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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分析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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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分析

2014 年,經過學者專家、民意代表等相關專業人士的努力,實驗教育三法 終於在該年頒布施行,內容包括:《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 人辦理條例》,稱為實驗教育三法。本章文獻內容將不討論其他兩項法條,而單 聚焦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確保本研究脈絡之完整。

壹、《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帶來的新局

在這一個章節,研究者將聚焦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這項法令 上,首先要討論到底在這二十年來,對教育法令上的變革以及民間發起的教育 立法運動,通過什麼法律才促成今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的通過。

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的第一條揭櫫,其立法原由是為了落實 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 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但在這裡可以發現一件事,早 期森林小學成立之時,《教育基本法》還沒通過,甚至是因為四一零教改才促成 往後民間《教育基本法草案》推動與政府《教育基本法》之訂定。

為什麼會如此呢?首先早年的教育法令,大多受《國民教育法》之約束,

像是教學、教科書、課堂節束等,在這些限定下對於另類學校辦學,並沒有任 何空間能夠進行教育理念的實踐,就算由私立學校法來辦學,另類學校還是受 到非常多的限制。

周志宏(2003)由私人興學角度探討此觀點,在早期我國法律上雖看似鼓 勵私人辦學,但實際上卻有許多限制,從「各類私立學校學校設立標準」直接 箝制了多數私人興學的彈性,簡單的以校地及設施規模標準來看,就直接使得 想辦學卻欠缺資源的人望之卻步。更造成多數私人學校在成立之後,在教學、

師資、課程規劃、甚至是組織上皆與公立學校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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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國民教育學習階段學校型態具有強烈的排他性。隨著時間的推進,我國終於 在1999 年通過《教育基本法》,該法案的訂定,使得當初必須個別修法的模 式,有一個上位法可供依循。

當《教育基本法》出現後,其將可作為補充憲法部分內容的教育專法,也 開啟了我國新時代的教育發展。周志宏(2012a)將《教育基本法》重要的意涵 及內容歸納如下:一、確立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二、揭示教育中立原則;

三、明定國家之教育整備義務;四、落實教育的地方分權與共同參與;五、重 整教育法令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

過去則有學者認為,《教育基本法》通過,使台灣教育改變了長期以來,政 府消極面對教育變遷的局面,並給予人民更多積極進行教育改革的法律保障,

諸如落實教育機會均等、教育鬆綁等議題(楊巧玲,2001;李奉儒,2001)。

這樣深遠的影響,延續到2014 年頒布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內容第一條開宗明義寫到:「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 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正式確立 了另類學校辦學的合法性,直接同意了另類教育使用「學校」的方式進行理念 的實踐。

從國外的案例可以發現,馮朝霖與王佑菁(2007)研究中提及德國「自主 學校典範計畫」對於德國教育改革上的影響,另一方面該計畫也造成德國各地

(為聯邦制)對於學校法制的鬆綁,諸如:《學校法》、《學校改革法》。上述計 畫對學校結構帶來的改變為:

(一)人事管理

(二)資金財務營運管理

(三)教學組織與教學形塑

(四)內在組織及學校校務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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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品質保證及說明報告

能發現到在上述幾點內容上,對學校轉型上所起的關鍵作用,尤其是教學 組織與教學形塑和內在組織及學校校務共同參與兩點,在學校轉型上皆具有實 務上的影響。

上述這樣的計畫,源來自於光譜的另一邊—「德國另類自由學校」,這些學 校是因不滿公立學校教育而成立,大多為私立學校。王秋萍(2002)歸納出另 類自由學校的教學特色:(一)小班小校,每一個年級都只有一班(二)課程部 分採取自由選課制度(三)學習內容與生活經驗結合(四)強調課程的全面性

(五)採用另類成果評量。在另類自由學校中,每一所學校皆有自己獨特的教 學理念,而這些理念也隨著學校變革動態成長。

有趣的是「自主學校典範計畫」的內涵,部分是依循著自由另類學校的教 學理念訂定而成,這如同一種民間與政府在教育理念上的相互交流,也才促成 了教育改革上的突破。若作為台灣教育發展上的借鏡,不免呼應《理念學校法 草案》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的關聯。

李伯佳(2016)逐條分析《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在行政觀點上之 變革,認為該條例的通過讓部分公立學校能跳脫傳統行政系統,創造出對學童 更友善的學習環境,不過在改革前後還是要審慎的評估與實行。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在本文撰寫的同時適逢修法進行,因研究 內容之關係,研究者還是依循103 年通過之法令作為探討的依據,對於法令帶 給教育事項之鬆綁,研究者使用周志宏(2012b)整理的方式進行分析,首先教 育法學上,將教育事項分為「外部事項」和「內部事項」:

(一)外部事項

為教育的外在條件,其目標為確保學校發展上能落實民主精神與教育機會 平等上的實踐,例如:學校設備、教職人員人事、金費預算編列、學校制度 等,以二分法則能分成學生學習條件及教職員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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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部事項

為教育的內在條件,目標保障教師與學生在教學與學習內容上之適當性,

鼓勵教學專業真正的落實在課程中,例如:教學內容、教材、學生評量輔導 等,有關學生身分、學校職務之事項也皆納入此類。

上述內容若國家沒有提供一套合乎人權精神的法治條件的話,在外部事項 上將可能產生官僚化、中央集權、單一化等危機。外部事項不能單以政府行政 機關自行專斷決定,應使教育有關之各方面,對教育行政具有參政權,以立法 形式產生;內部事項則有可能發生國家權力介入教育內容,課程欠缺彈性、教 科書內容不合乎時宜等問題(Kandel, 1933)。

合理上來說,國家只應該介入外部事項,而內部事項則由教師、家長、學 生、與學校內部事務相關者自行做決定以符合學校自治之精神,但國家過度介 入內部事項卻習以為常,從影響的層面來說,最直接受到傷害的就是學校的學 生及基層的教師。

回想早年我國戒嚴時期,這些事情都曾發生過,舉凡學校內的黨政化色 彩、部分課程教學、甚至是某部分對偶像的崇拜,這些事情都不應該是合理 的。研究者自小就覺得部份社會科教學,與台灣自身文化無密切相關,卻不理 解為什麼照這樣學習就會成為好公民,這也是一種對於國家無形思想箝制的一 種覺察。像先前課綱微調事件,一部分也能算是學生對教育內部事項不合理的 一種反動,在當前民主化的時代,政府需要將過去威權體制留下來的課程內 容,重新建構才能符合當前時代的潮流,給予孩子更好的課程教材。

周志宏與薛曉華(2014)研究中談到地方政府對另類教育的友善指標有四 個層面:(一)法規計畫(二)策略執行(三)評鑑考核(四)公共關係,其中 又以法規支持和尊重另類學校差異及自主權,為最貼近辦學者需求的面向,地 方必須制定相關行政辦法來乎應中央法條,法律的運作才算完備。在這樣的前 提下,另類教育法案才能真正落實教育改革對人民的真正賦權,因此當《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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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通過後,所有改革配套措施將一併運行。

接下來研究者將以該法條中與公立實驗學校辦學之法條內容稍作解釋,以 得出適用於公立學校的內容,其相關之法律規範則要延伸到《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實施條例》附則中第二十條第一項的內容:「主管機關為教育創新,得指定所 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學校為範圍,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就行政運作、

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 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以及第二十條第二項:「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 學校,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指定學校總數,不得逾其所屬同一教 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五,不足一校以一校採計,但情況特殊經報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者,至多得為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十」。

到第二十條第三項:「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公立學校,應 就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實驗規範,報學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 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 相關法規之規定,該規範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經指定辦理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之公立學校,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 這一條法條是對於實驗教育學校在公立學校轉型上的明確規範,可以發現 準用之法條的內容如同上述文獻的呈現。統整上述法條內容對於公立實驗學校

到第二十條第三項:「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公立學校,應 就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實驗規範,報學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 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 相關法規之規定,該規範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經指定辦理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之公立學校,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 這一條法條是對於實驗教育學校在公立學校轉型上的明確規範,可以發現 準用之法條的內容如同上述文獻的呈現。統整上述法條內容對於公立實驗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