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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項 法務部門(Legal Department)43

法務部門的工作是基於商務部門所簽訂的合作備忘錄,進一步完成完整契約 條款的談判與簽署。法務部門多由專業的律師組成,會對故事題材所可能引發的 法律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確保該項目不會有侵權的隱憂;並針對更多細部問題 進行釐清、加以定義協商,如利潤的分享如何計算與解釋。創意人才的經紀代理 或律師,也會與法務部門就契約之內容來回進行談判。商務統籌所簽署的合作備 忘 錄 , 通 常 僅 有 幾 頁 , 而 法 務 部 門 最 終 協 商 完 成 的 長 版 契 約 (long form agreements),卻可能長達 30 到 40 頁;原先備忘錄的內容再多次協商下,亦可能 有所調整。

圖三 好萊塢大片廠劇本開發之參與角色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三節 臺灣電影產業之劇本開發流程與要⾓

現今臺灣的電影產業並未有像六大片廠那般,整合開發、製作與發行的公司

44,亦沒有如美國編劇工會那樣的編劇權益保障組織45。故基本上,目前臺灣的國

43 宋海燕,前揭註 15,頁 15-16;劉莐譯,前揭註 26,頁 9-10;see CONES supra note 19, at 258, 128.

44 李天鐸、劉現成,電影製片人與創意管理:華語電影製片實務指南續篇,頁 30,2017 年 6 月,

新聞局出版。

45 臺灣多個縣市都有電影戲劇業職業工會,惟該等工會在編劇的契約權益保障上,並無與其他影 視相關專業團體或組織成立勞資協議,與美國編劇工會的保障強度仍有差距;許多編劇入會目 的是為了享有職業工會之勞健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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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製作與開發,比較接近美國獨立製片的型態。惟臺灣的電影製作又不同於美國 的「製作人中心制」,通常是由導演一路主導電影的開發、製作。製片人的工作 轉換成單純的財務與發行助手,僅是輔助導演有關電影行政之事務,不干涉故事 題材創意的部分46。這也導致國片缺少了製片人在劇本開發階段,施展其商業專 業的機會,多少加劇了電影投資的風險。

自八零年代,「臺灣新電影」開始強調美學風格與在地社會主題,諸如《光 陰的故事》、《兒子的大玩偶》與《小畢的故事》等電影,在票房市場都獲得不 錯的成績。然這種非通俗的電影類型逐漸被市場厭倦,票房慘落,讓當時知名的 導演如蔡明亮、侯孝賢等導演,開始尋求海外資金支援其繼續投拍電影,並漸漸 忽略國內市場的需求47。當時「導演獨大制」的創作方式,流傳至今,讓臺灣電 影工業與市場出現的衰退瓶頸,遲遲無法突破,也出現從業人員提出建立製片制 度的呼聲48

就電影劇本開發來看,原本應為主導的專業製作人被導演取代,這不僅是創 意題材能否呼應市場需求的問題,其他在開發階段所涉及的契約商談與風險管理,

可能也是身為主創人員的導演所無法兼顧的49。以下分別討論臺灣電影劇本開發 階段所涉及的角色。

46 葉如芬,前揭註 7,頁 59。

47 魏玓,從在地走向全球:臺灣電影全球化的歷程與類型初探,臺灣社會研究季刊,56 期,頁 78 -81,2004 年 12 月。

48 葉如芬,前揭註 7,頁 135。

49 孫志熙,短片實驗室|故事不是最關鍵:如何和全世界要資金拍電影?,BIOS monthly,2017 年12 月 11 日,http://www.biosmonthly.com/columnist_topic/9341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10 日)。

56;乃是繼 2010 年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ve Framework Agreement)「取消台灣電影片進口配額限制」、「中國大陸華語與合拍電影片

50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2017 影視廣播產業趨勢研究調查報告—電影產業,頁 6,2018 年12 月 28 日,取自 https://mocfile.moc.gov.tw/files/201812/4ec2e3a7-46f8-4c5e-a7df-e11712359aa b.pdf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10 日)。 mes.com/newspapers/20160512000931-260308?chdtv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10 日)。

56 《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第 19 條「大陸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台、視 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臺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不做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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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製片公司將政府補助金視為最重要的資金來源,未取得補助時,便會導 致影視製作期延宕甚或終止,可能間接讓編劇的報酬請求受到影響,由此而生的 風險與紛爭可參第四章案例六。

第二項 製片人

臺灣的製片人制度還未健全,除了上述導演兼製片人的情形,也有製片人因 經費短缺,幾乎一人包辦電影製片的所有大小事65。惟若一部電影遵循著製片中 心制,製片人就會是開發劇本階段的主導;導演並非不得參與創意討論,只是判 斷權仍在製片人身上。製片人在故事開發時就會思及籌措資金的事,會竭力使故 事題材能夠吸引投資方,並以市場的角度來分析故事的完整性,檢視劇本是否具 備可拍攝的功能,決定可以定稿或需再修改。製片人也是主創人才間的溝通橋樑,

劇本內容的呈現,不僅關涉編劇一角,導演、演員、投資方、發行方或廣告商都 會有意見66。製作人必須適時溝通協調各種意見,採行必要的建議,讓劇本開發 能在藝術創意與商業間取得一個和諧。

實務上,電影屬於項目型的開發製作,每部電影都需要組合不同的創意人才、

與不同主體簽訂各種契約。為了責任風險的降低,以及最終將影視權屬移轉給投 資方的便利,製作人也會設立公司作為影視項目的對外主體,由法人作為第一線 的權利擁有及責任負擔者,一方面隔離個人的投資風險,二方面也有稅務上的好 處67

65 葉如芬,前揭註 7,頁 37。

66 陳亭津,有故事的人(I)被邊緣化的創意工作者—電影編劇:專訪資深編劇魏嘉宏,放映週 報,473 期,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2014 年 8 月 27 日,http://www.funscreen.com.tw/fan.asp?F _No=1140(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10 日)。

67 張柏瑞,影視產業的著作權授權實務與管道說明會資料,頁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7 年度「文 創產業著作權」系列說明會,107 年 5 月 22 日,臺北市。

8 年 11 月 21 日,https://www.elle.com.hk/celebrity/feature/Golden-Horse-Awards-2018-Best-Picture-as-An-Elephant-Sitting-Still(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10 日)。

70 廖書楷,創新團隊創意過程之研究—以電影與舞蹈創作團隊為例,頁 86,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 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 7 月。

日,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113/1277875/(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10 日)。;

林俐瑄,爆《天黑》沒給原創費陳世杰編劇30 年:作品都不屬於我,ETtoday 星光雲,2018 年 1 月 14 日,https://star.ettoday.net/news/1092699(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10 日)。

74 韋苡爭,社會工廠裡的漫遊者—臺灣電視編劇的職涯描繪,頁 83,國立中正大學電訊傳播研究 所碩士論文,201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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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的薪資,加上接案抽成。故若有製作公司找上工作室裡的編劇,締結契約的會 是該編劇公司而非編劇個人,編劇在加入工作室後即不得再單獨接案;工作室在 接案後,也可能會採取團隊合作的方式,共同進行某劇本開發的工作。韋苡爭的 研究中指出,加入編劇工作室的編劇,能靠著領頭知名編劇的庇護或編劇的聚集,

提升勞動條件之談判。故整體而言,工作室對於編劇權益與創意自主層面,所產 生的正面效應較大75

另外,現在的製作公司已走向複合式經營,也會兼做經紀業務,間接栽培自 己的創意人才,如安邁進國際影業公司、2016 年掛牌上櫃的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 限公司等,規模有大有小,編劇可能受僱於公司編劇部門,也可能是透過經紀合 約互相合作。

第五項 經紀代理與經紀人

自由工作型的編劇,除了靠人脈介紹或競賽,找尋劇本開發銷售的機會,還 有另一種選擇是簽經紀約,讓經紀代理幫忙找尋案源、商定契約。臺灣創意人才 的經紀代理一般稱「娛樂公司」,主要簽演員、主持、歌手、導演等藝人,但也 有與作家、編劇簽約者,如華星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少數有專簽編劇的經紀公司。

在臺灣,經紀人與經紀代理公司在職務上並沒有什麼差別,法律也未禁止經 紀人代理編劇進行商業交易。故也有不少人脈資源良好的業內人士,選擇幫忙牽 線編劇與製作方,再另外跟編劇抽取部分酬庸,這種個人型的經紀雖沒有實體公 司,但也是國內業界之常態76。此類個人型的經紀,通常都是與編劇口頭約定酬 庸,不會簽有契約,但這不失其經紀仲介的本質。有時甚至是同一個開發項目裡,

75 同上註,頁 74。

76 劉承慶,電影法初探(四)電影經紀(上),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2012 年 11 月 13 日,http://www.i s-law.com/post/7/952(最後瀏覽日:2019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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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入編劇群的編劇引介其他編劇入組,而引介的編劇會在項目之總編劇費進行 拆帳時,拿到比較多的報酬。

因為臺灣目前並沒有針對影視經紀行業有所規範,故經紀代理的抽成比例並 無一定限制,簽署經紀合約的編劇,必須更加注意契約內各項條款的內容。如是 否限制編劇自行找案接案、倘經紀公司於多少期間內無促成任何工作機會,編劇 能否終止契約等。然簽有編劇經紀的好處在於,經紀公司在傳媒界的溝通管道較 多,且在商談契約或維權方面,會比編劇更具專業性。

中國大陸近年出現眾多的影視著作經紀平台,而臺灣目前長期提供類似服務 的平台有鏡文學77,主打原創故事影視化之授權與開發。鏡文學相中作家簽約後,

會依不同的作家福利制度,支付月薪或創作金,不同於一般經紀的酬庸制。再將 作家之原創著作作為產品,讓影像版權部負責處理影視化授權經紀。同時也有配 置有編劇團隊,能接受改編劇本的委託,形成一條原創文學轉化成改編劇本的流 水線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