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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媒體併購管制

二、 媒體併購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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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在互相競爭之力量,以及未有限制競爭之疑慮等面向(莊春發,2002)。

至於 SCP 理論當中的各要素亦非單向式的因果關係(謝永軒,2017),而 有可能互相影響(例如依目前市場現況來看,改變結構並未連帶影響行為與 其所產出的績效)。因此,應確認管制的理由與出發點、想要達成的目的以 及市場上實際存在的問題為何,衡酌各種管制方式的優點及可能產生之問 題,從而思考如何搭配以互補彼此不足,據以設計管制手段,才有可能發揮 效果。

二、 媒體併購的管制

(一) 媒體併購類型

從 2006 年中廣、中視變更負責人開始,台灣媒體產業開始了一連串的 併購風潮,其中部分案件是為了回應黨政軍退出媒體規定,國民黨因而陸續 將黨營投資事業擁有之媒體股權釋出。之後的併購案則是因為台灣有線電視 產業的平均毛利率可達 4 成(施俊吉,2012),又因高建置成本而形成一種 自然獨占的產業,具備高利潤又可壟斷市場的誘因;且為因應數位匯流趨 勢,過去分別提供服務的業者亟思尋求整合機會。因此,不管是本國其他產 業或外資紛紛以水平整合、垂直整合或跨業整合的方式搶進市場。

以水平整合來說,除非在經營地區是區域壟斷、具有談判之能力,否則 個別有線電視若產業規模太小,往往必須付出較高之頻道授權費用。且當市 場規模不足的時候,將導致單位成本過高、生存不易,在數位匯流趨勢中更 易被邊緣化,因此為了增加經濟規模和網路效益,提供相同服務的經營者會 進行水平整合朝集團 MSO 發展(曾國峰,2016,頁 13)。

整合達一定規模後,為控制通路進而在市場議價能力取得優勢地位(羅 翊心,2014,頁 14),下游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基於確保頻道取得的穩定性以 及獲利提升的考量,會往上游的內容產業投資購併進行向上整合;而上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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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產業為確保所製作節目有一定之播送管道、穩定收視率以及有效率利用 相關設備及資源,會對下游的有線電視系統產業進行向下整合的併購。

另一種則是透過跨業併購來發展多角化經營。由於行動、有線電視與寬 頻可以發揮加乘的效果,而諸如智慧家庭及物聯網,也必須要有 4G 和固網 作為「最後一哩」的關鍵角色,因此電子科技業也透過併購的方式跨足有線 電視。加上行動加值的應用範圍越來越廣,民眾的日常生活幾乎離不開網 路,這樣的無限商機因此也吸引其他產業透過跨業併購進入媒體產業(曾國 峰,2016)。

(二) 媒體併購管制

考量媒體集中化和集團化對內容來源及意見之多樣化、品質以及市場競 爭可能造成負面影響,大多數民主國家均有所管制(羅世宏,2013,頁 4)。

而管制政策中,不管是英、美等國透過限制個人或單一公司擁有的廣電執照 張數或控制的資本來規範媒體產權之「參與模式」;或是德國以市占率或閱 聽市場占有率為管制標的之「市占率模式」(羅世宏,2013),其重點大致 係以併購後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維持競爭狀態、保護言論多樣以及是否具支 配意見市場之力量為管制原則(賴祥蔚、江雅綺,2015;洪貞玲,2013;陳 人傑,2013)。至於具體標準,則係透過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與競爭 法主管機關合作分析、進行經濟分析的委託研究、邀請各方提供意見、市場 上是否有與跨媒體集團相抗衡的力量,以及根據「影響力」、「影響範圍」

以及「即時性」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後予以訂定(曾國峰,2016;賴祥蔚、

江雅綺,2015)。

至於台灣並未針對媒體併購訂有專法,若有個案提出申請,除依廣電三 法規定辦理外,NCC 另以維持市場公平競爭、避免言論集中以及達到內容 多元等要項作為附附款之內容依據,在許可併購案時,對業者也課以義務與 要求(陳炳宏等人,2009;頁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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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的媒體併購案,除了旺中案因為停止條件未成就、致使該併購案 未生效;而台數科案因不利言論多元發展、有限制競爭疑慮及自有資金不足 等原因不予許可外,其餘併購案都是附附款予以許可11,屬於在結構上原則 許可併購、但須負以行為義務的管制方式。至於所為附款,大致係依在產業 鏈中所扮演角色及媒體類型分別課予內容管制、市場主導及普及服務等義 務,至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及確保獨立經營則 為共通義務12

(三) 媒體垂直整合併購管制

當媒體併購涉及垂直整合時,雖然觀眾可以看的頻道數目雖然沒有減 少,但是,屬同一經營者的不同頻道,為減少支出,而把相同節目或內容片 段安排於多個頻道播出的情形,讓觀眾即使在不同頻道、接收的還是同一業 者、同一來源以及同一價值訊息的傳遞,影響了多元;至於有線電視系統經 營者則可能透過排擠不是同一集團的頻道上架、或者把前揭頻道放在比較差 的頻位,間接導致閱聽眾在接收訊息時的缺漏(楊深智,2015)。

為避免系統經營者運用上下游市場垂直整合力量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 平競爭現象,及促使頻道資源可引入更豐富多元及多樣之內容,以落實消費 者基本頻道收視權益之保障,美國針對系統業者與節目供應商的垂直整合以 允許單一個人或實體擁有或控制一家電視網和一家有線電視系統為限(劉靜 怡,2011)。德國媒體集中調查委員會認為對於內容製作、頻道組裝與頻道 內容播送等不同產製之垂直整合應特別關注;而且除了新聞資訊等節目,電 視影片(fictional programming)、運動賽事、兒童節目也具有形塑公眾意見 之特徵與功能(賴祥蔚、江雅綺,2015)。另根據韓國廣電法施行細則規定,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頻道業互相擁有的數目以五分之一為上限(林麗雲,

2011,頁 20)。

11詳如附錄一

12詳如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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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我國則是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25 條第 3 項明定:「節目由系統經 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在併購案中 則賦予申請者有關市場主導者義務及反媒體集中限制。

以旺中寬頻併購中嘉案為例,NCC 作出申請人應與中天新聞台完全切 割以及中視新聞台變更為非新聞台等停止條件;並附以頻道節目由系統經營 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四分之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授權、一年內不得投資既有衞廣事業;三年內不得控制既有衞廣事業,且未 經許可不新設新聞台、財經台及購物頻道等附款。至於在壹電視案則是要求 受讓人放棄三立新聞台及民視新聞台等頻道之代理。

圖二:其他國家與台灣對媒體併購的管制(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他國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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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媒體垂直整合中有線系統併購新聞頻道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