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媒體垂直整合中有線系統併購新聞頻道的管制

三、 現有管制作法產生的問題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1

但值得注意的是,各無線電視新聞台都未授權代理商洽談上架;而在衛 星頻道的部分,除了主要在MOD上架的寰宇新聞台、 寰宇新聞二台、在網 路平台播出的udn新聞台,以及自行洽談上架的民視新聞台外,其他包括壹 電視新聞台、era news年代新聞及非凡新聞台等3個衛星新聞頻道,是由年代 公司練台生經營之佳訊錄影視聽企業有限公司代理上架;三立新聞台則由東 昱投資代理(該公司董事長為東亞有線施定遠,而東亞有線實際擁有者為練 台生);至於TVBS、TVBS新聞台及中天新聞台等3個衛星新聞頻道則是由 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所代理,亦即主要 新聞頻道的代理權幾被中嘉及練台生二大集團所掌握19

以目前有線電視系統藉掌握頻道規劃來決定是否可以上架,以及上架之 後要放在哪個位置的權力來看,不難想見新聞頻道會為了爭取第四台的上架 許可以及較佳的利益分配,迎合系統業者偏好而扭曲新聞內容(張錦華等,

2012)。

三、 現有管制作法產生的問題

(一) 偏重外在多元的結構管制

如前所述,NCC 審查媒體併購案是基於消費者保護、維護公共利益及 確保媒體多元表現等原則,而在併購案的准駁,也大多是採取附附款予以許 可、亦即結構上原則許可併購、但須負以行為義務的管制方式。然而,在面 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能否併購新聞頻道的議題時,主管機關以維護言論市 場的多元為由,幾乎沒有任何的彈性空間。

19三立新聞台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亦為佳訊錄影視聽所代理,該項代理權同樣因為年代併購壹 電視案由受讓人承諾放棄,後由東昱投資代理,該公司之負責人為東亞有線董事長施定遠 http://twinc.com.tw/business/name/%E6%9D%B1%E6%98%B1%E6%8A%95%E8%B3%87%E8%82%A1

%E4%BB%BD%E6%9C%89%E9%99%90%E5%85%AC%E5%8F%B8/、

https://statementdog.com/stock/basic_info/831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從 2010 年的大富併購凱擘案、2012 年的旺中寬頻併購中嘉案乃至 2016 年的 TBC 案,都要求申請人不得經營新聞頻道或必須與其切割。而在 2017 年的台數科案,「本案交易標的包含收視率第 3 大之新聞台,結構集中恐不 利言論多元發展」更成為該案否准之理由。

唯一的例外是 2013 年的年代併購壹電視案,是採要求經營區隔及編採 獨立自主的行為管制,然而時任 NCC 委員的魏學文仍以新聞多元意見之維 持以及頻道代理商上下架控制力之考量提出不同意見書。

然 McQuail(1992)曾將前揭「多元」區分為「內在多元化」與「外在 多元化」。其中「內在多元化」強調的是單一來源提供的多元內容(劉孔中,

2014),也就是同一頻道內,能夠針對大量異質性的閱聽人,提供廣泛且多 樣的內容型態及觀點(陳一香,1999)。以新聞頻道來說,判斷內在是否多 元的標準,包括了:1.新聞內容的多元化:報導內容足以滿足各類觀眾需求 之程度、2.意見多元化:對各類議題能提供不同想法與批評、3.近用多元化:

人人都有權透過新聞媒體來接收訊息或表達觀點,不會因為媒體守門人的偏 見而被排除在外(謝永軒,2017)。

而「外在多元化」注重的則是結構面的多元,指由多數不同來源或/及 不同媒體(例如報紙與電子新聞)組成的市場結構(劉孔中,2014)。其管 制主要在避免媒體所有權(media ownership)有過度集中之情形(張月蓉,

2010,頁 6),判斷的標準著重在形式上的外觀,例如各新聞頻道的所有權 應予分散,以避免隸屬同一經營者的兩個新聞頻道因未注意經營區隔、導致 觀眾收看的是在不同頻道的同樣內容;或者避免有線電視與新聞頻道的老闆 為同一人,以避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故意排擠特定的新聞頻道上架,而減 損觀眾自不同來源接觸不同觀點、取向以及關注議題的新聞內容的可能。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3

雖然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能不能擁有新聞頻道」議題來說,外在多 元不必然等同內在多元20,但從競爭角度來看,即使一般推測媒體業者的減 少,很可能會導致資訊與觀點減少(劉孔中,2014),因而透過所有權分散 以達成外在多元,仍被認為有維持之必要;但在 NCC 分別於 2013 年所提「廣 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21以及 2017 年所提出的「媒體壟斷防制 與多元維護法」草案22中,均要求應訂定涉己事務之報導原則、獨立編審制 度、新聞編輯室公約、新聞倫理委員會等自律措施相關規定,顯見主管機關 亦認為透過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各項措施所達成之內部多元,仍有彌補外 在多元不足之可能性。惟從過往決定來看,在面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能否 併購新聞頻道的議題時,大家關注的重點都是外在多元,希冀藉由避免媒體 所有權過度集中達到多元的目標。

而即使結構管制因為無涉內容的價值判斷,被認為是較沒有爭議的管制 形式,但因為直接干涉財產權以及企業決定其投資與方向的自由,可能是企 業最不願意接受的媒體管制形式(Hitchens,2006);且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461 號(雙中案)判決也援引各方文獻指出:媒體所有權集中與 媒體多元性之減損是否有必然關係無法一概而論(最高行政法院,2016,頁 28)。

另一方面,隨著數位匯流的整合,媒體產業間的界限越趨模糊,不只文 字、圖片、聲音與影像可以資源共享;同一平台也可以同時呈現各種多媒體 內容,因此產業需要更高的資本門檻與技術投入,才可能持續經營(曾國峰,

2016,頁 13)。加上優質內容始終是吸引消費者眼球的關鍵,但其所需的高 製作經費以及大量人力的投入,又非資本分散的小型企業得以負擔;然而具 有投資能力的現有大型集團,面對低迷的影視市場也趨於保守,少見製播具

20 Ian Walden,Who Owns the Media? Plurality,Ownership,Competition and Access, in David Goldberg

& Gavin Sutter & Ian Walden(eds.),Media Law and Practice,2009,p19-21.

21 http://www.ncc.gov.tw/Chinese/print.aspx?table_name=news&site_content_sn=2984&sn_f=27876

22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17071/3926_37605_170712_1.pdf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競爭力的優質內容。而根據 101、103 及 105 年「電視使用行為及滿意度調 查報告」調查結果顯示,新聞及氣象報導向為民眾最常收看的電視節目類 型,但受訪者對於本國新聞類節目品質感到不滿意的原因,以「針對單一議 題大量重複報導」的比例最高,分別佔 72.6%、88.79%及 45.49%。顯見目前 主管機關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併購/設立新聞頻道的結構管制手段,雖在 外觀透過所有權分散達到外在多元,卻缺乏提升內容多元表現的導引作用。

(二) 欠缺可遵循的一致性標準

從現行法令來看,對於媒體集中度的規範,在 NCC 主管的廣電三法見 於有線廣播電視法中「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 一」、以及「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 之四分之一」之規定;在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的公平交易法則規範獨佔事業 之認定:所稱獨佔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

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反映在市場占有率之實際數字則為:一事業於相關市 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或三事 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者,視為獨占事業。但前揭法令對於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能不能擁有新聞頻道」並未明文。

至於在 NCC 於 2013 年所提「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23, 其對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擁有新聞頻道之限制,係基於我國有線電視系統 經營者及頻道代理商往往涉入頻道上下架,對資訊來源與意見管道有相當之 影響,而認參與整合之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間接控制之頻道達 20 個以上 或新聞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頻道達 5 個以上者,對於民眾之資訊來源及意見 管道已有相當影響力,爰於草案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若相對人不同意 25 條 所訂:「整合後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經營新聞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

之改正措施,則不予核准。前項改正措施之設計係考量除逕予否准之外,亦 可採行各種改正措施降低其對於資訊來源及意見管道多元之影響、防止濫用

23同註 2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5

垂直整合影響力及建構個別媒體內部多元之組織,期兼顧規模經濟、範疇經 濟或節省交易成本等產業發展需求。

而 2017 年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24中針對新聞頻道整合 的限制,係基於:為免同一事業及其關係人整合媒體種類眾多,進而影響言 論自由過鉅、為避免個人或企業以集團方式於多個媒體市場之媒體事業進行 整合,產生實質支配影響力、以及新聞及財經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為 民眾主要獲取資訊來源及意見之管道,為避免因持有過多新聞及財經頻道或 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而對公眾意見產生支配性影響力;爰於草案第 12 條 第 1 款、第 4 款及第 5 款規定:媒體整合案如有「訂戶數占全國總訂戶數百 分之二十以上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與無線電視事業、經營新聞及財經 頻道、全國性廣播或全國性日報之事業整合。」、「同一事業及其關係人,

整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新 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日報及頻道代理商,超過三項者。」之情形,主管機 關應不予許可。

綜整有線廣播電視法、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前後提出的反媒體壟斷法 草案對系統經營者能否經營新聞頻道具有:考量一定比例之市場占有率、改

綜整有線廣播電視法、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前後提出的反媒體壟斷法 草案對系統經營者能否經營新聞頻道具有:考量一定比例之市場占有率、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