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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分析

第三節 反思過去管制作法

二、 標準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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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已經是充分競爭而且開放,絕對沒有意見不多元的情況;而結 構管制不是到處限制,而是有沒有可能提高進入門檻,讓市場形成 一種寡占結構,未來再用行為管制要求他們去投資節目,而且他已 經大到說他知道他要好好地做,否則人家會盯著他(何吉森,訪談,

2018.10.17)。

二、 標準訂定

(一)過去:缺乏客觀標準

觀察近幾年的媒體併購案,除了年代併購壹電視案因為買方練台生當時 擁有的有線電視系統市占率僅約 1.95%,亦承諾終止三立與民視 2 新聞台之 頻道代理權,NCC 因而在受讓人承諾將落實倫理委員會、維持經營區隔與 編採獨立自主等前提下同意該併購案外;其餘媒體併購案中只要涉及有線電 視系統經營者併購/新設新聞頻道的議題,主管機關都是採高度防堵的結構 管制手段。

雖依次級資料分析可知,因為系統業者擁有決定頻道上下架的權力,為 避免對意見市場產生危害,擁有相當比率之有線電視平台,因為擁有相當之 頻道上下架控制權,間接影響消費者可接收之資訊內容,及對頻道業者產生 控制力,因此不宜再擁有或控制意見市場中最重要之訊息提供者-新聞頻 道,避免其對意見市場產生太太操控力,以維護總體言論市場多元之目標。

但如要以收視(聽)占有率、發行量占有率,或是閱聽人花在任一媒體 的使用時間作為管制標準,必須考量如何在決定不同媒體(平臺)在意見市 場(marketplace of ideas)影響力的相對權重、哪些媒體(平臺)應納入計 算、應該設定多高的門檻限制等問題上有客觀和合理的依據,以避免產生誤 差(羅世宏,2013)。惟觀察過去垂直併購個案狀況,除了頻道集團向下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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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整合有線電視、亦包含有線電視向上垂直整合頻道事業,而轉受讓人的市 占率則分別為 9.93%至 31%不等。在各案狀況均不相同的狀況下,一概要求 要與新聞頻道切割,顯缺乏客觀、可受公評的標準。

(二)建議:具體法規有其必要

雖然當併購案中涉及全國性的新聞頻道時,劉孔中(2014)認為絕對數 字易與市場脫節,致生其對事業之經營與所有權限制之合憲性疑慮;且各國 競爭法的趨勢係採經濟取向,在結合管制上乃依照個案的情況分析利弊得失 後再決定是否附加條款或請其具結,最後手段才是禁止結合,而不是依據某 項絕對數字當然禁止該結合,如此也能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尤以台灣媒體 產業經營困難、新聞媒體產業更缺乏競爭規模,若以絕對上限限制結合,除 不符合數位匯流趨勢,將來要解除管制會極為困難。同時,我國傳播媒體各 種資料極不透明(例如實際持股人、持股比率、獲利率等),若要以有限的 資料作為管制基準,恐怕產生公信力不足之疑慮。

惟為得到各方的信服,避免各說各話,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爭議,

主管機關必須界定量化的指標,以理性科學化的數據基礎來做准駁的依據

(彭淑芬,台灣有線寬頻秘書長,旺中案第 2 次公聽會,2012.05.07)。

根據本研究所進行深度訪談所得,如果可以提出上限訂定的依據,例如 是以市場上具相當影響力的業者規模、或者是以現有法規的標準來做參照,

「絕對上限」並非完全不能碰觸。至於一個固定的數值或是絕對的標準雖然 缺乏彈性,可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他可以減少政府主管機關的裁量跟恣 意,就是你給主管機關的裁量權過大,就會有很多的操作空間,所以絕對標 準也就是一種行政的自我約束(洪貞玲,訪談,2018.08.02)。

我可以同意 20%市占率的上限,而且他反映到台灣現況的話,大概 就是凱擘跟中嘉。至於為什麼是 20%?有廣法對於系統的上限是 1/3,因此當他今天要去擁有其他媒體通路的時候,可能上限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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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這個標準還要再低一點,所以 20%的標準可能是相對 1/3 而來 的,它是有一個現狀做依據(洪貞玲,訪談,2018.08.02)。

因此,相關法規的明確有其必要;主管機關應該要提供一個非常客觀 的、精確的、學術上經得起檢驗的標準做為基礎(李念祖,東吳大學系兼任 教授,旺中案第 2 次公聽會,2012.05.07)。

但隨著數位匯流時代來臨,有線電視已跳脫傳統框架(廖仁男,台灣佳 光總經理,台數科案公聽會,2017.01.23),在市場定義及市場實務都已有 很大改變的狀況下,各界對影視內容產業應該要重新定位與思考(陳依玫,

衛星公會秘書長,台數科案公聽會,2017.01.23),除了從自由競爭的角度 考量中華電信 MOD 的影響外(林志峰,群健有線資深副總裁,旺中案聽證 會,2011.09.06),也必須思考相關市場是否應將數位匯流後的相關平台納 入,重新思考市占率、市場如何界定(陳志民,中原大學教授,台數科案公 聽會,2017.01.23),或者併購案對傳統媒體可能產生的衝擊(許文宜,政 大教授,台數科案公聽會,2017.01.23)。

此外,以前電視或報紙媒體都是管制性的,所以他是某種程度的稀有,

但現在自媒體起來之後,媒體,特別是有線電視或者是 MSO 上面的頻道,

已經不能叫稀有媒體,他當然還是有社會責任,但就會跟以前的狀況不太一 樣(H 先生,訪談,2018.09.07)。例如 2012 年旺中案發生時,五大媒體是 成長的、沒有衰退,但是 2017 年開始,廣告量在 cable TV 只剩下 200 億,

而 internet 已經是超過 200 億了,由此可知整個產業的趨勢正在改變,如果 要談壟斷,必須要重新做產業的定義(王秋萍,東森電視法務長,台數科案 公聽會,2017.01.23)。

更何況現有的市場結構已經處在一個扭曲的狀態下,如果防止壟斷的目 標是希望大家站在公平的基礎點上,那麼引進新的競爭者就是防止壟斷很重 要的手段。如果在現有扭曲的市場結構之下阻止新的競爭者進入市場,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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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現有壟斷機制(江雅綺,北科大助理教授,台數科案公聽會,

2017.01.23)。因此必須回到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規定的精神,確認主管 機關管制的目的應該是要去營造一個公平競爭之外,還要可以發展的環境;

因為如果你讓他沒有獲利,就無法發展,沒有獲利又要求那麼多的行為管 制,那業者就只會虛應故事(何吉森,訪談,2018.10.19)。

必須把市場狀況攤開來看,思考如果這樣子訂會限制到那些業者,

會不會影響既有業者已經在經營的事業範圍。而管制的動態應該是 要去跟市場的動態要去互相關照,所以那個彈性除了會出現在當絕 對上限經過公開討論程序決定界線之後,給予一些在這個紅線之外 的其他的彈性,另外一個就是接下來要觀察整體環境的市場變化

(洪貞玲,訪談,2018.08.02)。

由此可知,特定媒體對於意見市場之影響係相對、而非絕對,因此相關 政策的形成都必須考慮數位匯流的產業環境發展趨勢。而除了考量外在的市 場狀況,何吉森(訪談,2018.10.17)認為,紅線的標準是用個案累積、而 且要回到做決定的時候、當時的產業環境所顯現出來的數據來訂定。因此,

主管機關的產業調查部門必須要可以分析調查所得的資訊,要知道這樣的數 字代表甚麼意義,是不是在結構管制或行為管制要做怎麼樣的改變:可以再 開放?或是應該要再調整?這都會影響到所採行的管制手段及管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