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不克出席時,由委員 互選 1 人擔任主席。
二、申評會會議評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三、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 第 33 條規定。
伍、申訴規定:
一、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懲處或其他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 送達之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二、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懲處或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措施,如有不服,
經其他行政程序仍無法解決者,亦得於措施完成之次日起 20 日內 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三、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四、同一案件之申訴以 1 次為限。
五、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申訴人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 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申訴。
陸、申訴受理:
一、受理申訴案件單位為學務處生輔組,並負責申評會相關行政作業事 宜。
二、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不可抗力或其 他不可歸責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申訴受理後,評議之決定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為之,並 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 10 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柒、申評會評議原則:
一、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
二、應主動通知申訴人、其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到會說明;必要
時並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三、申評會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評議經過 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四、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五、申評會會議之評議決定若推翻原獎懲會議之決議,以申評會之決議
為之。
捌、評議決定書內容與送達:
一、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2.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
3.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4.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 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5.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二、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或其代理。其 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處理。
玖、特殊案件處理:
一、受輔導安置、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前,學 校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 權利與義務。
二、評議決定如維持原輔導安置處分,學校及家長應視學生之學習狀況
,於送出評議決定書次日起 20 日輔導期內主動協助申訴人輔導安 置,辦理情形應作成書面紀錄存查。
81
三、對於輔導安置、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 附記「學生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法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拾、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