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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分析

第二節 目標確認

一、 避免濫用市場力量、促進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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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目標確認

如前節及本研究文獻檢閱結果所述,台灣的有線電視市場已成自然獨占 趨勢,且確有出現不公平競爭等市場失靈之疑慮,因此政府有主動介入之必 要,以期消除或降低不公平競爭的狀況;而經歸納、分析,則是看出希望達 成促進市場競爭以及維護公共利益的目標。

圖六:有線系統垂直整合新聞頻道管制目標與法定目標關係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一、 避免濫用市場力量、促進公平競爭

(一)併購案轉受讓方確具相當影響力

近年來各主要國家的有線電視系統基於規模經濟特性,多透過結合併購 方式整合上中下游的供應鏈;然而,跨媒體集團的垂直與水平整合雖屬必 然,但當某個媒體集團擁有跨媒體市場的廣大閱聽眾峙,其將對意見市場和 內容市場產生重要影響力,故對其併購之利益與不利益評估,不僅限於未來 市場競爭,也在於其對多元言論/意見/內容市場是否造成潛在傷害(蘇蘅,

時任 NCC 委員,旺中案協同意見書,20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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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學者認為要變換頻道的位置必須先取得審議委員會的同意,其實 是非常困難的,這個社會裡面有太多大家相互瞭解認知的落差(莊春發,景 文科大教授,旺中案第 1 次公聽會,2011.10.24)。而頻道代理所從事的工 作也只是議價、簽約、收付款與聯繫公司;況且,頻道跟頻道代理商之間的 關係大約是一年或二年一簽,是隨時在變動的;影響力當然一定會有,因為 在業界經營所建立的人脈、關係等,確實可以稱為影響力,但是有沒有左右 市場的力量又是另外一回事,因此必須思考頻道代理之業務是不是該視為壟 斷的一環(陳守國,年代網際執行董事,壹電視案公聽會,2013.07.02)。

但以旺中案為例,申請人已經擁有無線電視、報紙雜誌、衛星頻道,如 再獲得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平台(蘇蘅,時任 NCC 委員,旺中案協同意 見書,2012.07.25),其可掌控的總體媒體市場占有率(張時中,時任 NCC 委員,旺中案協同意見書,2012.07.25),將使該媒體集團成為台灣擁有最 多媒體的業主;不只因水平整合擁有更大的市場操控力、影響新進者進入市 場的生機;更可因垂直整合取得平台以間接控制節目供應來源,包括獨惠有 整合關係的頻道,或可能歧視,甚至排擠不具整合關係的頻道(蘇蘅,時任 NCC 委員,旺中案協同意見書,2012.07.25)。

至於台數科案如獲通過,除將成為最大的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外,於意見 諮詢過程中,多數學者專家亦對本案所造成的媒體與言論集中表示疑慮;同 時指出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操控頻道上下架、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也攸關頻道 內容多元及閱聽人權益等問題(洪貞玲,NCC 委員,台數科案協同意見書,

2017.05.31)。而壹電視案申請人的市占率雖然不高,但由於有線電視產業 最重要的問題不是系統業者自製內容的壟斷,而是源於台灣比較特殊的市場 現象,就是系統業者也是重要頻道代理商的二元角色(林維國,輔仁大學副 教授,台數科案公聽會,2017.01.23);而練台生具有可控制頻道上下架權 力之頻道代理商身分,仍有可能會產生影響內容與言論集中之風險(魏學 文,時任 NCC 委員,壹電視案不同意見書,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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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於國內頻道代理業者在垂直整合趨勢下,分別和凱擘、台灣固 網、中嘉及年代等具有上下游垂直整合關係,不僅代理自身集團所屬頻道,

同時代理其他不具有有線電視系統的頻道家族或個別頻道、進行授權業務;

台灣幾大 MSO 因此在區域取得獨占或寡占後,不只可以利用頻道上下架之 決定權控制其產業利益,亦可能利用市場地位,透過不當拒絕交易、差別待 遇或與其他事業共同杯葛等手段,而造成濫用市場力量、市場排擠或封閉等 限制競爭之疑慮(蘇蘅,時任 NCC 委員,旺中案協同意見書,2012.07.25)。

此從壹電視案中壹電視新聞台在 102 年 4 月之類比頻道上架家戶數僅佔 全國總訂戶數 4.35%,上架之系統平台僅有四家;交易後,於 102 年 11 月止,

類比頻道訂戶數已達全國總訂戶數 60.02%,上架之系統平台已達 33 家之資 料可判定,申請人對頻道上下架的確具有控制力,且其控制力不可忽視(魏 學文,時任 NCC 委員,壹電視案不同意見書,2013.11.20)。

況以 NCC 所提「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除對頻道代理 商有明確規範外,更對其整合認應加重權數。由此可知,當頻道代理商對於 頻道上下架產生控制力時,其規模必須加以規範,方能保證言論多元化之維 持(魏學文,時任 NCC 委員,壹電視案不同意見書,2013.11.20)。

(二)應予必要限制、確保公平競爭

綜合上述考量,旺中案在附負擔中禁止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授權 自製或代理之節目予其他播放平台,亦不得杯葛頻道業者至其他平台上、下 架;申請人所屬系統同時應建立公平、合理、無差別待遇之管理辦法及商業 協商及仲裁作業程序。期藉此規範申請人不得以有線電視平台之市場力影響 頻道節目內容;同時建立頻道公平上、下架機制,避免系統經營者藉垂直整 合影響言論多元(劉崇堅,時任 NCC 委員,旺中案協同意見書,2012.07.25)。

至於台數科案之申請人曾移頻三立新聞,除印證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濫用 對頻道之控制權,以及因垂直整合導致限制競爭之擔憂外,亦經公平會明確 指出對市場秩序與產業競爭仍有疑慮,而經 NCC 認屬重大營運缺失,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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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否准理由之一(洪貞玲,NCC 委員,台數科案協同意見書,2017.05.31)。

時任 NCC 委員魏學文更以為了控管因申請人具頻道代理商身分、可能對頻 道之上下架產生控制力,亦可能產生內容影響與言論集中之風險,因而對壹 電視案提出一部不同意見書(魏學文,壹電視案不同意見書,2013.11.20)。

綜整上揭決策考量,市場力量的濫用主要表現在對頻道上下架的控制 力,而產生限制競爭之疑慮,至於此力量不僅來自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

頻道代理商亦具備同等之操控力;因此主管機關予以必要之限制,以落實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 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 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 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中「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之精神。

圖七:相關垂直整合個案背景與決議所欲達成目的(一)(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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