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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在文檔中 學 生 手 冊 (頁 162-173)

101.08.29 校務會議通過 101.10.18 核定

101.10.29 補提性平會議討論通過 一、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 告周知。

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依相關法令,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 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 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 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 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且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五)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 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六)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 人員。包括合約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如保全人員、 廚 工)或定期到校工作人員(如影印機維修人員等)。

(七)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八)教育人員 :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體育教練、

警衛、校護等等。

三、為防治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研擬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 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四、本校應蒐集及建置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

,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保障被害人之權益,提供資源予相關人員等必要協助。

五、學校應提供安全、無性別偏見、性別友善之空間,以減少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發生之機會,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 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各處室應本於業務職 掌合作實施下列措施:

(一) 每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 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每年定期為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辦理校內或鼓勵參加校外相關之 在職進修及事件處置研習活動。

(三) 將本防治規定相關內容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並 另以多元管道公告週知。

(四) 鼓勵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 及調查處理。

(五) 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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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課程。

六、本校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

,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 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

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 體安全,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二)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公告前條檢視成 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七、教務處及人事室應加強宣導本校教職員工於進行校內外教學 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八、本校教育人員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

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育人員發現其與學生之關 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九、本校教育人員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

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 別有關之衝突。

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 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臺北市政府申請。

(二)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十一、本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有防治準則第 11 條、第 12 條

、第 13 條、第 14 條及第 15 條之情形而無管轄權者,應 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 事人。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 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 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 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

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 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十二、本校教育人員知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時,有通報責任,應即通知學務主任知悉,學務處應於知 悉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24 小時內向本 市教育局「校安系統」通報 ; 並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事件 24 小時內打 113 電話,並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以書 面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時,

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本校對事人及 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 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三、申請(檢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提出、受 理、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建置如下: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或任何知悉有構成性侵害、性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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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或性霸凌之檢舉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個人基本資料暨 事實內容與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向本校學務處提出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請,本校學務處代

其填妥申請書,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學務處於收件後,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必要時,

本校相關單位應配合協助。

(四)學務處收件後,除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不受理 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 性平會調查處理。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不受理 事由,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3人以上之防治組決 定之,防治組之權責範圍包含案件受理初審、得逕為調查

(倘認為案情簡單者)或另組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初審等

。至如涉及調查權責時,處理受理之小組經性平會指派調 查時,其調查小組組成及調查程序仍應依本法第三十條之 規定。

(五)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 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 期限及受理單位。

(六)申請人(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 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 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同十三之(二)。不受理之 申復以一次為限。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 確定後3日內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學校並應於二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七)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 檢舉,本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 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本 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 事者,視同檢舉,由本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 理。

(八)本校性平會得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調查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小組以3或5人為原則,其成員 之組成另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之 規定。

(九)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 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

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負責調查之學校支應或向教育局申 請補助經費。

(十)進行事件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

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 詢問。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 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十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

,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 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十二)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 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 止。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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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為之。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得經所設之性 平會決議繼續調查處理。

(十三)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 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

得支給出席費。

(十四)本校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及 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 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五)調查小組置發言人1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 報告書,提性平會審議。性平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1人 代理之。

(十六)調查報告經性平會審議後,性平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 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十七)本校應於接獲事件調查報告後2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 權責機關依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時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並責令不得報復。

(十八)性平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 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九)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 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 學務處(夜間部)申復。

(二十)學務處(夜間部)接獲申復後,學校應即依規定組成審議 小組,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 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申復有理由時,得要求性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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