜愛使用 轉向處分,但少年的犯罪率並沒有因此降低,所以轉向處遇是否能達成再犯率 之降低實有疑問。且即使轉向處遇標榜著藉由多方面的與個人連結以及團體的 治療,但其所產生的預防效用以及控制作用卻無法這麼樂觀的看待296

然而,因審前轉向計畫大量運用在少年司法之效果看似有其功用,之後該 計畫開始移植到美國的成人司法程序。在成人司法中,轉向處遇的方式依照不

       

292Richard J. Lundman, supra note175, at 435.

293Holly A. Wilson; Robert D. Hoge, The Effect of Youth Diversion program on Recidivism-A meta Analytic Review,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40.5,at 498 (2013).

294Thomas E, Ulrich, supra note 179, at 30.

295Richard J. Lundman, supra note 175, at 436-437.

296Richard J. Lundman, supra note 175 , at 43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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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犯罪被告而有不同的基準,但轉向處遇皆係為找尋能提供一個替代傳統法 院程序的其他方式。通常在轉向處遇期間,檢察官的起訴會暫時停止,若被告 成功的滿足轉向處遇的條件,則對於被告的控訴會取消,亦會取消被告的相關 刑事紀錄,可免於被告受到標籤理論的負面影響297

然而,美國審前轉向計畫之實務運作雖然有遵守的程序,以及配合不同被 告之需求而存在多元之轉向計畫,惟其是否得以達成預期該計畫所追求降低再 犯率之目的,該制度是否具有實效性,亦受到相當程度的質疑。學者認為,成 人的轉向處遇之效果並未受到仔細的檢驗,在確認轉向處遇是否具有效果前,

必須有兩個主要的因素作為前提應先加以確認。其一為轉向處遇是否比傳統之 刑事程序更具效果,其二為僅僅作成轉向處遇,亦即將被告從正式之刑事司法 程序中轉出,而沒有提供相關配套或是提供其他的支援下,是否比起有提供諮詢 或是其他支援服務的轉向處遇更有效果,在未受到實證驗證時是很難下定論的298

亦有學者認為,審前轉向尚未解決的問題為,該制度雖標榜得以減低被告 未來再犯的行為,但相對的這些適用審前轉向計畫的地區,卻沒有針對審前轉 向處遇計畫進行研究數據之收集,以佐證其得以降低再犯率之結果,欠缺再犯 率降低的實證上研究。建議未來應比較進入審前轉向計畫以及進入傳統刑事訴 訟之再犯率,也應證明審前轉向就整體上而言相對於個別之個案,係確實發揮 防止再犯成效之實證。而對於具有心理疾病或其他需要諮詢之被告,也必須加 以驗證對被告進行治療後之評估,建立治療結果係為有效的評估以及驗證,始 得以判斷審前轉向是否真的能有其所預期的效果299

雖然也有實證針對轉向處遇的結果是否有順利完成加以分析,該統計結果 得出在5 年內接受轉向處分計畫之案例中,約有 88%為令人滿意處理,其大多 能完成轉向處分計畫且不再受到檢察官之追訴。成功案例之分析特色為年齡較

       

297Ronald Roesch, Does Adult Diversion Work? The Failure of Research in Criminal Justice, Crime &

Delinquency 24 , at72-73 (January 1978).

298Id, at 73.

299Catherine Camilletti, supra note 182, at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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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41 歲以上)、多為女性且為有穩定職業,至少有到大學教育水準之美國公 民,而25 歲以下以及黑人種族較不易完成轉向處分計畫。但即使研究結果顯示 有 88%的被告能順利完成轉向處遇,惟依照數據僅可得知轉向之結果大多令人 滿意,並不能得出已經有效防止被告未來不再犯罪之再犯率降低的正面結論300

是以,從美國之審前轉向處分之實效性看來,仍有相當多學者對於轉向處 分是否能達成預防被告未來再犯目的有所質疑,縱使檢察官對於被告作成審前 轉向處遇,對於被告再犯防止之關連性仍無法輕易斷言之,仍須有更多相配合 的方式以及進行實證研究後始可佐證。

第二款 參考美國法制下應如何適用附件緩起訴

審前轉向制度與預防再犯之關連性雖仍須待更多實證研究檢驗,然而,美 國對於審前轉向處遇計畫因行之有年,仍有一套為因應數量眾多之處遇計畫所 建立的運作程序,就美國審前轉向計畫相關原則之運作模式,對於我國適用附 條件緩起訴時有無得作為參考之處,為本文所關心的重點。

首先,被告在進行審前轉向前,必須先得到被告自願性接受計畫的同意

301。依國家審前轉向服務機構之審前轉向規則規定,被告必須了解參加轉向處 遇可能產生的負作用以及後續程序,方能確保被告之自願性。而被告一旦同意 進行轉向處遇程序後,勢必要放棄憲法所保障之受法院審判之權利,是以必須 使被告享有律師之諮詢權利,藉由與律師諮詢之過程,可以使被告了解其所放 棄之權利302。而依據聯邦檢察官手冊規定內容,為確保被告的自願性及接受律 師諮詢的權利,需於一定期間內遞交給被告簽名、被告同意放棄迅速審判權利 之契約。而被告須有受辯護人諮詢的機會,如果其無法負擔聘請辯護人的費 用,須由地方治安法官為其指定辯護人303

       

300Thomas E, Ulrich, supra note 179, at 33-35.

301Zlatic, Joseph M.; Wilkerson, Donna C.; McAllister, Shannon M, supra note 183, at29.

302NAPSA, supra note 34,at 2.2.其原文為:「A potential diversion/intervention program participant should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consult with counsel before making the decision to apply for diversion.」

303黃鼎軒,前揭註161,頁 16。

況,通常會由審前服務與觀護室304 (Pretrial Services Office and Probation Office) 準備一份描述關於被告之報告,內容為被告之個人歷史,包括犯罪紀錄,評估 在其他地區,審前服務辦公室係由主任觀護人基於其裁量權指定由觀護人室所指揮。Available at:http://www.uscourts.gov/services-forms/probation-and-pretrial-services

(最後瀏覽日:18/05/2015)。

305Thomas E, Ulrich, supra note 179, at 30-31.

306Catherine Camilletti, supra note 181, at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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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評估,之後辦公室會作成贊成或反對將該被告進入審前轉向計畫之決定。

當辦公室之結論為贊成時,同時也會提出建議計畫之監督時間以及條件。若被 告進入審前轉向計畫時,審前服務辦公室也擔任監督的角色,包括設定報告時 程表、關於賠償支付與否的監視,以及其他在轉向約定中被告承諾應履行之事 項。若被告違反這些條件的履行,審前服務辦公室會以書面通知檢察官,並附 上建議檢察官得中止計畫,或是撤回檢察官先前之暫時不起訴之決定307

在審前轉向計畫的成功例子中,發覺有效的轉向計畫需要審前服務或觀護 人室能夠發揮傳統角色以外之作用,並且藉由觀察被告的生活以及檢驗其犯罪

在審前轉向計畫的成功例子中,發覺有效的轉向計畫需要審前服務或觀護 人室能夠發揮傳統角色以外之作用,並且藉由觀察被告的生活以及檢驗其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