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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在文檔中 學 生 手 冊 (頁 131-134)

102 年 10 月 7 日修訂 104 年 9 月 25 日核定 第一條 (本法之目的)

為明確規定學生社團之成立、解散、合併等相關事宜,故訂定此規定

第二條 (社團性質)學生社團,依其屬性,分為下列五種:

一、學術性社團:以學術研究為目的之社團。

二、才藝性社團:以表演、技藝或欣賞為目之社團。

三、服務性社團:以推展志願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四、音樂性社團:以倡導音樂之演出與欣賞,愉悅身心為目的之社團

五、體能性社團:以體能鍛鍊、提升運動技術,養成終身運動習慣為 目的之社團。

第三條 (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

為審議有關學生社團事務,由學務主任、課外活動組、學生活動組

、衛生組、生輔組、級導師、社團執行委員會代表及班聯會代表組 成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並由學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其設置要點 另訂定之。

第四條 (社團成立)

一、 學生為辦理經常性課外活動,得於每學期期末學生社團審議委 員會召開前一個月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組織校內社 團。

二、 學生社團成立須經本校學生 30 人以上之聯名發起,其中參與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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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者需有 15 人以上成為該社正式社員,並完整填寫「學生組織 社團申請表」,交付社團審議委員會表決,表決通過,陳校長 核定,自新學期為準社團。

三、 社團成立核准之依據:

1. 須有正向教育之價值。

2. 須能持久並經常展開社團活動。

3. 性質不得與原有社團雷同。

第五條 (社團發起人)

社團發起人須具有以下條件:

1.前一學期未受兩支警告(含)以上之處分。

2.前一學期學業成績不得低於七十分。

第六條 (準社團之權益)

一、 準社團之權益同正式社團,惟不得申請及使用社辦。

二、 社協會議得列席旁聽,但不具投票表決之權。

第七條 (準社團成為正式社團)

一、 準社團於成立一學期後,繳交社團活動相關紀錄至學生社團審 議委員會表決,表決通過,陳校長核定,始得成為正式社團。

二、 若表決未通過,則取消該社團準社團之資格。

第八條 (社團合併)

一、 正式社團合併由欲合併社團之社長敘明理由,將申請書提交學 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後,陳校長核定。

二、 正式社團合併後,原社團立即解散。

第九條 (被動解散社團)

一、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社團,得由學務處提議解散:

1.社團無實際運作或偏離社團活動宗旨。

2.毀壞校譽、造成公共危險等重大違規事項。

二、 社團解散提案交付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表決,表決解散後,該 社團立即解散。

第十條 (主動解散社團)

社團向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並說明原因後,社團立即解散。

第十一條 (解散社團之規定)

一、 該學期解散之社團,於下一學期停止社團活動。該學期仍有幹 部證明,但註明該社團已被解散。

二、 該社團若有社團辦公室,須於該學期結束前將社團辦公室使用 權歸還學校,且自行處理社團財產。若該社團財產有學校列管 之財產,則須於該學期結束前將財產歸還至課外活動組。

第十二條 (附則)

本辦法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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