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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學分抵免實施要點

在文檔中 學 生 手 冊 (頁 42-47)

100.12.12 行政會議通過 103.10.20 行政會議通過 103.11.10 核定 第一條 本學分抵免實施要點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之。

第二條 本校重讀生、曾在本校或他校就讀之入學新生、轉學生,已修習 及格之科目及學分且取得科目學分未超過 10 年,得申請抵免科 目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學分抵免。

第三條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 1 節,或總授課節數達 18 節,為 1 學分。

各科目修習學分之認定依本校課程規定學分為主。

第四條 本校學分抵免審核小組由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組成,進行相 關審查或甄試工作。

第五條 學分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科目名稱、內容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准予抵免。

二、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數相同者,准予 抵免。

前項學分抵免,以多抵少者,以少學分登記;以少抵多者,得選 擇補修該科或修習與該科目同性質或內容相近之科目的學分補 足。

第六條 抵免科目之成績規定如下:

一、 原則上高中課程以至少 60 分為可抵免之成績。

二、 重讀生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

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學生於重讀 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 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 曾在本校或他校就讀之入學新生,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且申 請抵免者,經審查通過,該科分數由學分抵免審核小組決 議登錄。

四、 辦理抵免單位得針對不同學校與不同班別之課程,提高認 可抵免之成績標準或決定不予抵免。

第七條 抵免學分之上限規定如下:

一、 轉入二年級之轉學生,至多得抵免 66 學分;轉入三年級者

,至多 132 學分。

二、 曾在本校或他校就讀重考至本校之新生,至多得抵免 22 學 分。

三、 經本校核准到國內外學校修課完畢之在學學生,至多得抵 免 66 學分。

第八條 轉學生入學前,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依 本校學生重修學分要點辦理。

第九條 學生應按規定期限辦理學分抵免,且申請抵免學分以一次為限,

凡抵免申請經核定或超過申請期限後,均不得再提出學分申請抵 免。

第十條 新生、轉學生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該學期註冊日至補註冊 截止日前辦理完畢;重讀生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重讀學年度第 一學期註冊日至補註冊截止日前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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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抵免學分應填列抵免科目學分申請書,並檢附原校 或在校歷年成績單,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新生及轉學生抵免學分後,依申請轉入年級就讀,不得要求 提高編級,惟申請本校「全部學科跳級」且經鑑定通過者不 在此限。

第十三條 學生於免修或減修科目上課期間,不得離校,可於原班級附 讀,成績不計;或依學校規定於指定場所自習。

前項學生如有違反校規行為仍按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實施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學生校內獎學金申領辦法

99.09.13 修正

101.10.18修正 102.04.17修正 一、 校內獎學金申請流程為:上網點選志願→自行列印申請書→繳交相關

書面資料至教務處註冊組。

二、 請至網址 https://web.ck.tp.edu.tw/~scholar/點選志願,帳號、密碼同夢駝 林。每人至多申請五項。

三、 上網填志願時間:每學期依註冊組公告時間辦理,逾時恕不受理。

四、 申請書列印後須經家長及導師簽名或蓋章,並連同成績單影本及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送回教務處註冊組獎學金申請處。每學期依註冊組公告 時間繳交申請書,未繳交者,視同放棄資格。

五、 第一學期不開放高一學生申請校內獎學金,第二學期起始能申請。

六、 獎學金申請條件分成三類:A.家境清寒須有證明 B.清寒優先 C. 學業優良,請同學依各項條件踴躍申請。

說明:

一、 依據「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各項獎學金設置辦法」民國 102 年 4 月 17 日第 54 次修正。

二、 本學期獎學金申請流程為:上網點選志願→自行列印申請書並簽章及 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至註冊組。

三、 填志願時間:自 9 月 23 日至 10 月 13 日止,逾時恕不受理。請上網 至網址 https://web.ck.tp.edu.tw/~scholar/點選志願,帳號、密碼同夢駝林

四、 每人至多申請五項,並依志願序按申請條件審核選拔,至多獲得一項

41 獎學金為原則。

五、 各項獎學金有體育成績規定者,若申請人為殘障學生,體育成績得以 60 分為合格。

六、 評選時依各項申請條件之規定,擔任班級幹部、社團幹部、義工或有 熱心公益具體事實者優先考慮。符合各項特別條件者需繳交證明文件

,任何文件之影本均需蓋原印發單位之驗證章。

七、 校內獎學金名額得視利息或實際捐贈情形調整,請同學踴躍申請。

八、 本辦法未盡事宜,經審查會議修正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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