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9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11.10 核定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4A 號令訂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學習評量辦法),修 訂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 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中自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起適用於本校全體學生。
三、學習評量辦法第四條之學業成績評量,各科目之定期學業成績評量 及學期成績採百分制並以整數評定之,其學期成績除課程標準或課 程綱要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比率核計:
(一)日常學業成績評量:佔 40 %。
(二)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佔 60 %。
四、學習評量辦法第七條之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以小數點後第 2 位四捨 五入至小數點後第 1 位之方式計算並登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 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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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同身分別學生學業成績及格(補考)標準:
項次 身分別
學業成績及格
(補考)標準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1 一般學生 60 (40) 60 (40)
60 (40) 2 原住民學生
40 (30) 50 (40) 3 蒙藏學生
4 僑生
5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6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7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8 身心障礙學生
40 (30) 50 (40) 50 (40) 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28條之 規定,視學生特殊需求,於個別 化教育計畫(IEP)中另行訂定。
六、學習評量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之遭遇特殊情事學生,由教務處召集學 生導師、任課教師、輔導老師等相關人員,會商後訂定其得申請補 考之分數標準。
七、補考、重修成績:
(一)第一或第二學期成績不及格但達補考成績標準之科目,得申請補 考乙次。另重修學分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補考。
(二)同一科目之補考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依各不同身分別及格分 數登錄成績;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與 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各科目學年成績依學習評量辦法第十條計算,學年成績不及格之 科目得申請於暑假重修。
(四)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成績依
各不同身分別及格分數登錄。
(五)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並 以原成績登錄。重修後不及格科目之學期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 績擇優登錄。升學用之成績統計仍以原學期成績登錄計算。
八、學習評量辦法第十條之重修依學生人數分為「專班重修」及「自學 輔導」,其實施方式依照「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重修學分實施計 畫」辦理。
九、學習評量辦法第六條之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 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由該科 任課教師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請公假、病假、喪假,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請事假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以及格成績計算;未超過及格基 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十、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二條之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 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 之方式如下:
(一)學生減修之學分數,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期開設學分數三分之一 (二)減修學分之科目應以選修科目為原則。
(三)經學校輔導減修學分之學生,得由學校安排進行補救教學或指定 適當場所進行自主學習,其出缺席紀錄列入學期德行評量項目。
(四)減修之必修科目應於修業期限內完成補修。
十一、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三條之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 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 計算,應包括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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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各項審查工作,
由教務處聘請校內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組成甄審小組辦理之。
十三、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六條之資賦優異學生之學科鑑定,依本校「資 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辦理之。
十四、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七條學生取得經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 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採計,依 本校「學生取得國外學歷學分採計規定」辦理之。
十五、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一條學生所受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並記載於學生 成績通知單內。
十六、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參考下列項目規定及各科任課教 師、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不評定分數及 等第,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
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 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 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2.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3. 獎懲換算基準為大功1次等於小功3次等於嘉獎9次;大過1次等 於小過3次等於警告9次;功過相抵後記滿3大過將進入留校察
看程序。
(四)出缺席紀錄:學生請假須檢附相關證明,除公假外,全學期缺 課達教學總日數(每日以 7 節課計算)二分之一者,或曠課累 積達 42 節,經提學務暨德行審查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學生獎 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五)其他具體建議。
十七、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條之暑期重、補修學生之德行評量,併入新 學期德行評量項目。高三第二學期結束後之重、補修及延修學生 德行評量不列入學業成績評量。
十八、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四條之學生事務會議由學務處召集相關導 師、任課教師、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官組成之。
十九、學生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視學習情況調整修業年限,
最長為五年。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 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
前項休學以一學年為期,休學最長以二年為限,且不計入修業年 限。
畢業條件
:
(一)必修 120 學分(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 48 學分
),選修 40 學分,共計至少 160 學分。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十、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五條,學生修業滿三年以上,學業成績評量 不符合畢業規定,但已修畢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者,得由學生 主動申請或由學校核發修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一經核發,學生 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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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每學期結束時由教務處發放當學期成績單,學生對各項成績存 有疑義時,請於開學後一週內(畢業生於畢業典禮起一週內)向 各任課教師或註冊組提出查詢,逾期不予受理。
二十二、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 亦同。
依據中華民國94年02月22日台中(一)字第0940013084B號令修正公布 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領域、科目及學分數表
領 域 名 稱 科 目 學 分 數 備 註
語文領域 國文 8
英文 8
數學領域 數學 6-8
社會領域
歷史
6-10 地理
公民與社會
自然領域
物理
4-6 化學
生物
藝術領域
音樂
4 任選兩科目 共 4 學分 美術
藝術生活
生活領域
生活科技
4 任選兩科目 共 4 學分 家政
相關科目
體育領域 體育 4
必修學分數總計 48
說明:
一、「生活領域」中之相關科目係指「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法律 與生活」及「環境科學概論」等科目。
二、各校得考量學生生涯發展、群科屬性及學校發展特色,賦予數學、社 會及自然領域學分數修習彈性,惟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所需修 習之 48 學分總數不變。
三、有關數學、社會及自然領域之學分數修習彈性,應分別依高中課程暫 行綱要及高職課程暫行綱要之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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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重修學分實施計畫
99.12.27 修正 102.08.23 修正 103.11.10 修正 一、 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4A 號令訂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二、 目的:協助本校學生對不及格科目學分之補救與學習。
三、 參加對象:本校學生且有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者。
四、 申請原則
(一)暑假重修班開設依學年為單位,高一與高二學生不得跨修。
(二)高一升高二學生暑假得申請重修高一課程。
(三)高二升高三學生暑假得申請重修高二課程。
(四)高三未領修業證明書的同學限於當年暑假,申請重修 (五)高一至高三課程。
(六)未依期限申請重修者,一律視同放棄該科學分。
五、 報名流程
(一)由學校行事曆及學校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公告報名時間。
(二)報名期間必須攜帶成績單、學生證至教學組填寫重修 (三)報名表,若攜帶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至總務處出納組繳費,所需費用依重修報名表所填科
(五)目學分計算,每學分收費 240 元,繳費完畢始完成報名手續。
六、 開班原則 (一)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人數達 15 人以上。
2.上課節數以該重修科目學分數計算,每學分面授 6 節課。
(二)自學輔導
1.重修班級人數未達 15 人。
2.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面授 3 節課。
七、 上課日期及地點:高一、高三將安排於週一至週五上午及下午進行為 原則。高二為配合上午進行暑期輔導,將安排於週一至週五下午及晚 上為原則。詳細上課時間將於報名繳費後,由教務處排定,並公布於 建中首頁。
八、 減免費用:領有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欲報名者,請於 報名時持證明影本,以便辦理免繳費手續。
九、 成績評量:重修學分需辦理 1 次定期評量。參加重修學分之同學達成 績及格標準者,該科成績以及格分數登錄。
十、 重修學分所收取之費用應依臺北市中等學校學習輔導費支用注意事 項支用各項費用,並以支用鐘點費為優先;如仍有不足時, 應調整 鐘點費。
十一、 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 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二、 本計畫經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