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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服裝儀容暨禮節規範

在文檔中 學 生 手 冊 (頁 98-104)

100.01.13 修正 102.10.25 性評會建議修正 102.11.01 服裝儀容委員會通過 102.11.06 核定 104.1.26 服裝儀容委員會通過 104.4.15 性評會檢視通過 104.08.21 核定 壹、依據:

一、依台北市教育局 91 年 10 月 7 日北市教二字第 0913759290 號及 94 年 8 月 17 日北市教中字第 09435890300 號函辦理。

二、本校 100 年 1 月 11 日得宜服儀穿著研討會決議。

三、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7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65049A 號函辦理。

貳、目的:

為培養學生端莊之儀容、適切之禮節,以樹立「有品建中人」之形象

,以及為維護校園秩序及便於學校行政管理。

參、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同學。

肆、實施規定:

一、服裝原則與規定:

(一)在校期間應穿著學校服裝,並繫制式腰帶,制服上繡校名、姓名及學 號。冬季時得加穿制式夾克,若不夠保暖可將冬季校外長袖衣服(例

:帽 T、毛線衣)加穿於制服外套內,切勿直接穿著校外長袖衣服或外 套,如天氣寒冷時得於制服外套外加穿便服外套。

(二)天氣炎熱時,得穿著短袖之運動服、班服或社團制服(學校運動服需 繡名字),惟不得穿著背心或打赤膊。

(三)因氣候變化及個人冷、熱感受不一,本校無換季時間,學生可依個人 對天氣冷、熱之感受自行變換長袖或短袖制服穿著。

(四)制服穿著以合身舒適為原則,個人可依需求決定是否將制服上衣紮入 長褲。惟上台領獎、致詞或重要集會時,服儀穿著應一致,穿著原則 如下:

1.穿著時裏層衣服不外露(含著冬季制服外套時)。

2.不穿垮褲或露出內褲。

3.不捲褲管。

4.不做棒球衣式穿著(裡面穿長袖衣服,外面穿短袖制服)。

(五)鞋子以皮鞋或布鞋為主,款式不作規定,惟不得穿著涼鞋、拖鞋或打 赤腳。考量高三同學留校時間過長,特放寬於每日 17:00 放學後,留 校夜自習時,得換穿拖鞋,惟僅限於教室內。

(六)進入各辦公室應著整齊制服或運動服。

(七)體育課時,應穿著學校運動服。

(八)每日到校、重要集會(週會、朝會、開學典禮、休業式……)一律穿著 整齊卡其校服(可依天氣變化加穿制服外套)。

(九)中午申請外出和放學時可穿著整套整齊學校運動服外出和離校,切勿 穿著校外服裝。

(十)假日來學校看書、運動,服裝以輕便為主,不得校服與便服混著和穿 拖鞋,亦不宜穿著背心以免影響觀瞻。

(十一)上學應背學校制式書包,若書籍過多可另攜背包。

(十二)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依規定穿著者,應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服儀 變更證明。

二、儀容規定:

(一)頭髮:學生髮式應以整潔、簡單、樸素、富朝氣,便於梳洗且適合學 生身分為原則。

(二)指甲:指甲應保持適短為原則,依規定不宜蓄留長指甲或塗指甲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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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在校不宜穿戴耳環、鼻環…等飾物,以維持學生清新形象。

三、禮節規定:

(一)上、下課時:維持應有禮節,遵守教室秩序。

(二)洽公時,至各辦公室應先說明事由,注意言談舉止及禮節。

(三)遇見師長時:應親切向師長點頭或敬禮問好。

(四)日常生活:注意言談舉止風度,不口出穢言。

(五)對多元性別應相互尊重。

(六)乘坐交通工具時,應按規定排隊、不大聲喧嘩、禮讓老弱婦孺,以建 立「建中人」良好形象。

四、申訴管道與程序:

對於服裝儀容規範執行不服時,可依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規定提出 相關申訴。

伍、本規範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檢視、服儀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 後實施,修正亦同。

學生外出證使用管理要點

98.06.01 修正 100.11.20 修正 103.09.26 修正 壹、目的:為便利學生利用午休時間購買必需用品及處理事務,特訂定此

要點,藉以培養學生自律及自我管理之精神。

貳、外出範圍:校園周邊能於時限內往返之範圍。

參、使用時間:每日中午 12 時 05 分至 12 時 55 分。

一、12 時 05 分~12 時 30 分為可外出時間(12 時 30 分後則只許進不許 出)。

二、12 時 55 分結束還證工作(12 時 55 分以後返校學生應至教官室領 回學生證,並依項次柒規定處理)。

肆、管理及服務人員:

高一每班推派 1 員證務管理員,由班聯會負責排班輪值及管理,並 由教官室進行監督。

伍、使用方式:

一、外出證換領地點為本校大門及東側門口,大門處限量 100 張外出 證,東側門限量 400 張,每證限一人使用,先到先借,逾規定時 間即不再換發。

二、欲外出同學應攜帶本人學生證換領外出證,當外出證歸還時,同 時領回學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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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出時應攜帶外出證以隨時接受檢查,注意安全及校譽,服儀應 穿著本校整齊校服或全套運動服(不得混合穿著,如上半身運動服 下半身制服褲,且不得穿著涼鞋或拖鞋),並準時返校。

四、外出證限換領人本人使用,不得借與他人使用,領證學生應由同 一校門進出,以利領回作業。

五、因故無法使用學生證換領外出證時,得以身分證、健保卡等有照 片及身分證號的證件換證(高一新生若未領到學生證時,得以國中 學生證換領),嚴禁使用如免勤證、電話卡、補習班會員卡、合作 社卡等無照片辨識及查驗身分證號之證件辦理換證。

陸、外出證換領時間:每日中午 12 時 05 時至 12 時 55 分。

柒、未按時返校換證及遺失之處理方式:

一、初犯罰常規教育乙次(須於當日 13 時 00 分前歸還外出證,逾 13 時 10 分未歸還者記警告乙次,逾 13 時 30 分仍未歸還者,將請服 務台教官至班上確認該生是否返校,若仍未返校將通知家長,並以 曠課登錄)。

二、累犯 2 次則記警告乙次。

三、累犯 3 次記警告兩次。

四、累犯達 4 次(含)以上,均記小過乙次處分。

捌、其他違規處理:

一、遺失外出證之同學依校規處分(愛校服務 4 次)。

二、使用他人學生證換用外出證或使用非本人換借之外出證,記小過乙 次處分。

三、盜用或使用已掛失之外出證,記小過乙次處分。

四、外出證借與他人使用,當事人(出借人及借用人)依校規記警告處分 五、已申請但未帶外出證或逾外出範圍及返校時間,當事人應接受常規

教育,累犯者依校規處分。

玖、本要點經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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