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日本法上「相當程度可能性理論」
第二節 「相當程度可能性理論」之實務判決
第一項 最高裁判所平成 9 年(オ)第 42 號平成 12 年 9 月 22 日第一小法庭判決
90第一目 案例事實及主要爭點
病患 X 於平成元年(1989 年)上午 4 時 30 分因突然的背部疼痛而醒 來,稍後稍有緩解,旋即前往 Y 醫院就醫,於前往醫院途中再次發生背 部疼痛症狀,同日上午 5 時 35 分到院後,病患 X 主訴上背部中央及心部 疼痛,醫師 Z 臆診為急性胰臟炎及狹心症,並對病患 X 實施肌肉注射鎮 痛劑及靜脈注射急性胰臟炎點滴,惟未針對 狹心症部分實施治療行為,
病患 X 於接受上述治療過程中,突然表示疼痛並發生痙攣等劇烈症狀後 陷入昏迷,經在場醫師緊急實施心肺復甦術後,仍於同日上午 7 時 45 分 死亡,死亡原因為不安定狹心症引起壓迫性急性心肌梗塞所導致之心臟 衰竭。嗣經鑑定結果認為,ㄧ般急性心肌梗塞在院內之死亡率約為百分 之 10,本件如於初診當時進行心電圖檢查,確定為心肌梗塞,進行適切 之治療,雖然機率只有百分之 20 以下,但仍存在救命可能性。
第二目 兩造主張及法院判決
病患 X 家屬對 Y 醫院依據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提 起訴訟,請求 Y 醫院賠償侵害生命權所生之財產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事實審法院認為,關於發生背部疼痛及心部疼痛患者之醫療行為,
依照當時之醫療水準,根據聽診、觸診得出之結果懷疑有狹心症等可能 時,應給予硝化甘油舌下錠、進行心電圖檢查並監視心律不整情形,待確
90 《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 54 卷 7 號,頁 2574。資料來源:日本最高裁判所 裁判例情報網站http://www.courts.go.jp (最後瀏覽日:2018 年 6 月 30 日)。
53
54
第二項 最高裁判所平成 14 年(受)第 1257 號平成 15 年 11 月 1 日第三小法庭判決
93第一目 案例事實及主要爭點
病患 X 當時為小學六年級學生,其於昭和 63 年(1988 年)9 月 29 日 到醫師 Y 經營診所看診,主訴輕微腹痛、頭痛、前頸部痛及發燒,醫師 Y 臆診為氣管炎及頸部淋巴腺炎等,進而給予抗生素治療,同年 9 月 30 日 因症狀未改善再度前往看診,醫師 Y 臆診有扁桃腺炎,給予對應治療,
並囑託於同年 10 月 3 日回診,期間病患 X 於同年 10 月 2 日因在家發生 發燒、腹痛、大量嘔吐等症狀,送往綜合醫院急診,該醫院醫師臆診為疑 似盲腸炎,嗣病患 X 於同年 10 月 3 日回診,醫師 Y 聽聞上開症狀後,臆 診為急性腸胃炎、脫水症,並給予實施點滴治療後返家,期間病患 X 仍 發生嘔吐等症狀,同日下午病患 X 因持續嘔吐回診,再度接受點滴治療 後,期間病患 X 發生無法分辨點滴數量情形,惟亦曾拒絕診所職員協助 自行前往廁所,回程中並向診所職員道謝,接受點滴治療後嘔吐情形略 有好轉,病患 X 返家後,於同年 10 月 4 日因在家發生疼痛、意識模糊、
無法回應、身體冰冷、僵硬等症狀,送往綜合醫院急診,經實施腦部斷層 掃描等檢查,發生病患實係罹患非炎症性急性腦機能障害(急性腦症),
經緊急治療恢復意識後,仍殘留因急性腦症導致腦原性運動機能障礙等 重大後遺症傷害,認定為第一級身體殘障,完全無法自理生活。根據醫療 文獻記載,倘即時轉診,病患約有百分之二十二機率不會殘留後遺症。
93《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 57 卷 10 號,頁 1524。資料來源:日本最高裁判所 裁判例情報網站http://www.courts.go.jp (最後瀏覽日:2018 年 6 月 30 日)。
55
第二目 兩造主張及法院判決
病患 X 起訴主張醫師 Y 怠於履行適時轉送至綜合醫院義務(轉送義 務),導致其殘留重度腦部障礙,假使不能認定醫師 Y 違反轉送義務與 其殘留重度腦部障礙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話,則主張「不會殘留重度 腦部障礙之相當程度可能性」被侵害,基於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請 求損害賠償財產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9051 萬日圓。
事實審法院認為,病患 X 於 10 月 3 日接受點滴治療之後,曾拒絕 診所職員協助自行前往廁所,回程中並向診所職員道謝,能否斷定病患 X 於接受點滴治療時之言行舉止已經有表現出意識障礙之徵兆,是有疑 問的。且病患 X 於接受點滴治療後,其嘔吐情形曾一度好轉,醫師 Y 診 療結束當時,不能認為醫師 Y 負有將疑似急性腦症之病患 X 轉送至綜合 醫院之義務,具有違反一般診所醫師所應負注意義務之過失。縱以認為 醫師 Y 應負有轉診義務,依照本件鑑定結果,亦不能認定醫師 Y 違反轉 診義務與病患 X 後續障礙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再者,根據醫學上統 計,一般急性腦症重症患者,死亡率約百分之 36,生存者當中有百分之 63 殘留中樞神經後遺症,能完全回復者僅有百分之 22.2 左右,其中百 分之 77.8 仍殘留有後遺症,對於早期治療對於後遺症能否有一定程度 改善降低後遺症,亦無明確統計,不能認為早期轉送對於防止病患 X 發 生後遺症具有相當程度之可能性,判決駁回病患 X 之訴。
最高裁判所認為,關於違反轉送義務部分,依據本件診療過程,病患 X 於接受點滴注射時,既然已經出現疑似輕度意識障礙之徵兆,Y醫師應 該考慮到對於包括急性腦症在內之重大緊急疾病之處置,將病患X轉送
56
57
道炎等,復於同年 7 月 17 日實施胃內視鏡檢查,然該次檢查因病患 X 胃 部殘留大量食物殘渣,無法判斷胃部有無異常存在,依當時醫療水準,本 應再次實施胃內視鏡檢查,惟 Y 醫師卻未實施第二次檢查,即告知病患 X 胃部並無顯著異常,僅為慢性胃炎,並開立口服藥物。嗣病患 X 於同年 10 月後至其他醫院接受檢查,發現實係罹患胃癌,當時病患 X 胃壁全部 硬化,且有腹積水,癌細胞疑似已轉移至腹膜,病患 X 旋即住院接受化 學療法,仍於翌年 2 月 4 日死亡。
本件醫師 Y 實施胃內視鏡檢查時,病患 X 已經罹患胃癌,倘醫師 Y 於要求病患 X 禁食後再次實施胃內視鏡檢查,十分可能發現上情。然而 依照病患 X 之病情發展,縱以醫師 Y 時施上開檢查時得診斷出胃癌,即 使給予適切之治療,病患 X 的死亡仍然是不可迴避的。而且,依病患 X 於檢查當時病狀以及實施符合當時醫療水準之化學療法發生效用,病患 X 僅是具有延長生命之可能性。
第二目 法院判決
病患 X 之繼承人起訴主張,因為醫師 Y 未實施適當之檢查以致未能 發現胃癌,導致病患 X 死亡,侵害病患 X 於死亡死點仍然具有生存之相 當程度可能性,根據醫療契約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事實審法院認為,醫師 Y 於實施本件檢查當時,未要求病患 X 禁食 後再次實施檢查,違反醫療契約義務,自具有過失;然而縱使於本件檢 查當時,即對病患 X 實施適切之治療,病患 X 的死亡仍然是不可迴避 的,並不能認為醫師 Y 之過失與病患 X 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縱以 對病患 X 實施化學療法,亦不能認為病患 X 於死亡時點仍然具有生存之
58
59
(2001 年)4 月 1 日上午 7 時 30 分許,看守所職員發現病患 X 於收拾寢具 過程當中,保持上身坐起相同姿勢不動數分鐘之久,並出現回應遲鈍等 現象,遂通知看守所醫務室值班之醫師 Y1,醫師 Y1 初步臆診為腦內出 血、腦梗塞,並將病患 X 安置在該所具有相關緊急處置所必要醫療機器 之特定集中治療室,同日上午 8 時 30 分許,再由具有神經科醫師資格之 醫師 Y2 為病患 X 進行診治,此時病患 X 出現問答無法應,受疼痛刺激手 腳有動作,右半身麻痺,無法言語,瞳孔呈圓形兩眼對光反應迅速等症 狀,醫師 Y2 臆診為腦內出血、腦梗塞,並進行第一次頭部電腦斷層攝影 (CT),雖然攝影結果不佳,醫師 Y2 仍判讀出病患 X 並無腦內出血,而為 腦梗塞,進而給予治療腦浮腫之點滴藥物,嗣於同日上午 11 時 15 分,
由放射線技師進行第二次頭部電腦斷層攝影,病患 X 確診係腦梗塞無誤,
醫師 Y2 旋即聯繫看守所醫務部長醫師 Y3 報告,其後於同日上午 11 時 45 分、下午 5 時 30 分許對病患 X 進行診治,症狀並無顯著改善。翌日(4 月 2 日)上午 7 時 50 分許,醫師 Y4 再次對病患 X 進行診治,其仍有右半身 麻痺、不能言語等症狀,並於同日上午 9 時 27 分許進行第三次頭部電腦 斷層攝影,發現其腦浮腫現象仍然持續惡化,遂於同日上午 10 時許判斷 已不適合在東京看守所繼續治療,聯絡進一步轉送事宜,於聯繫數家醫 院後,於同日下午 3 時 41 分許抵達外部醫院,進行第四次頭部電腦斷層 攝影,立即為病患 X 進行緊急開顱減壓手術,病患 X 於術後殘留失語、
半盲、無法閱讀書寫、溝通理解障礙、顏面神經障礙、右半身麻痺等重大 後遺症。根據病患 X 第四次頭部電腦斷層攝影結果,發現病患 X 從 4 月 1 日到 4 月 2 日上午腦浮腫即有出現持續惡化現象。
60
第二目 兩造主張及法院判決
病患 X 起訴主張東京看守所職員即醫師 Y1 等人,違反迅速轉診至外 部醫療機關以給予其接受腦梗塞適切治療之機會,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1 條第 1 項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1,000 萬日圓。
事實審法院認為,病患 X 所主張得以治療腦梗塞之血栓溶解療法,
並非慣行之主要治療法,且有引起腦出血之危險性,一般僅能適應於發 病後 3 至 6 小時內,而本件病患 X 接受第一次腦部斷層攝影之時點,根 據檢查結果顯示,已經沒有採取血栓溶解療法之可能,至於更早之前的 時點,考量到轉診需要一定之時間,安排腦部斷層掃描等診斷過程也要 一定之時間,縱使從病患 X 於接受醫師 Y1 診斷開始安排轉送至外部醫療 機關,亦難認病患 X 有於上開時間內接受血栓溶解療法之可能;再者,
病患 X 於特定集中治療室接受治療期間,醫師 Y1 等人均有對其症狀作出 對應之治療,縱使病患 X 有迅速轉診外部醫療機關,亦不能認定病患 X 後 遺症程度必然會有所減輕;況依本件鑑定意見書,病患 X 於東京看守所 所接受一連串診療行為,均符合一般腦梗塞患者治療程序,全無不當之
病患 X 於特定集中治療室接受治療期間,醫師 Y1 等人均有對其症狀作出 對應之治療,縱使病患 X 有迅速轉診外部醫療機關,亦不能認定病患 X 後 遺症程度必然會有所減輕;況依本件鑑定意見書,病患 X 於東京看守所 所接受一連串診療行為,均符合一般腦梗塞患者治療程序,全無不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