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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創作劇本合同的劇本質量認定與報酬給付爭議案例分析

第五章 中國⼤陸影視劇本開發契約之案例研究

第三節 委託創作劇本合同的劇本質量認定與報酬給付爭議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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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委託創作劇本合同的劇本質量認定與報酬給付爭議 案例分析

第一項 如何判定有無劇本經認可的事實 第一款 當事人未約定劇本認可的方式

合同雖有約定委託方享有質量審查條款,但未對委託方「認可之方式」作出 約定時,受託編劇常會在劇本質量糾紛中,爭執委託方已有「認可」之意思表示。

案例二之當事人未明確約定劇本認可之表示如何確定,受託編劇稱委託方已 有認可其所提交之第一、二階段劇本的表示,故應給付報酬。惟委託方是否有認 可劇本的事實存在,第一、二審法院之見解與再審法院並不相同。

第一、二審法院認為,委託方並無表示劇本已通過審核,此一事實可從當事 人間交流討論所留下的紀錄得知。首先,委託方審閱第一階段之創作後,仍提出 較詳細的修改意見,並要求編劇方先提供二三十集劇本以判斷編劇水平。又委託 方曾提供他人編寫的同部劇本給編劇方作為參考。後又短信告知編劇方,其劇本 在經審核後只剩少數內容可保留,並表示欲行「工作結算」之解除合同的意向。

綜上事實,可知委託方對於劇本質量甚至編劇水平,自始都有疑慮。以及最重要 的一點,委託方從頭到尾未曾表達編劇方提交的創作已符合要求,故委託方實無 認可劇本的事實存在。

乍看之下,法院在當事人未約定劇本認可方式時,似乎採行較嚴格態度。委 託方須「積極地」表達認可的意思才算數,若委託方未曾對任一階段之劇本表示 認可,總使編劇已進行到劇本開發後階段的創作,亦無法被認定已完成任一工作 之給付。但再審法院不採此見解,其認為委託方對第一階段的創作雖提出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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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但也支付了第二階段的部分報酬,表示委託方已對第一階段之創作予以認 可。

第二款 支付後階段報酬可否視為認可之表示

若觀案例二當事人間之溝通紀錄與合同條款,法院以支付報酬來認定有認可 之結論或有疑慮。因依合同之給付條款來看,委託方第一階段之給付義務訂在合 同簽訂之日起5 日內,受託方第一階段之給付義務是在委託方支付報酬後之 30 個 工作日內完成階段工作,包括階段劇本之提交及按委託方之意見完成修改。第二 階段亦是以委託方先行支付款項,才加以起算受託方完成階段性工作的時程。故 可知當事人之真意,並非認為委託方先行支付款項有認可該階段工作的意思,而 是類似「定金」的概念。

又合同另約定「如果乙方創作劇本未能達到甲方對質量與數量的要求,甲方 可以隨時停止委託,但甲方必須支付已經完成並通過劇本終審的集數酬金,以每 集8000 元計算,如預支超過,乙方承諾無條件退款…」,更可確認當事人間是採 取預支報酬的方式,受託編劇仍必須完成完成委託方之劇本要求,否須退還預收 之稿酬。

另委託方在收受第一階段工作成果時,曾告知編劇方故事過於平淡,並要求 編劇方先提供二三十集劇本判斷其召集之編劇組的水平,因而才未依約給付第二 階段全額的稿酬,僅是支付該階段部分稿酬。本文認為不論從合同條款或是委託 方之意思表示來看,都無法得出再審法院認定,支付第二階段部分稿酬即是對第 一階段創作予以認可之結論。此結論更多應是再審法院適用「公平原則」下所得 出的判定。

實務上也有其他判決認為支付稿酬之行為,可視為有認可劇本之意思。福建 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受託編劇已依照委託方提出之意見修改全部劇本,委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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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後並未再有其他意見表示,且支付了第二階段約定之全部劇本經認可後的稿 酬部分。該部分稿酬支付之行為應視為委託方已認可編劇所提出之該階段的劇本 修改本239

本文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之結論,即符合合同約定之脈絡,蓋合同第二階 段之給付條款為「乙方按照甲方意見修改完劇本,交付甲方審閱通過後,甲方應 在十日內向乙方支付總稿酬的30%,即 540000 元……」,已明確表示委託方的報 酬支付是在認可劇本的前提下才事後交付。故決定認可事實存在的關鍵因素是來 自合同整體約款的解釋,當委託方未明確再行異議劇本質量下又依約給付了報酬,

法院之結論自與合同當事人之真意相符。

綜上,本文認為不可單純用有無支付後階段報酬,來判定有無認可之表示。

而應綜合考量合同約款的所有內容,基於合同自由與真意解釋來評估,當事人有 意以何種方式表示認可。

第三款 當事人有約定劇本「認可的方式」

當事人所約定之認可方式,嚴謹程度有別。如案例三之當事人約定以「簽字」

為準,案例一則是「確認郵件和書面確認書為準」。依法院的觀點,當當事人就 認可的方式已明確約定,證明上便需以該「形式」證據為準,只要「形式」有符 合合同約定,則在意思表示上只要能「推知」有認可之意思,即該當有認可之事 實。

案例三因受託編劇無法提出約定之簽字認可證明,故法院認委託方並無劇本 認可的意思存在。案例一,法院認為委託方在編劇提交第一階段工作後,以郵件 告知對方可開始進行第二階段創作;後編劇完成第二階段劇本提交後,委託方以 郵件傳送經校對的劇本完成版,此等郵件皆表達了委託方已認可劇本質量。也就

239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閩民終字第 468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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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委託方並不需要正面的表達劇本經核可的意思,即便是許可繼續創作的意 思,也會被視為相當於認可之表示。

綜合來看,法院在判定有無認可之表示,並無一定的準則。若當事人有約定 認可的方式,在形式判定上較有依據可主張;若無特定約定認可方式,則當事人 須藉由其他更多事證使法院推認有無認可之事實。為了避免風險,當事人應盡量 預定明確的認可形式,委託方應避免模稜兩可的意思表達,尤其對於不認可的意 思更應該明示,否在受託方持續進行創作的情況下,法院較可能認委託方有消極 的默認。

第二項 分階段給付之劇本應及時審核

案例二之再審法院認為委託方依約享有之終審權應「及時」行使。故委託方 在支付第二階段部分稿酬並要求編劇繼續提交劇本下,表示已對第一階段給付行 使了終審權,不得再行爭執第一階段之劇本給付未經認可。

再審法院雖提出合同外之權利行使限制要件—「及時」,但並未對何謂「及 時」行使終審權予以解釋。從再審法院得出的結論來看,似乎可認委託創作劇本 合同倘約定受託方須分階段給付劇本,則委託方依約享有的終審權,也應於各階 段劇本提交後即行使。亦即終審權行使的期間必須有所限縮,只能分階段進行審 核,非謂對劇本保有最終、隨時的否決權。

從合同目的來看,委託方付出對價所欲取得的是,符合其主觀質量評價得以 拍攝成影視的劇本。故合同約定的終審權及修改權,都是為此一目標服務,委託 方得要求受託方最終提交出符合合同締約目的的劇本。案例二之第一、二審法院 便採此觀點,認為委託方行使終審權的標的是「劇本全部」,故其不僅對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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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之劇本得行使終審權,對於最終劇本也得予以不認可。其得隨時行使終審 權,不受時點拘束。

然本文贊同再審法院的看法,對於終審權的行使應適度限縮其期間。原因為 合同目的雖是在給付符合委託方要求的劇本,但因劇本質量判定過於主觀,且受 外在變動因素影響甚高。當事人基於風險分散,以分階段給付方式,試著讓委託 方能更適時地接觸創作內容並調控創作方向,同時以分部報酬降低劇本的支出費 用或減緩一次性高額報酬給付之壓力。

總之,分階段給付條款的意義即包含了委託方應於各階段審查劇本,並確認 各階段劇本內容是否核可,報酬應否給付之法律關係。委託方一旦行使各階段之 終審權,表示認可或不認可,該階段給付之法律關係即經確認,不可再事後異議。

故從分階段給付條款的本意,是可以合理認為委託方應「及時」行使終審權。

況若採全劇本終審的觀點,在劇本開發期冗長且易延宕的狀況下,編劇與委 託方間的給付關係將永無安息確定之日。因劇本縱「完成」,也可能事後被委託 方隨意否決,至於理由是否真的出自創作問題,也許也不盡然。如案例一委託方 因演員、資金問題致無法開機拍攝,希望能與編劇協議解除合同,但在編劇拒絕 後,以劇本質量問題主張單方解除合同。又合同若沒有設置一定的終止期間防止 履行延宕,劇本也可能一直停滯在未得「最終認可」的狀態,無法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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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直接將「經委託方認可」的主觀標準,改成「符合影視拍攝」的客觀標準,

似乎過於激烈,蓋後者的質量標準幾乎是最低門檻,只要形式上的篇幅與格式正 確,很難有劇本不通過該標準。且也過度破壞了當事人的合同自治。

最高人民法院陳錦川法官就認為,劇本質量紛爭應先依當事人合同之約定處 理。縱條款約定委託方可單方決定劇本質量標準,然在受託方合意接受該條款並

最高人民法院陳錦川法官就認為,劇本質量紛爭應先依當事人合同之約定處 理。縱條款約定委託方可單方決定劇本質量標準,然在受託方合意接受該條款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