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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自治準則

在文檔中 學 生 手 冊 (頁 136-141)

98.06.29 修正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目的)

本校為輔導學生參加課外活動,以達充實休閒生活,陶冶品德

,培養領導能力,樹立優良校風之目的,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意義)

一、 本辦法為社團自治之基本依據,社團相關法規與本辦法抵 觸者無效。

二、 本辦法僅對社團事務做出原則性規範,詳細辦法由各社團 代表研商後另行立法補充。

第三條 (社團定義)

本辦法所定義之社團,僅限於依規定成立,並向學務處登記的 學生團體。社團可於校內招收社員,安排活動,並可自由選舉 社團負責人及幹部,惟負責人須符合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

第四條 (準社團定義)

新創立之社團,於開始活動的第一學期為準社團,其權利義務 等同社團,惟不得申請及使用社辦。

第五條 (社團自治)

一、 各項行政措施凡涉及社團之權利及義務者,均應由社團代 表和行政單位開會共同決定之。

二、 各社團可選出代表成立大會共同協商社團事務,其決議經 學務處核可後即具完全效力。

三、 學務處可否決社團共同之決議,但需以書面說明否決理由 並公告之。

第六條 (社員資格)

凡本校在籍學生皆可參加本校社團,不受成績、功過影響。

第七條 (社團之成立、廢止與合併)

社團之成立、廢止與合併須經由各社團代表表決後通過、學務 處核可後方得實行,詳細規範另定之。

第八條 (社團負責人職務)

每一社團須向學務處登記一至三人為社團負責人。每一社團對 外僅可由社團負責人行使場地借用、申請活動、張貼公告、公 假辦理等權利。

第九條 (社團負責人資格)

凡該社團社員,皆有資格擔任社團負責人。惟社團負責人於開 始行使職務前一學期不得受兩支警告(含)以上之行政處分,

且前一學期學業平均不得低於七十分。

133 第二章 社團權利 第十條 (定義)

凡本校之社團及準社團皆可依規定進行活動、借用場地、發行 刊物、張貼佈告等權利。

第十一條 (社團活動之申請)

社團如需於校內、校外辦理活動,須先向學校申請同意始可行

,詳細規範另定之。

第十二條 (場地借用)

社團如需舉行社課、進行活動可視需求借用一般教室、專科教 室、會議室及集會場地。其申請方式與詳細規範另定之。

第十三條 (發行刊物)

社團可發行刊物,收錄社團活動成果、課程內容、社員創作文 集等內容,亦可經由校內公開徵稿而彙編而成。內容應注意著 作權,且不得違反相關法律及校規。

第十四條 (張貼公告)

社團張貼公告、海報、啟事等,應先經由學務處核可,並註明 社團之名稱以及張貼日期。

第十五條 (社團公假)

社團人員因舉辦活動、成果發表、代表出賽及其他經學務處認 可等活動得請公假,詳細辦法另行規範之。

第三章 社團義務 第十六條 (指導老師)

一、 各社團需要一位指導老師,且該位指導老師必須為建國中 學聘用之正式教職人員,並需負責督導學生之社團活動正 常運作。

二、 指導老師任期為一年,得續聘。

三、 社團如需要該領域專業教師,得另請校外講師進行社課教 學。

第十七條 (社團活動記錄簿)

社團應填寫社團活動記錄簿,並繳交至學務處。內容須有指導 老師簽名、點名記錄及詳細之社團活動內容。

第十八條 (社辦及公共區域整潔)

一、 各社團須負責社團教室以及所屬公共區域之整潔。

二、 環境整潔應由學務處及各社團代表共同視察監督。

三、 若社團未通過檢查,學務處得對該社團負責人進行處分愛 校服務乙次。

四、 詳細辦法另行規範之。

第十九條 (違規之處分)

若社團以社團名義有重大違規行為,可經各社團代表表決同意 後將該社團停權或解散,並報請學務處核可後實行之。

135 第四章 社團辦公室 第二十條 (定義)

社團辦公室(以下簡稱社辦)係指學務處認可並供社團長期使 用之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使用規則)

社團不應使用社辦進行違反校規或法律之行為。

第二十二條 (社辦申請)

社團申請社辦,或多個社團申請同一社辦,需經各社團代表表 決同意後報請學務處得以開始使用,其申請辦法與詳細規範另 定之。

第二十三條 (收回社辦)

若社團因停止運作或因重大違規事件而停權、解散,各社團 代表表決同意後收回社辦,並報請學務處核可後實行。原社 辦可重新分配與其他社團。其申請辦法與規範另定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經 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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