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存活機會喪失與因果關係理論

第四章 存活機會喪失案例在我國法上之運用

第三節 存活機會喪失與因果關係理論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要件當中,其中關於因果關係之有無,

各國法律多未具體規定,係由法院實務創設不同之概念或理論,以界定 行為人就其行為所生損害,應予負責之範圍,體現不同之法律文化及思 考方式,我國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即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學說上皆認侵權行為責任之成 立,須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181。就此,我國民法第 1 條規定:「民事,

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即可作為因果關係之 法理基礎。我國實務上,最高法院 48 年台上字第 481 號判例意旨稱:「損 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 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182」,亦明白肯認因果關係作為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之成立要件。

至於因果關係之區別,我國學說上多數均採取德國法之通說,區分 為「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前者係指可歸責 之加害行為與權利受侵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後者則係指權利受侵害與損 害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183。我國實務上,關於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用語,

則首見於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014 號判決:「醫師未為診斷或追

181 王澤鑑(2011),《侵權行為法》,2011 年 8 月版,頁 229-230,台北:作者自版。

182 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8 號判例意旨稱:「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

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亦同此意旨。

183 王澤鑑(2011),《侵權行為法》,2011 年 8 月版,頁 232-233,台北:作者自版。

陳聰富(2014),《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頁 375,台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115

蹤、確認之檢驗結果,而未對病人施予必要之用藥救治,以致發生病人之 死亡結果,有關責任成立因果關係,已難期待被害人有舉證之可能性,於 此情形,如嚴守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之規定,將使被害人無從獲得 應有之賠償,有違正義原則,基於公平之衡量,依舉證責任轉換之原則,

就此不具相當因果關係,即應由醫師負舉證責任。」,其後,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43 號判決更明白指出:「按侵權行為之債,固以有侵權之 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即『責任成 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惟相當因果關係乃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 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 相當因果關係,該『相當性』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 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 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若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 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或『事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

者,仍難謂該行為有『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或為被害人所生損害 之共同原因。184」,均明白採取與學說多數見解相同之區別標準。

由此可知,我國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須同時具備責 任成立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在醫療事故案件 當中,與一般侵權行為案件,並無不同,惟因判斷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 時,由於責任成立已經判定,大多僅從事法律上因果關係之判斷,而醫療 損害事故之事實有無,經常難以辨明,故醫療事故涉及之因果關係判斷,

184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624 號、同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695 號、同院 102 年 度台上字第 312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 851 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 2015 號判決均採 取相同見解。

116

大抵均屬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範疇185

第二項 相當因果關係理論

侵權行為之因果關係,得分為「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 之因果關係」,已如前述,所謂因果關係,我國學說及實務上均係採取「相 當因果關係說」,亦即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 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

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我國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107 號判例則謂:「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間,縱有如無甲之行為,乙即不致死 亡之關係,而此種行為,按諸一般情形,不適於發生該項結果者,即無相 當因果關係,自不得謂乙係被甲侵害致死。」,均採取相同之判斷標準186。 析言之,「相當因果關係」係由「條件關係」與「相當性」所構成,第一 階段先審究其條件上之因果關係,第二階段則認定該條件有無相當性,

前述英美法及日本法上,均採取此種二階段因果關係構造,前者在英美 法上稱為「事實上因果關係(factual causation)」,在日本法上稱為「條 件 之 因 果 關 係 」; 後 者 在 英 美 法 上 稱 為 「 法 律 上 因 果 關 係 (legal causation)」,日本法上則稱為「相當之因果關係」,各有不同之具體判斷 標準187

「相當因果關係」之所謂「條件關係」,或者稱為事實上因果關係,

係指事實上因果律之有無,其目的在於判斷被害人之侵害行為實際上是

185 陳聰富(2009),〈醫療事故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032 號民事判 決評析〉,《法令月刊》,第 60 卷第 10 期,頁 4-6。

186 相同意旨者,另有最高法院 22 年上字第 1886 號判例、同院 30 年上字第 18 號判 例、48 年台上字第 481 號判例

187 王澤鑑(2011),《侵權行為法》,2011 年 8 月版,頁 236-237、248-249,台北:作 者自版。

117

否對於損害發生具有原因力。至於事實上因果關係之存否,學說上多數 均採取「必要條件說」,亦即若無被告之行為,則損害將不會發生,該行 為始為損害之原因,反之,若無被告之行為,損害仍會發生,則該行為即 非損害之原因,其優點在於能有效排除因果關係尚不相干之因素,而為 各國法院實務廣泛採取188。此外,亦有學說係採取所謂「充要條件說」,

認為某組條件欲構成特定結果之原因,必須該條件為先行條件之必要因 素,且該組先行條件為事件結果發生之充分條件,易言之,被告之行為需 為損害發生之充分且必要之條件,兩者間始具有條件關係,此說與「必要 條件說」之差別在於其承認多組充分條件之存在,惟在只有一組充分條 件時,兩者結論並無不同189

另所稱之「相當性」,或者稱為法律上因果關係,則係在判斷事實上 因果關係成立後,基於公平正義及當時社會之需求等,判斷讓行為人成 立侵權責任,始其對發生之損害結果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否符合社會 公平正義,因此係對於涉及法律政策之考量,以求個案當事人間損害分 單之合理分配,學說上有提出許多並非完全一致之見解,蓋如何決定最 近原因或遙遠之損害,並無確定之原則可供參照,而是基於案件事實,綜 合邏輯、一般共同觀念、正義、政策與判決先例等考量而為判斷190。又關 於判斷通常性所應考察之範圍,學說上有採取主觀說者,以行為當時被 告所認識之事實為基礎;有採取客觀說者,以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

188 陳聰富(2004),〈侵權行為法上之因果關係〉《因果關係與損害賠償》,頁 54-55,

台北:元照。

189 陳聰富(2004),〈侵權行為法上之因果關係〉《因果關係與損害賠償》,頁 80-83,

台北:元照。

190 陳聰富(2004),〈侵權行為法上之因果關係〉《因果關係與損害賠償》,頁 98-100,

台北:元照。

118

實及行為後一般人預見可能之事實為基礎,亦有採取主客觀混合說者191。 就此,我國實務上,如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210 號判決稱:「所謂 相當因果關係由『條件關係』與『相當性』所構成,條件關係是採『若無 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即『若無,則不』為認定,『相當性』係以行 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其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 之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 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之間即有因果關係。」,則均係採取客觀說之立場192。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相當因果關係說」係建立在自然意義之通常可 能上,然而,因果關係除了從是自然科學之審查,以數學上之或然率來計 算排除不尋常之必要條件以外,更應以法條規定之目的,對於行為人之 行為如何導致損害發生,從事法律評價之審查,在此意義下,所謂相當與 否,係指一般文明損害賠償規範認為適當,稱之為「新相當因果關係理 論」193。誠以,建立在可能性考量基礎下之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對於可歸 責之損害結果範圍,並無明確之限制,德國法上亦有採取「法規保護目的 說」,認為只有當被主張之損害根據其種類及存在之方式,屬於被侵害法 規之保護目的下時,損害賠償之義務始存在,就此,我國民法第 184 條 第 1 項前段所定之保護客體為權利,所應探討之規範目的,即係各該權 利規範之目的,亦即在該權利規範可預見之範圍內,方屬該權利保護之

191 王澤鑑(2011),《侵權行為法》,2011 年 8 月版,頁 250,台北:作者自版。

192 相同意旨者,另有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323 號判決、95 年度台上字第 2049 號判決、101 年度台上字第 443 號判決。

193 黃立(2006),《民法債編總論》,2006 年 11 月版,頁 285-286,台北:元照。

119

目的,可資作為補充判斷相當因果關係之重要參考標準194

由此可知,我國學說及實務上對於因果關係是否成立之判斷,多數均 採取「相當因果關係說」作為判斷標準,惟以,除了學界對於「相當因果 關係」之詮釋不同之外,加以法院在運用因果關係理論時,又常須考量各 種社會政策及法規範目的,致使「相當因果關係」適用之結果,常以各種

由此可知,我國學說及實務上對於因果關係是否成立之判斷,多數均 採取「相當因果關係說」作為判斷標準,惟以,除了學界對於「相當因果 關係」之詮釋不同之外,加以法院在運用因果關係理論時,又常須考量各 種社會政策及法規範目的,致使「相當因果關係」適用之結果,常以各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