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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問題

二、 深度訪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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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深度訪談法

鑑於部分思考或討論過程未能見諸於公開資料,因此本研究將同時結合 深度訪談法進行資料蒐集,將針對產官學界人士進行深度訪談,希望了解渠 對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垂直整合新聞頻道所涉相關議題之看法。

(一) 半結構式訪談

訪談可分為「非結構式」、「半結構式」與「結構式訪談」。「非結構 式」通常透過日常閒聊或訪談知情人士取得。「半結構式」是以「訪談大綱」

為基礎進行訪談,其中包括個人的深度訪談法或團體的焦點團體法,其進行 方式是針對特定議題進行深入的探問(姚美華、胡幼慧,2008,頁 125)。

至於當研究者對受訪對象或事件有一定了解時,所採用事先設計好答案的問 題的訪談形式則是結構式訪談(曾柏升,2003,頁 47)

其中半結構式訪談因為有訪談大綱為基礎,可以讓研究者具有一定的控 制程度,但在訪談過程中,也允許受訪者積極參與,鼓勵受訪者提出自己的 問題與想法。除此之外,研究者也可以在過程中隨時調整訪談程序及內容(陳 向明,2002)。考量本研究需要受訪者針對研究問題充分表達想法,因此採 取半結構式訪談進行資料蒐集。

(二)訪談對象

本研究主要從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能否垂直整合新聞頻道探討NCC審 查類此案件以及市場上的現況與問題,並藉此提出政策設計上的建議,因此 訪談對象將以與傳播政策相關及關注媒體產業議題之人士為主,惟其所涉領 域及立場希望能涵蓋多元,方能從不同角度蒐集意見,以獲得較周延的資料。

本研究既從政策出發,NCC委員為當然之訪談對象,由於所選擇個案分 跨不同屆委員,而觀察各案尚非所有委員均贊同委員會議最後做出之決議,

因而有不同意見書之提出,爰在訪談對象的選擇上,除了以曾經審查過本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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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訪談大綱

本研究從近年來媒體併購案中對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擁有新聞頻道 多採結構管制之作法出發,希望藉由主管機關決議理由以及市場現況之分 析,來了解NCC這樣的作法是否真的有助於維護言論市場的多元,以及政策 應如何設計才能真正發揮導引作用,爰據此擬訂訪談大綱如下32

1. 請問您認為NCC 在面對不同媒體併購案中有關有線電視系統經營 者與新聞頻道整合議題時,多採取結構管制作法的原因為何?而您 對這樣的做法有甚麼看法?

由於現行法規並未禁止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併購新聞頻道,本題 希望針對主管機關近年來對於併購案中禁止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 併購或設立新聞頻道的政策慣例,請教受訪者的看法,了解產官 學界等人士的不同角度與思考,並從受訪者的回答中了解目前管 制做法所產生的優缺點。

2. 經查找相關文獻發現其他國家並未針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能不 能併購新聞台有明文規範,請問您認為這樣的政策慣例與台灣有線 電視市場的產業結構以及運作方式有甚麼關連?

經爬梳美、英、德等國家的併購相關法規,發現並未特別針對有 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併購新聞頻道有明文規定,本題希望透過各界 觀察,來瞭解這樣的限制是否與台灣有線電視市場的特殊生態有 關係,藉此了解市場上真正的問題。

3. 據NCC 在相關垂直個案中個別委員所提出的不同意見書可知,之 所以禁止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併購新聞頻道是與市場上未建立公 平的上下架機制,以及新聞頻道內部的專業自主不足有關,請問您 認為除了前面兩個問題,市場上是否還存有其他問題是系統經營者 能否整合新聞頻道也應該考慮的?

32 個別訪談對象訪談大綱如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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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幾年之所以對系統經營者併購新聞頻道多是採取禁止結合的 結構管制是由於未建立公平上下架機制,以及新聞頻道內部專業 自主不足有關,本題希望請教受訪者就其對市場的觀察,除了前 面兩個原因之外,是否還有其他面向必須同時考量。

4. 草擬中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對於系統經營者能否 與新聞頻道整合,已就市場占有率以及禁止結合上限訂有明確規範,

應可解決一致性標準以及管制密度的問題;然而在反壟斷法尚未完 成立法前,為了避免目前管制作法所產生的問題,請問您認為NCC 在面對併購案中涉及系統經營者能否整合新聞頻道的議題時,可以 怎麼處理?

藉由反壟斷法的訂定應該可以解決本研究綜整目前併購案對於有 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併購新聞頻道所發現有未有一致性標準、未依 個案狀況調整管制密度,以及偏重外在多元的結構管制等問題,

本題希望徵詢各界對於反壟斷法未完成立法前的過渡時期,可以 採取什麼樣的作法來避免目前管制作法所產生的問題?

5. 反壟斷法雖可提供明確規範界線,惟考量媒體的市場影響力係相對、

而非絕對,在面對數位匯流的不確定性時,請問您認為禁止結合的

「絕對上限」應該如何訂定,才能保有彈性應變的空間?

數位匯流時代中不管是技術還是產業環境的變化都非常快速,也 因此改變了傳統媒體的影響力與市場的範圍,本題希望請教受訪 者禁止結合的上限應如何訂定,才能保有彈性空間。

6. 除了市場影響力(包括市占率、頻道代理權,以及決定上下架的權 力等)外,准駁時是否有其他建議考量因素(如旺中案時備受關注 的負責人「適格性」)?而為兼顧產業發展所需經濟規模,還可以 採取怎樣的做法?是否有與行為管制進行配套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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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審酌併購案時咸以市場影響力為重要考量,但經綜整NCC 在為各垂直整合個案所召開的公聽會以及聽證會中,發現經營者 適格性亦甚為重要,本題希望請教受訪者在面對併購議題時,除 了所提的這兩個面向,是否還有其他考量?而結構管制當然可以 從源頭禁止,但考量產業發展所需經濟規模,是否有予以行為管 制的空間?

7. 如若在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整合新聞頻道時,除了結構管制手段,

針對個案狀況輔以行為管制是可行的做法,請問您認為在甚麼樣的 狀況下要採取結構管制?甚麼樣的狀況下可以與行為管制配套?

而行為管制除了提升新聞台內部專業自主,以及賦予市場主導者包 括:不得差別待遇、公平上下架以及在其他平台的播放授權等義務 之作法,請問您是否還有其他建議?

本題希望請教受訪者針對有線電視系統與新聞頻道的整合,適用 結構與行為管制的狀況建議,而除了採取提升內部專業自主以及 維護市場公平等作法外,是否對行為管制還有其他具體建議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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