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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程度可能性理論」之分析

第三章 日本法上「相當程度可能性理論」

第四節 「相當程度可能性理論」之分析

初次提出「相當程度可能性」理論之平成 12 年 9 月 22 日判決,強 調「生命之維持對於人類來說係最基本之利益,前述生存之相當程度可 能性即屬法律所保護之法益」,係將其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當中保護

107 吉岡正豊(2014),〈医療の過失認定と因果関係〉,《医事法判例百選〔第 2 版〕 頁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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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之位置所理解,藉以達到減輕因果關係證明負擔此一實際上之目的,

其後平成 15 年 11 月 1 日判決、平成 16 年 1 月 15 日判決、平成 17 年 12 月 8 日判決等均明白採取「保護法益說」之同一定性108。學說上ㄧ般認為 此係擴張權利之法益之概念,使得因果關係在證明程度上可以減輕109,換 言之變更原先實體法上舉證困難的待證事實,將「生存相當程度可能性」

作為人格權之保護法益,剝奪上述法益在解釋上即屬人格權侵害之態樣,

得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亦即藉由實體法上待證事實之改變以減輕訴訟法 上舉證責任之負擔110

就「相當程度可能性」採取「保護法益說」之見解,學說上亦有所批 評,主要批評認為該理論係假藉構成權利侵害之名改變裁判之心證度,

並且造成作為保護法益之「相當程度可能性」,在訴訟上仍然要依原先裁 判心證度達到「高度蓋然性」程度之曖昧關係,亦即將可能性置於高於蓋 然性之不自然位置,使得事實上因果關係證明度之減輕與損害賠償理論 間,兩者持續處於不透明之狀態111。值得注意的是,平成 17 年 12 月 8 日 判決中島田裁判官與才口裁判官提出之補充意見認為「相當程度可能性 係取代因果關係存在之要件」,不採向來「保護法益說」之見解,而係採 取「因果關係取代說」之見解,亦即侵權行為之保護客體仍然係病患之

「生命、身體法益」,而非「相當程度可能性」,然於病患無法證明醫療

108 志村由貴(2007),〈「相当程度の可能性侵害論」をめぐる実務的論点〉,《ジュリ スト》,第 1344 期,頁 69-70。

109 潮見佳男(2009),《不法行為法 I〔第 2 版〕,頁 381-385,日本,東京:信山社。

110 新堂幸司(2009),《新民事訴訟法〔第四版〕,頁 545,日本,東京:弘文堂。

111 溜箭将之(2007),「相当程度の可能性」のゆくえ-平成 17 年 12 月 8 日最高裁第 一小法庭判決を題材に〉,《ジュリスト》,第 1344 期,頁 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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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行為與「生命、身體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結果間存在「高度蓋然性 之因果關係」時,作為取代因果關係之證明,倘病患得以證明「醫療過失 行為」與「損害結果」兩者之間具有「相當程度可能性」存在時,醫師就 此即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試圖不受限於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之理論,架 構出嶄新之舉證責任緩和理論112

然而,學說上對於前述因果關係取代說提出之主要批評,在於其創 設出新的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相當程度可能性),該要件適用在其他侵權 行為類型,例如醫師以外之專門人員責任、公害訴訟、交通訴訟、名譽毀 損等案件,是無法整合的。倘就全部的侵權行為類型因果關係之舉證均 採取相當程度可能性為已足,將過於接近毫無限制使侵權行為損賠償責 任之範圍過於寬廣,有欠適當;反之,若將該要件僅限於醫療訴訟等一定 類型之損害賠償責任因果關係舉證之緩和,亦欠缺具有說服力之理論基 礎113

另自訴訟法上之觀點,最高裁判所從東大ルンバール事件以來所建 立高度蓋然性之因果關係,將「相當程度可能性」作為保護法益時,在醫 師未實施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時,病患雖無法證明其先位請求成立,

亦即醫療行為與病患死亡結果或不殘留重大後遺症之間具有「高度蓋然 性之因果關係」,但在證明醫療行為與生存或不殘留重大後遺症之相當 程度之可能性具有「高度蓋然性之因果關係」,得以實現其備位請求,兩

112 溜箭将之(2007),「相当程度の可能性」のゆくえ-平成 17 年 12 月 8 日最高裁第 一小法庭判決を題材に〉,《ジュリスト》,第 1344 期,頁 53。

113 志村由貴(2007),〈「相当程度の可能性侵害論」をめぐる実務的論点〉,《ジュリ スト》,第 1344 期,頁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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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為訴訟上之證明標準亦係一致的114。平成 17 年 12 月 8 日判決並明白 表示,關於醫師未實施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時與迴避損害結果之「相 當程度可能性」,係由病患一方負擔舉證責任,倘不能證明「相當程度可 能性」存在,就此醫師亦不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115

嗣後平成 21 年 3 月 27 日判決、平成 23 年 2 月 25 日判決,並未變 更先前最高裁判所採取「法益保護說」見解,均維持下級審將「相當程度 可能性」作為保護法益之立場,其中平成 23 年 2 月 25 日判決更進一步 表示「醫師對於病患是否應以侵害適當醫療期待權為由負擔侵權行為責 任,僅止於在系爭醫療行為顯著不適當之案例」,並未揚棄平成 11 年判 決以前採取之「期待權侵害論」與「延命利益喪失論」,進而賦予其全新 之構成要件(顯著不適當之醫療行為),架構出「生命、身體法益」、「相 當程度可能性」、「接受適當醫療行為之期待權」三階層理論116,明顯係 將「相當程度可能性」置放在保護法益之階層,毋寧將「相當程度可能性 理論」,視為「期待權侵害論」與「延命利益喪失論」延長線上理論,對 於醫療過失訴訟當中病患之救濟形成合理穩當之圖貌,建構出完整之醫 療過失訴訟救濟體系。

綜上所述,雖然學說上不是沒有批評或其他意見存在,但日本最高 裁判所多數實務見解及學說評釋,均係將「相當程度之可能性」作為侵權

114 畑中綾子(2007)。〈相当程度の可能性」について-平成 17 年 12 月 8 日最高裁判 決を素材に〉,《ジュリスト》,第 1344 期,頁 63-64。

115 小池泰 (2014)。〈未決勾留中の被告人の治療と国の転医義務〉《医事法判例百 選〔第 2 版〕,頁 106。

116 志村由貴(2007),〈「相当程度の可能性侵害論」をめぐる実務的論点〉,《ジュリ スト》,第 1344 期,頁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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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法所保護之法益117,亦即將之理解為藉由創設新的保護法益類型達到 降低因果關係證明度之結果118

第二項 「相當程度可能性」之適用範圍

在確立「相當程度可能性」作為侵權行為保護法益之定性後,關於

「相當程度可能性」之理論適用範圍,可分為醫療案件適用之類型、與病 患期待權理論之關係以及醫療案件以外類型之適用三部分而言。

首先,關於醫療案件適用之類型而言,平成 12 年 9 月 22 日判決係 病患因醫療過失行為死亡,依據侵權行為請求之案例,其適用案件之請 求權基礎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具體之保護法益則為「生存之相 當程度可能性」;平成 15 年判決則係病患雖未因醫療過失行為死亡,但 因此殘留重大後遺症之案例,請求權基礎仍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具體保護法益則為「不殘留重大後遺症之相當程度可能性」,將「相當程 度可能性理論」射程擴大至病患並未死亡之案例119;其後,平成 16 年 1 月 15 日判決係病患因醫療過失行為死亡,依據醫療契約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請求權請求之案例,明白將「相當程度可能性理論」適用之案件類型 擴及債務不履行案件。就此,應可認定「相當程度可能性理論」在醫療案 件適用之類型,包括病患死亡或者殘留重大後遺症之案例,且不論在侵 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責任均有其適用之餘地120。其後平成 17 年 12 月 8 日

117 大塚直(2001)。〈不作為医療過誤による患者の死亡と損害•因果関係論-二つの 最高裁判決を機縁として〉,《ジュリスト》,第 1199 期,頁 16。

118 前田順司(2006) ,〈医師の注意義務違反と因果関係-相当程度の可能性〉《医事 法判例百選》,頁 165。

119 橋口賢一(2014),〈高度な医療機關への転送義務〉《医事法判例百選〔第 2 版〕 頁 105。

120 溜箭将之(2007),「相当程度の可能性」のゆくえ-平成 17 年 12 月 8 日最高裁第 一小法庭判決を題材に〉,《ジュリスト》,第 1344 期,頁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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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平成 21 年 3 月 27 日判決、平成 23 年 2 月 25 日判決均係病患死 亡或殘留重大後遺症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請求,並未超越前述判 決建構之範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平成 21 年 3 月 27 日判決係關於麻 醉醫師裁量過失之案例,向來最高裁判所對於麻醉醫師就麻醉藥劑使用 係承認相當程度之裁量權,就此種存在專業判斷餘地之案件類型,亦未 排除「相當程度可能性」理論之適用121

其次,關於「相當程度可能性理論」與平成 12 年 9 月 22 日判決以 前所建構之「延命利益論」、「期待權侵害論」之關係。平成 12 年 9 月 22 日判決、平成 15 年 11 月 1 日判決、平成 16 年 1 月 15 日判決並未就 此多所著墨,然而,平成 17 年 12 月 8 日判決之多數意見、補充意見則 分別提出「威脅到生命尊嚴之粗心治療」、「醫師實施之檢查、治療等行 為倘若有不值得稱為醫療行為之例外場合」、「實施之檢查、治療十分不 符合現在醫療水準時」,於此情況下,並不否定得以該法益本身作為損害 賠償保護之法益,惟在具體個案適用上則應採取嚴格之認定122,可謂對於 醫師侵害病患「接受適當治療之法益」,是否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保留討論之餘地。其後,平成 23 年 2 月 25 日判決更明白表示在醫療行 為顯著不適當之案例,一方面藉由「顯著不適當」之要件限縮期待權侵害 之態樣,一方面肯認此種案件類型醫師對於侵害病患「接受適當醫療之 期待權」應負擔侵權行為責任123,可謂建構出三階層之醫療過失訴訟救濟

121 吉岡正豊(2014),〈医療の過失認定と因果関係〉,《医事法判例百選〔第 2 版〕 頁 108-109。

122 溜箭将之(2007),「相当程度の可能性」のゆくえ-平成 17 年 12 月 8 日最高裁第 一小法庭判決を題材に〉,《ジュリスト》,第 1344 期,頁 56。

123 山口斉昭(2014),〈下肢深部靜脈血栓症治療に対する期待権侵害〉《医事法判例

123 山口斉昭(2014),〈下肢深部靜脈血栓症治療に対する期待権侵害〉《医事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