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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委託創作劇本契約爭議之締約考量及建議

第五節 美國編劇⼯會之署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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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美國編劇⼯會之署名規則

針對兩岸實務常見之署名爭點,本節參照美國編劇工會(Writers Guild of American West)之電影署名手冊(Screen Credits Manual295),及電視署名手冊

(Television Credits Manual296)相關部分進行摘要說明,並討論可借鑑之處。因 兩署名手冊的內容大致重複,故本文僅擇電影署名手冊(下稱手冊)的規定加以 引用,不另行標註電視署名手冊之相同規定。

第一項 編劇稱謂之統一性

由於署名稱謂之間有相互影響性,手冊的目標之一便是固定署名的稱謂種類,

使所有署名的價值能夠被清楚辨識。故依手冊 III.A.8.其餘非在手冊中規定的署名 稱謂,必須得到編劇工會的免責聲明書(waiver)才可使用。除署名稱謂不可隨 意變更使用外,署名方式其實也有嚴格的限制。依 I.C.,表示團隊成員之署名時,

應在每個編劇的名字間以“&”區隔,代表其為共同創作。若編劇乃先後分別進 行創作,如劇本重寫,則應以“and”區隔彼此的名字。

電視署名稱謂與電影署名稱謂的意義大致相同,如 Written by;Story by;

Adaptation by;Narration Written by;而 Television Story by 對應 Screenplay Story by;Teleplay by 對應 Screenplay by。因此,以下不再重述電視署名稱謂,僅就電 視署名手冊另提及的Created by、Developed by 於本節第二項中說明。

295 Writers Guild of American West, Screen Credits Manual, https://www.wga.org/uploadedfiles/credi ts/manuals/screenscredits_manual18.pdf (last visited May 10, 2019).

296 Writers Guild of American West, Television Credits Manual, https://www.wga.org/uploadedfiles/c redits/manuals/tvcredits_manual10.pdf (last visited May 10, 2019).

依手冊III.A.1.當編劇同時符合“Story by”及“Screenplay by”署名資格時,

則以“Written by”作其署名稱謂。惟編劇所創作的故事基礎,必須非源自其他原 著素材(source material297);但人物傳記、新聞及其他事實類的來源資料則不受 限。

依III.A.3. “Screen Story by”指原著素材僅提供了故事最初的人物,或事件原 型等有限之貢獻;最終劇本實質上轉化為,另一全新且不同的故事。則原著素材 受委託創作劇本的工作內容即此。劇本又分為「原創劇本」(Original Screenplay)

及「非原創劇本」(Non-Original Screenplay)兩類:

297 依I.A.3.,4 Literary Material 指的是為了影視製作,而開發創作的語文材料。Source Material 指的 是劇本開發時,已存在或出版的資料,而劇本欲以其為創作依據。兩者為互斥關係。因本文認 兩者區隔重點在於素材原始之創作目的,且與劇本原創與否的判定有關,故將 Literary Material 譯為「劇本素材」、Source Material 譯為「原著素材」。

298 然依 I.A.4.a.iii.創作故事或劇本梗概的編劇,不失去享有劇本編劇(screenplay by)的署名資格。

仲裁人有權決定劇本內容中,哪些部分屬於Story 範疇,哪些屬於 screenplay 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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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劇本」,依III.A.4.a.i.是指編劇在創作第一稿劇本時,並未存在任何原 著素材。又若先前已有另一編劇創作了劇本梗概,則接續創作第一稿劇本之編劇,

亦無法署名為原創劇本編劇。除非該前原著素材,是某一創作團隊之原創故事,

且接續由其中的成員,在未參考他人之劇本素材下所完成的劇本。於此情形,該 劇本仍屬原創299

除原創劇本外者,皆落入「非原創劇本」範疇—即依據某個指派的原著素材,

所創作完成者。如續集與重拍都屬於非原創劇本。

5. Adaptation by

劇本改編

依 III.A.5.此署名一般不會使用,只有經強制仲裁認定,某編劇形塑了劇本結 構方向,但不及“screenplay by”署名的標準時,才有可能使用該署名。

6. Narration Written by

電影旁白

依 III.A.6.電影旁白(鏡頭外的解說)的主要創作貢獻者享有此署名。但不包 括宣傳片或預告片中的旁白創作。電視署名手冊 III.B.7.則規定旁白若同時為,獲 劇本、或故事及劇本署名者所創作,則不另外給予此署名。

7. Based on Characters Created by

角色源自

依 III.A.7.此署名有兩種不同的指示,一是指續集(sequel)影視之原著素材 創作者;另一是當該續集影視之前作編劇獲有分離權(separation rights)時,編 劇應於所有續集裡享有此署名。

299 依 I.A.4.調查資料(research material)即業界俗稱的田調資料,不被視為原著素材(source

material),故使用調查資料,並不會排除原創劇本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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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署名人數限制與順序

1. 依 III.A.1.享有“Written by”署名稱謂的編劇不超過兩人;除經仲裁認定,

得有三位編劇或三個創作團隊300享有該署名。

2. 依 III.A.2.享有“Story by“署名稱謂的編劇不超過兩人。

3. 依 III.A.3. “Screen Story by”之署名者不超過兩人。

4. 依 III.A.4.a.“Screenplay by”之署名者不超過兩人;除經仲裁認定,得有三 位編劇或三個創作團隊享有該署名。

5. 依 IA1、IIIA4aii 若某編劇兼以獨立身分創作,也作為團隊成員身分參與 創作,其貢獻將分別計算,故其有資格獲得個人署名或(及)團隊署名。

6. 關於署名排序,依 III.F.,同一署名中,整體實質貢獻最多的編劇通常列 第一位,但最終排序仍由仲裁委員會單獨裁量之。倘仲裁委員間未能就 署名順位達成一致意見,或其認為編劇間的貢獻程度相當,則順位將按 時間排序(chronologically)。

第三項 署名資格認定

署名資格是以最終拍攝劇本為判定依據,對每個參與劇本開發的素材加以審 酌其貢獻程度。而其中較難區分的是從「故事」到「劇本」之間的屬性變化,也 就是要如何確定哪些創作者的貢獻屬於“Story by”或“Screenplay by”。依 III.A.4.a.iii.仲裁人有權決定劇本內容中哪些部分屬於 Story 範疇,哪些屬於 screenplay 範疇。然創作故事(story)或劇本梗概的編劇,不會因此失去享有劇本

(screenplay)編劇的署名資格。

300 依手冊 I.C.,兩人以上的編劇共同創作特定的劇本素材,即屬創作團隊。創作團隊的成果貢獻 非屬任一個人,而由團隊享有。故創作團隊視為一個作者(Wr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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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故事及劇本的內容範疇

故事Story 劇本Screenplay

概念和基本闡述 戲劇結構

行動大綱 原始和不同場景

角色發展大綱 角色塑造或角色關係

題材 對話

資料來源:WGAW, Screen Credits Manual III.A.4.b., at 17.

1. Screenplay by

署名資格的決定

編劇工會兩手冊中,對於電影與電視劇本(Screenplay by/ Teleplay by)署名 資格認定有不一樣的標準。電影區分原創或非原創,各有明確的貢獻比例要求;

電視劇本則沒有。

依 I.A.4.a.ii.第一位創作電影原創劇本的編劇(The first writer),須佔最終劇 本超過33%的貢獻;接續創作劇本的編劇,須佔最終劇本 50%的貢獻,才可獲得

“Screenplay by ” 署 名 。 若 接 續 創 作 者 或 創 作 團 隊 中 有 製 片 人 ( production executive301),則其貢獻度需超過 50%才可享有此署名。非原創劇本署名的貢獻 度要求,則不論任何創作者,皆需佔最終劇本超過 33%的貢獻。另原創劇本的第 一位編劇,享有不低於“story by”共享署名的權利。

301 依 III.B.,production executive 非指受僱於製片公司者,而是署名為製片人(producer)或導演

(director)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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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電影原創/非原創劇本之編劇署名貢獻比要求

編劇 劇本類型

原創劇本 非原創劇本 第一位創作劇本者-非製片人 >33% >33%

第一位創作劇本者-製片人或有製片人之團隊 >33% >33%

接續創作劇本者-非製片人 50% >33%

接續創作劇本者-製片人或有製片人之團隊 >50% >33%

資料來源:WGAW, Screen Credits Manual Appendix A, at 22.

依 I.A.4.a.iii.,仲裁人會檢視所有與最終劇本開發,有關的原著素材及劇本素 材,以評估每位創作者在最終拍攝劇本中的貢獻度。各當事人的聲明主張,不得 為仲裁人決定署名的依據。仲裁人判定貢獻度的方式,不能以劇本行數或頁數的 計算來決定。

不論電影或電視劇本,必要考量的四項貢獻因素,包括:戲劇結構、原始和 不同場景、角色塑造或角色關係及對話。仲裁人得自行決定,個案中哪項因素的 重要性最高,並以劇本整體作為考量。舉例而言,角色對話在劇本中有多處變動,

但實質上並未產生實質影響;相反地,角色對話僅有少數變更,卻有實質重要的 影響。仲裁人可認前者並未達到署名的貢獻要求。總言之,仲裁人必須視這些變 動,對劇本整體的影響程度來決定署名貢獻。

另外,依 I.D.,仲裁人若認為後階段所創作的劇本素材,與前階段的劇本素 材有顯著的近似(significant similarity)時,仲裁人應認定後者編劇,有接觸過前 階段的劇本素材302

302 接觸不只限於讀過文本,也包括經由與他人有意或無意地溝通,得知到前階段劇本素材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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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eleplay by

署名資格的決定

電視署名手冊並無規定,劇本署名的具體貢獻比例要求。但依電視署名手冊 III.B.4.,決定劇本署名的必要參考因素與電影劇本署名相同,即包括:戲劇結構、

原始和不同場景、角色塑造或角色關係及對話。原創電視劇本的第一位編劇,享 有不低於“Teleplay by”共享署名的權利;除非第二位編劇303就劇本四項必要考 量因素所生的貢獻,已洗刷去第一位編劇的貢獻。

基本上,原創電視劇本第一位編劇的署名保障,較電影詳實。且在第一位編 劇之後,接續創作的編劇,要取得同列署名的資格也不容易。依手冊規定,其貢 獻度必須「超過」第一位編劇,才有資格署名劇本編劇。通常來說,「超過」是 指劇本的變動達到故事本質上的轉變才行。但若後續個別編劇的貢獻,無法超越 第一位編劇,但集合後續眾編劇的變動成果,已超過第一位編劇的貢獻時,將以 其中貢獻程度最高的編劇獲得劇本署名。綜上,可知第一位創作電視劇本的編劇,

享有十分難以挑戰的署名保障。

其實電視劇署名認定之所以較為嚴格,是因實務上,電視劇的署名認定,是 依「各集劇本」做判定。而各集創作者,常不是同一人,但電視劇的人物與劇情 多會有所連貫,各集劇本仍是在既定故事版型(format)之下,發展新的劇情。

故實際上,接手各分集劇本一稿改寫的編劇,很難有重大的劇本改動。

3. Created by

Developed by

署名資格的決定

實務上常見整部電視劇的編劇署名,是以“Created by”或“Developed by”

表示。按電視署名手冊III.E.2.b., III.E.8,署名“Created by”的編劇,表示其依最 低基礎協議,取得了分離權(separated rights);此時,若另有編劇對該整部戲劇

表示。按電視署名手冊III.E.2.b., III.E.8,署名“Created by”的編劇,表示其依最 低基礎協議,取得了分離權(separated rights);此時,若另有編劇對該整部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