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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在文檔中 學 生 手 冊 (頁 75-83)

71 二、懲罰: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留校察看。

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足為同學模範。

二、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

三、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

四、社團活動確有成績表現。

五、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

六、拾物或拾金不昧其價值輕微。

七、對同學合作互助。

八、服務公勤特別盡職。

九、擔任糾察特別盡職。

十、擔任接待外賓服務工作表現優良。

十一、擔任校內活動服務工作負責盡職。

十二、擔任校內活動服務工作熱心努力。

十三、自動為公服務。

十四、勸導同學向上。

十五、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

十六、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

十七、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

十八、在大眾運輸工具上讓座予尊長或老、弱、婦、孺者。

十九、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

二十、參加校內班際比賽成績優良。

二十一、協辦校內大型活動成效良好。

二十二、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

陸、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參加全國科展表現優異。

三、代表學校接待外賓增進校譽。

四、代表學校參加校際比賽增進校譽。

五、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

六、參加校內比賽表現優異。

七、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

八、擔任社團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

九、擔任旗手負責盡職表現優異。

十、大隊值星負責盡職表現優異。

十一、擔任秩序糾察隊、交通服務隊等公勤負責盡職表現優異。

十二、參加儀隊表現優異。

十三、參加樂隊表現優異。

十四、擔任環保服務隊、整潔評分員負責盡職,表現良好。

十五、擔任外出證管理員負責盡職表現良好。

十六、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

十七、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

十八、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

十九、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

二十、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

二十一、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

二十二、拾物或拾金不昧其價值貴重。

二十三、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

二十四、擔任各項集會司儀負責盡職,表現優良。

二十五、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

73 二十六、籌辦校內大型活動成效卓著。

二十七、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

柒、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率先力行,因而增進校譽。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

三、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

四、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

五、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

六、拾物或拾金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

七、長期孝敬父母尊敬師長有具體事蹟。

八、幫助人為善不欲人知值得表揚。

九、有特殊義勇行為獲得優良之表揚。

十、特殊優良行為為全校學生之模範。

十一、其他優良行為足於記大功。

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警告:

一、對師長或同學言行隨便、惡劣,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無故不服從師長、秩序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而係初犯者。

三、服儀複檢不合格或未按服裝穿著規定(穿著拖鞋、背心、打赤膊、赤 腳、全身便服等服儀不整行為)者。

四、不按時繳週記或作業經催繳無效者。

五、各項集會場合不守秩序,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六、擔任學校各項幹部,未依規定做好幹部應做之事務,情節輕微者。

七、拾物或拾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情節尚輕者。

八、未經當事人同意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較輕者。

九、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曠課屢勸無效者。

十、不遵守公共秩序破壞環境衛生尚輕者。

十一、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情節輕微者。

十二、不遵守請假規則。

十三、無故不參與班級整潔工作者。

十四、不按時完成學校規定應辦事項者。

十五、不按規定進出校區情節輕微者。

十六、違反行動電話及其它 3C 產品使用規定,情節較輕者。

十七、教室、走廊、樓梯等建築物內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較輕者。(如:玩 牌、各項棋類、彈吉他以及其他足以擾亂團體秩序之事)。

十八、未依規定時間完成愛校服務者(1 次記警告乙次,2 次記警告兩次,

以此類推)。

十九、欺騙師長行為情節輕微者。

二十、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花木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十二、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十三、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未經申請或學校相關單位同意擅自到學校各棟大樓頂樓活動係初 犯者。

二十五、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圖書、資訊者係初犯者。

二十六、無正當原因、理由不參加班會、週會者。

二十七、冒用他人證件、帳號或文件情節較輕者。

二十八、規避公共服務意圖影響他人情節輕微者。

二十九、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行為事實者。

玖、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小過:

一、欺騙師長行為情節嚴重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花木情節較重者。

三、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嚴重,不知改正且再犯者。

四、不按時完成註冊或補註冊經糾正不改者。

五、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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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圖書、資訊不知改正且再犯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無故不參加開學典禮、休業式、幹部訓練、返校日、寒暑假返校打掃 者。

九、拾物或拾金不送招領並據為己有情節嚴重者。

十、對師長或同學言行不當、惡劣經勸告不聽者。

十一、服儀複檢不合格或未按服裝穿著規定(穿著拖鞋背心、打赤膊、赤 腳、全身便服等服儀不整行為)經警告或糾正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二、不服從師長、秩序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而係屬累犯者。

十三、擔任學校各項幹部,未依規定做好幹部應做之事務,情節嚴重影響 工作推展者。

十四、有吸菸、喝酒、嚼檳榔行為者。

十五、爬牆進出校區嚴重影響校譽者。

十六、違反行動電話及其它 3C 產品使用規定,屢勸不聽或情節較嚴重者 十七、教室、走廊、樓梯等建築物內擾亂團體秩序屢勸不聽或情節較重者

。(如:玩牌、各項棋類、彈吉他以及其他足以擾亂團體秩序之事) 十八、學生打架情節輕微者。

十九、有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二十、以言語或文字侵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者。

二十一、冒用他人證件、帳號或文件情節嚴重者。

二十二、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嚴重影響他人學習,係累犯不知改正者 二十三、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嚴重者。

二十四、未經申請或學校相關單位同意擅自到學校各棟大樓頂樓活動係累 犯者。

二十五、未經當事人同意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較重者。

二十六、惡意撕毀學校佈告者。

二十七、規避公共服務意圖影響他人情節嚴重者。

二十八、未依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時間進出網咖者。

二十九、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行為事實者。

壹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大過:

一、有欺侮、霸凌、毆打同學經調查屬實者。

二、言詞、行為嚴重污辱師長者。

三、強行借用,偷或搶他人財物者。

四、無照駕駛車輛或騎機車者。

五、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

六、考試舞弊者。

七、有竊盜行為情節嚴重者。

八、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件者。

九、攜帶、販賣違禁品或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出入 18 歲以下禁止出入之場所者。

十一、在校內發表不正當之文字或言語者。

十二、酗酒、賭博者。

十三、學生打架情節嚴重者。

十四、以言語或文字侵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者。

十五、違反性別平等,且經調查屬實,情節輕微者。

十六、有吸菸、嚼檳榔行為且屢勸不聽者。

十七、故意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國旗者。

十八、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行為事實者。

壹拾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留校察看:

一、在校期間內,功過相抵後,累計滿 3 大過者。

二、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三、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

四、曠課達 42 節或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日數 1/2 經學生獎 懲委員會裁定為留校察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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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留校察看以 1 學期為原則,得視個案情節增加期限。留校察看期間如 未受任何警告處分,則於期末註銷留校察看身分,如仍受警告(含)以 上處分或缺曠課累計再達 7 節,則延長留校察看 1 學期;若累計達大 過處分或缺曠課累計再達 42 節或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 總日數 1/2 經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後,除繼續延長留校查看外亦報 請校長核予輔導安置或請家長帶回管教。高三留校察看觀察期超過畢 業期限則無法領取畢業證書。

六、有危害國家社會安全之行為者。

七、攜帶凶器滋事者。

八、違反政府刑罰或故意騷擾不受約束者。

九、違反性別平等,且經調查屬實,情節嚴重者。

壹拾貳、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嘉獎、小功等獎勵會知導師,警告、小過加會輔導教官簽註意見

,由學務處核定後公布;大功、大過會知導師、輔導教官、輔導 教師簽註意見,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特別獎懲事宜應經獎懲會 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公布。

壹拾參、學生之獎懲,師長應列舉事實記出,經簽核後於學期結束時登錄 在學生成績通知書內。

壹拾肆、學生因違反重大校規而超出本要點規範外者,得另召開獎懲會議

,將決議簽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壹拾伍、當事學生或家長(監護人)認為學校處置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

得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請參閱學生手冊中之 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壹拾陸、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要點另訂之(請參閱 學生手冊中之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壹拾柒、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在文檔中 學 生 手 冊 (頁 7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