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委託創作劇本契約爭議之締約考量及建議
第五節 美國編劇⼯會之署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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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美國編劇⼯會之署名規則
針對兩岸實務常見之署名爭點,本節參照美國編劇工會(Writers Guild of American West)之電影署名手冊(Screen Credits Manual295),及電視署名手冊
(Television Credits Manual296)相關部分進行摘要說明,並討論可借鑑之處。因 兩署名手冊的內容大致重複,故本文僅擇電影署名手冊(下稱手冊)的規定加以 引用,不另行標註電視署名手冊之相同規定。
第一項 編劇稱謂之統一性
由於署名稱謂之間有相互影響性,手冊的目標之一便是固定署名的稱謂種類,
使所有署名的價值能夠被清楚辨識。故依手冊 III.A.8.其餘非在手冊中規定的署名 稱謂,必須得到編劇工會的免責聲明書(waiver)才可使用。除署名稱謂不可隨 意變更使用外,署名方式其實也有嚴格的限制。依 I.C.,表示團隊成員之署名時,
應在每個編劇的名字間以“&”區隔,代表其為共同創作。若編劇乃先後分別進 行創作,如劇本重寫,則應以“and”區隔彼此的名字。
電視署名稱謂與電影署名稱謂的意義大致相同,如 Written by;Story by;
Adaptation by;Narration Written by;而 Television Story by 對應 Screenplay Story by;Teleplay by 對應 Screenplay by。因此,以下不再重述電視署名稱謂,僅就電 視署名手冊另提及的Created by、Developed by 於本節第二項中說明。
295 Writers Guild of American West, Screen Credits Manual, https://www.wga.org/uploadedfiles/credi ts/manuals/screenscredits_manual18.pdf (last visited May 10, 2019).
296 Writers Guild of American West, Television Credits Manual, https://www.wga.org/uploadedfiles/c redits/manuals/tvcredits_manual10.pdf (last visited May 1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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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手冊III.A.1.當編劇同時符合“Story by”及“Screenplay by”署名資格時,
則以“Written by”作其署名稱謂。惟編劇所創作的故事基礎,必須非源自其他原 著素材(source material297);但人物傳記、新聞及其他事實類的來源資料則不受 限。
依III.A.3. “Screen Story by”指原著素材僅提供了故事最初的人物,或事件原 型等有限之貢獻;最終劇本實質上轉化為,另一全新且不同的故事。則原著素材 受委託創作劇本的工作內容即此。劇本又分為「原創劇本」(Original Screenplay)
及「非原創劇本」(Non-Original Screenplay)兩類:
297 依I.A.3.,4 Literary Material 指的是為了影視製作,而開發創作的語文材料。Source Material 指的 是劇本開發時,已存在或出版的資料,而劇本欲以其為創作依據。兩者為互斥關係。因本文認 兩者區隔重點在於素材原始之創作目的,且與劇本原創與否的判定有關,故將 Literary Material 譯為「劇本素材」、Source Material 譯為「原著素材」。
298 然依 I.A.4.a.iii.創作故事或劇本梗概的編劇,不失去享有劇本編劇(screenplay by)的署名資格。
仲裁人有權決定劇本內容中,哪些部分屬於Story 範疇,哪些屬於 screenplay 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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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劇本」,依III.A.4.a.i.是指編劇在創作第一稿劇本時,並未存在任何原 著素材。又若先前已有另一編劇創作了劇本梗概,則接續創作第一稿劇本之編劇,
亦無法署名為原創劇本編劇。除非該前原著素材,是某一創作團隊之原創故事,
且接續由其中的成員,在未參考他人之劇本素材下所完成的劇本。於此情形,該 劇本仍屬原創299。
除原創劇本外者,皆落入「非原創劇本」範疇—即依據某個指派的原著素材,
所創作完成者。如續集與重拍都屬於非原創劇本。
5. Adaptation by
劇本改編依 III.A.5.此署名一般不會使用,只有經強制仲裁認定,某編劇形塑了劇本結 構方向,但不及“screenplay by”署名的標準時,才有可能使用該署名。
6. Narration Written by
電影旁白依 III.A.6.電影旁白(鏡頭外的解說)的主要創作貢獻者享有此署名。但不包 括宣傳片或預告片中的旁白創作。電視署名手冊 III.B.7.則規定旁白若同時為,獲 劇本、或故事及劇本署名者所創作,則不另外給予此署名。
7. Based on Characters Created by
角色源自依 III.A.7.此署名有兩種不同的指示,一是指續集(sequel)影視之原著素材 創作者;另一是當該續集影視之前作編劇獲有分離權(separation rights)時,編 劇應於所有續集裡享有此署名。
299 依 I.A.4.調查資料(research material)即業界俗稱的田調資料,不被視為原著素材(source
material),故使用調查資料,並不會排除原創劇本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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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署名人數限制與順序
1. 依 III.A.1.享有“Written by”署名稱謂的編劇不超過兩人;除經仲裁認定,
得有三位編劇或三個創作團隊300享有該署名。
2. 依 III.A.2.享有“Story by“署名稱謂的編劇不超過兩人。
3. 依 III.A.3. “Screen Story by”之署名者不超過兩人。
4. 依 III.A.4.a.“Screenplay by”之署名者不超過兩人;除經仲裁認定,得有三 位編劇或三個創作團隊享有該署名。
5. 依 IA1、IIIA4aii 若某編劇兼以獨立身分創作,也作為團隊成員身分參與 創作,其貢獻將分別計算,故其有資格獲得個人署名或(及)團隊署名。
6. 關於署名排序,依 III.F.,同一署名中,整體實質貢獻最多的編劇通常列 第一位,但最終排序仍由仲裁委員會單獨裁量之。倘仲裁委員間未能就 署名順位達成一致意見,或其認為編劇間的貢獻程度相當,則順位將按 時間排序(chronologically)。
第三項 署名資格認定
署名資格是以最終拍攝劇本為判定依據,對每個參與劇本開發的素材加以審 酌其貢獻程度。而其中較難區分的是從「故事」到「劇本」之間的屬性變化,也 就是要如何確定哪些創作者的貢獻屬於“Story by”或“Screenplay by”。依 III.A.4.a.iii.仲裁人有權決定劇本內容中哪些部分屬於 Story 範疇,哪些屬於 screenplay 範疇。然創作故事(story)或劇本梗概的編劇,不會因此失去享有劇本
(screenplay)編劇的署名資格。
300 依手冊 I.C.,兩人以上的編劇共同創作特定的劇本素材,即屬創作團隊。創作團隊的成果貢獻 非屬任一個人,而由團隊享有。故創作團隊視為一個作者(Wr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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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故事及劇本的內容範疇
故事Story 劇本Screenplay
概念和基本闡述 戲劇結構
行動大綱 原始和不同場景
角色發展大綱 角色塑造或角色關係
題材 對話
資料來源:WGAW, Screen Credits Manual III.A.4.b., at 17.
1. Screenplay by
署名資格的決定編劇工會兩手冊中,對於電影與電視劇本(Screenplay by/ Teleplay by)署名 資格認定有不一樣的標準。電影區分原創或非原創,各有明確的貢獻比例要求;
電視劇本則沒有。
依 I.A.4.a.ii.第一位創作電影原創劇本的編劇(The first writer),須佔最終劇 本超過33%的貢獻;接續創作劇本的編劇,須佔最終劇本 50%的貢獻,才可獲得
“Screenplay by ” 署 名 。 若 接 續 創 作 者 或 創 作 團 隊 中 有 製 片 人 ( production executive301),則其貢獻度需超過 50%才可享有此署名。非原創劇本署名的貢獻 度要求,則不論任何創作者,皆需佔最終劇本超過 33%的貢獻。另原創劇本的第 一位編劇,享有不低於“story by”共享署名的權利。
301 依 III.B.,production executive 非指受僱於製片公司者,而是署名為製片人(producer)或導演
(director)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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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電影原創/非原創劇本之編劇署名貢獻比要求
編劇 劇本類型
原創劇本 非原創劇本 第一位創作劇本者-非製片人 >33% >33%
第一位創作劇本者-製片人或有製片人之團隊 >33% >33%
接續創作劇本者-非製片人 50% >33%
接續創作劇本者-製片人或有製片人之團隊 >50% >33%
資料來源:WGAW, Screen Credits Manual Appendix A, at 22.
依 I.A.4.a.iii.,仲裁人會檢視所有與最終劇本開發,有關的原著素材及劇本素 材,以評估每位創作者在最終拍攝劇本中的貢獻度。各當事人的聲明主張,不得 為仲裁人決定署名的依據。仲裁人判定貢獻度的方式,不能以劇本行數或頁數的 計算來決定。
不論電影或電視劇本,必要考量的四項貢獻因素,包括:戲劇結構、原始和 不同場景、角色塑造或角色關係及對話。仲裁人得自行決定,個案中哪項因素的 重要性最高,並以劇本整體作為考量。舉例而言,角色對話在劇本中有多處變動,
但實質上並未產生實質影響;相反地,角色對話僅有少數變更,卻有實質重要的 影響。仲裁人可認前者並未達到署名的貢獻要求。總言之,仲裁人必須視這些變 動,對劇本整體的影響程度來決定署名貢獻。
另外,依 I.D.,仲裁人若認為後階段所創作的劇本素材,與前階段的劇本素 材有顯著的近似(significant similarity)時,仲裁人應認定後者編劇,有接觸過前 階段的劇本素材302。
302 接觸不只限於讀過文本,也包括經由與他人有意或無意地溝通,得知到前階段劇本素材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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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eleplay by
署名資格的決定電視署名手冊並無規定,劇本署名的具體貢獻比例要求。但依電視署名手冊 III.B.4.,決定劇本署名的必要參考因素與電影劇本署名相同,即包括:戲劇結構、
原始和不同場景、角色塑造或角色關係及對話。原創電視劇本的第一位編劇,享 有不低於“Teleplay by”共享署名的權利;除非第二位編劇303就劇本四項必要考 量因素所生的貢獻,已洗刷去第一位編劇的貢獻。
基本上,原創電視劇本第一位編劇的署名保障,較電影詳實。且在第一位編 劇之後,接續創作的編劇,要取得同列署名的資格也不容易。依手冊規定,其貢 獻度必須「超過」第一位編劇,才有資格署名劇本編劇。通常來說,「超過」是 指劇本的變動達到故事本質上的轉變才行。但若後續個別編劇的貢獻,無法超越 第一位編劇,但集合後續眾編劇的變動成果,已超過第一位編劇的貢獻時,將以 其中貢獻程度最高的編劇獲得劇本署名。綜上,可知第一位創作電視劇本的編劇,
享有十分難以挑戰的署名保障。
其實電視劇署名認定之所以較為嚴格,是因實務上,電視劇的署名認定,是 依「各集劇本」做判定。而各集創作者,常不是同一人,但電視劇的人物與劇情 多會有所連貫,各集劇本仍是在既定故事版型(format)之下,發展新的劇情。
故實際上,接手各分集劇本一稿改寫的編劇,很難有重大的劇本改動。
3. Created by
、Developed by
署名資格的決定實務上常見整部電視劇的編劇署名,是以“Created by”或“Developed by”
表示。按電視署名手冊III.E.2.b., III.E.8,署名“Created by”的編劇,表示其依最 低基礎協議,取得了分離權(separated rights);此時,若另有編劇對該整部戲劇
表示。按電視署名手冊III.E.2.b., III.E.8,署名“Created by”的編劇,表示其依最 低基礎協議,取得了分離權(separated rights);此時,若另有編劇對該整部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