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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本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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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質疑與批評。相對於我國緩起訴制度運用的現況,可以考慮為日本起訴猶豫及 其配套措施是否有值得作為參考以及借鏡的地方。另外,就美國法制部分,美國 刑事訴訟法上雖然沒有緩起訴制度,但美國實務透過審前轉向處遇的運作,仍可 達到與我國緩起訴類似的效果,是以本文認為美國法審前轉向制度也有一併參考 的價值。再者,緩起訴制度在學理已有相當多的討論,但因緩起訴為刑事訴訟法 上程序的一部分,實務適用上的相關統計數據也必須作為驗證立法目的的參考,

是以本文對於現行實務上緩起訴運作的情形也進行蒐集分析。

而本篇論文之研究範圍,係我國之緩起訴制度為主,輔以日本及美國類似制 作為比較。而本文參考之文獻資料,是以我國之既有探討緩起訴之文獻資料為基 礎,參考美國法與日本法之比較法制,並佐以我國實務上緩起訴實際運作狀況予 以分析。惟檢察官選擇作成緩起訴之動機,礙於緩起訴為檢察官偵查中之程序,

並未公開。我國文獻中有其他曾針對此部分討論之檢察官論文或實證研究,是以 主要就針對前開資料進行分析,同時本文亦針對板橋地檢署、台中地檢署以及高 雄地檢署之檢察官進行附條件緩起訴相關問題之質性訪談,實際了解實務運作模 式,一併作為佐證之資料。此外,因緩起訴屬於刑事訴訟法程序之一環,本文既 係從特別預防概念下之預防再犯目的角度討論附條件緩起訴之應然面與實然 面,故亦須提及緩起訴制度本身刑事訴訟上之要件以及立法緣由,以求論述上之 完整。

第三節 本文架構

本篇論文之問題意識係從制定緩起訴時的立法理由為檢討對象。首先就我國 緩起訴介紹,緩起訴制度係起訴裁量主義之下的產物,使檢察官擁有一定的裁量 權限,作為選擇何種類型的被告可以進入法院接受審判之篩選程序。而檢察官作 成緩起訴的目的為何?我國緩起訴之立法已明文緩起訴制定之理由在於減輕法 院案件負擔,以及特別預防目的避免被告再犯,而此兩種立法目的,本文認為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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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主要應追求的是達到被告再犯防止之效果,訴訟經濟僅為刑事訴訟程序之反 射利益,故將討論主軸放在特別預防目的下,以預防被告再犯目的為檢討。

惟從實務運用情況看來,緩起訴之適用與法務部所預期目標有不小的落差。

一般來說,檢察官偏好喜歡使用附條件緩起訴,且不論從法務部統計的數據分 析、實務案例之研究或是附條件緩起訴之條件與被告之關聯等角度面觀察,檢察 官最常使用的附條件緩起訴,是否能夠達成預防被告再犯之立法目的,並非沒有 疑問。而在過於期待附條件緩起訴之預防再犯效果,又會產生刑事訴訟上或是刑 事政策上何種問題,而應如何解決?

在外國法部分,除了我國緩起訴制度於立法例明文,係參考自日本起訴猶豫 制度外,美國法之實務上亦同樣賦予檢察官裁量權,透過審前轉向處遇之運作,

亦可達到與我國緩起訴處分將被告自後續刑事程序脫離之相同效果,是以美國法 制上審前轉向之制度設計亦有一併研究之必要。而更應加以著墨討論者,係緩起 訴制度源起之日本法上起訴猶豫制度,亦即日本起訴猶豫制度之制定背景以及實 務運作現況、問題與批評,或是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可作為我國緩起訴之參考,

以及提供法制建議上之另一層思考?

本文係從觀察我國緩起訴制度之實務運作以及現況出發,探討緩起訴應然與 實踐之間的差距,尤其就檢察官相當喜愛使用的附條件緩起訴制度,從特別預防 角度下被告再犯防止目的檢討,以點出附條件緩起訴制度規定與運用上的問題。

並參考外國法制,希冀藉由外國法制之引進,更能落實附條件緩起訴之預防被告 再犯之立法目的。最後並提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本文期許未來檢察官在選擇被 告是否得以緩起訴處分轉出司法程序前,得優先選擇對於被告侵害較小之職權不 起訴或是單純緩起訴。若必須選擇附條件緩起訴時,也應考量被告為何犯罪之原 因等綜合情狀,以及條件之選擇是否得達到被告再犯之預防目的,藉由相關配套 措施之輔助,以落實附條件緩起訴原先預期達成預防再犯之目的。

第一章首先針對本篇論文的問題意識出發,對於本文想要解決的問題以及架 構進行介紹,第二章開始針對我國緩起訴制度的源起以及實務現況介紹,並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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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欲著重於特別預防角度檢討緩起訴制度點出問題,而就該問題,在外國法制上 有無可作為參考與借鏡之處?此於第四章中檢討。最後第五章回歸本文解決的問 題,並提出改善的修正的建議,第六章則提出本文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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