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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活機會喪失案例之實務判決

第四章 存活機會喪失案例在我國法上之運用

第四節 存活機會喪失案例之實務判決

鑑於醫療訴訟之專業性,我國司法院於 2004 年指定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設置醫療專庭或 專股,辦理民事醫療訴訟案件205

自 2007 年至 2017 年間,我國第一審法院新收民事訴訟案件之數量 為 135,661 件至 294,102 件之間;同一時期,新收民事醫療訴訟之數量 則為 160 件至 288 件之間,佔各該年度訴訟案件之比例約為百分之 0.05 至百分之 0.21 之間;同一時期,終結民事醫療訴訟之數量為 151 件至 297 件之間;同一時期,終結民事醫療訴訟之終結情形,原告全部勝訴及部分 勝訴之數量合計為 22 件至 59 件之間,佔各該年度終結民事醫療訴訟案 件之比例約為百分之 13 至百分之 20 之間,各該年度之詳細數量、比率

205 邱琦(2014),〈民事醫療訴訟與專家意見的運用〉,《臺灣法學雜誌》,第 243 期,

頁 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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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一所載206

比較法上之訴訟實務,以 2015 年為例,該年度日本人口約為 1.26 億 人,各地方裁判所與簡易裁判所(相當於我國第一審法院)總計受理民事 醫療訴訟為 836 件207,平均每萬人民事醫療訴訟件數約 0.06 件;相較於 此,同年度我國人口約為 2350 萬人,第一審法院受理民事醫療訴訟為 259 件,平均每萬人民事醫療訴訟件數約 0.11 件,換言之,我國人均民事醫 療訴訟案件數量約為日本之 2 倍。此外,日本醫療訴訟之被告幾乎全為 醫院,少見以醫師為被告,亦與我國訴訟上多以醫師本人單獨或兼為被 告之情形有所不同208

由上述實證數據可知,近十餘年來,我國民事醫療訴訟佔各該年度 訴訟案件之比例約為百分之 0.14,比重甚為低微,歷年來比例並無太大 變化,惟新收民事醫療案件之數量則隨整體新收訴訟案件之收案量增加,

基本上呈現緩慢上昇之狀態,以 2017 年為例,該年度新收訴訟案件之數 量為 156,456 件,新收醫療民事案件數量則為 280 件。至於原告提起民 事醫療訴訟之勝訴率,整體而言,約為百分之 17,其實並不高,其中判 決原告敗訴之原因,雖未具體統計,惟依一般民事醫療訴訟常見之爭點,

可以推知原告不能證明被告醫師之行為具有過失,以及不能證明因果關 係存在,應為主要之原因。

206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統計室。特別感謝臺灣高等法院邱琦法官提供上述資料,

在此特表誌謝。

207 邱琦(2017),〈臺日民事醫療訴訟-實務比較研究《上》《月旦醫事法報告》,第 2 期,頁 186。

208 邱琦(2017),〈臺日民事醫療訴訟-實務比較研究《上》《月旦醫事法報告》,第 2 期,頁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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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存活機會喪失案例之判決彙整

我國實務上關於存活機會喪失判決,首見於最高法院 77 年度台上字 第 1876 號民事判決稱:「中華民國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上述鑑定書固謂:

『急性心肌梗塞死亡率頗高,雖經適當治療,亦不一定有存活希望』,然 非謂急性心肌梗塞症患者,縱經適當治療,概無存活之希望,故如及時適 當治療,仍應有存活之可能,茲上訴人延誤時間,未為適當治療,致被害 人喪失存活之可能機會,上訴人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間,自有相 當之因果關係存在。209」,應係我國實務上關於存活機會喪失最早之論述。

然因該案之爭點在於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最高法院並未進一步 具體論述存活機會喪失與因果關係間之判斷基準。

就此,學說上認為我國實務上對於個案中事實上因果關係之論據,

往往採取「定性」文字之理解與描述,亦即上開判決所稱「存活之可能」、

「喪失存活之可能機會」,但此等「可能」、「機會」之具體數值究為何,

判決理由往往未見詳細之說明,欠缺「定量」之概念;然而,醫療侵權事 件與一般侵權行為事件之性質並不相同,ㄧ般侵權行為事件個案因果關 係之判斷往往非黑即白般明確,以定性之描述方式即足以說明事件之本 質,在醫療侵權事件當中,特定病患是否因醫療過失而發生後遺症或發 生死亡結果,除非以有確實之科學上證據,通常在醫療鑑定上並不能就 特定個案提出百分之百或零之確切答案,而僅能就通案情形提出一定數 值以供法院參考,實易造成法院之錯誤論證,故法院在具體個案上,參酌 醫療鑑定意見時,應避免遭受「定性」之文字誤導,而加強對於「定量」

209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第 9 卷,第 3 期,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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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與論證之能力,方能妥善運用醫療專業之協助210

我國實務上自 2000 年(其中最高法院係自 1991 年起)迄今,關於民 事醫療過失醫療訴訟當中,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所蒐錄資料,以

「存活機會」為關鍵字,搜尋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民事相關 裁判資料,再排除與存活機會喪失無關之案例,整理出當事人有明確主 張或經法院認定涉及存活機會喪失之民事損害賠償案例事實,總計有 34 件,其中經法院於某一審級或最終認定成立損害賠償責任者,則計有 13 件(完整搜尋結果請參附表二)。以下擬以早期相當具代表性之臺灣高等 法院 92 年度上字第 596 號民事判決(2010 年 8 月 23 日定讞),作為我國 實務上第一個討論之案例,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醫字第 66 號 民事判決(2018 年 4 月 26 日定讞),作為第二個討論之案例,藉此觀察此 段期間實務見解之發展。另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所蒐錄資料,以

「相當程度可能性」為關鍵字,搜尋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民 事相關裁判資料,搜尋結果僅有 1 件判決文字出現「相當程度可能性」

等語(完整搜尋結果請參附表二),即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27 號 民事判決(迄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為止,判決尚未定讞),即以上開民事 判決作為下述第三個討論之案例,觀察存活機會喪失理論在我國最近之 實務發展。

210 吳志正(2015),〈醫療訴訟中因果關係之判定〉,《月旦法學雜誌》,第 246 期,

頁 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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