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二、懲罰: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留校察看。
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足為同學模範。
二、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
三、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
四、社團活動確有成績表現。
五、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
六、拾物或拾金不昧其價值輕微。
七、對同學合作互助。
八、服務公勤特別盡職。
九、擔任糾察特別盡職。
十、擔任接待外賓服務工作表現優良。
十一、擔任校內活動服務工作負責盡職。
十二、擔任校內活動服務工作熱心努力。
十三、自動為公服務。
十四、勸導同學向上。
十五、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
十六、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
十七、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
十八、在大眾運輸工具上讓座予尊長或老、弱、婦、孺者。
十九、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
二十、參加校內班際比賽成績優良。
二十一、協辦校內大型活動成效良好。
二十二、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
陸、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參加全國科展表現優異。
三、代表學校接待外賓增進校譽。
四、代表學校參加校際比賽增進校譽。
五、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
六、參加校內比賽表現優異。
七、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
八、擔任社團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
九、擔任旗手負責盡職表現優異。
十、大隊值星負責盡職表現優異。
十一、擔任秩序糾察隊、交通服務隊等公勤負責盡職表現優異。
十二、參加儀隊表現優異。
十三、參加樂隊表現優異。
十四、擔任環保服務隊、整潔評分員負責盡職,表現良好。
十五、擔任外出證管理員負責盡職表現良好。
十六、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
十七、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
十八、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
十九、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
二十、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
二十一、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
二十二、拾物或拾金不昧其價值貴重。
二十三、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
二十四、擔任各項集會司儀負責盡職,表現優良。
二十五、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
73 二十六、籌辦校內大型活動成效卓著。
二十七、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
柒、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率先力行,因而增進校譽。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
三、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
四、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
五、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
六、拾物或拾金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
七、長期孝敬父母尊敬師長有具體事蹟。
八、幫助人為善不欲人知值得表揚。
九、有特殊義勇行為獲得優良之表揚。
十、特殊優良行為為全校學生之模範。
十一、其他優良行為足於記大功。
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警告:
一、對師長或同學言行隨便、惡劣,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無故不服從師長、秩序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而係初犯者。
三、服儀複檢不合格或未按服裝穿著規定(穿著拖鞋、背心、打赤膊、赤 腳、全身便服等服儀不整行為)者。
四、不按時繳週記或作業經催繳無效者。
五、各項集會場合不守秩序,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六、擔任學校各項幹部,未依規定做好幹部應做之事務,情節輕微者。
七、拾物或拾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情節尚輕者。
八、未經當事人同意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較輕者。
九、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曠課屢勸無效者。
十、不遵守公共秩序破壞環境衛生尚輕者。
十一、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情節輕微者。
十二、不遵守請假規則。
十三、無故不參與班級整潔工作者。
十四、不按時完成學校規定應辦事項者。
十五、不按規定進出校區情節輕微者。
十六、違反行動電話及其它 3C 產品使用規定,情節較輕者。
十七、教室、走廊、樓梯等建築物內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較輕者。(如:玩 牌、各項棋類、彈吉他以及其他足以擾亂團體秩序之事)。
十八、未依規定時間完成愛校服務者(1 次記警告乙次,2 次記警告兩次,
以此類推)。
十九、欺騙師長行為情節輕微者。
二十、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花木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十二、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十三、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未經申請或學校相關單位同意擅自到學校各棟大樓頂樓活動係初 犯者。
二十五、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圖書、資訊者係初犯者。
二十六、無正當原因、理由不參加班會、週會者。
二十七、冒用他人證件、帳號或文件情節較輕者。
二十八、規避公共服務意圖影響他人情節輕微者。
二十九、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行為事實者。
玖、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小過:
一、欺騙師長行為情節嚴重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花木情節較重者。
三、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嚴重,不知改正且再犯者。
四、不按時完成註冊或補註冊經糾正不改者。
五、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
75
六、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圖書、資訊不知改正且再犯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者。
八、無故不參加開學典禮、休業式、幹部訓練、返校日、寒暑假返校打掃 者。
九、拾物或拾金不送招領並據為己有情節嚴重者。
十、對師長或同學言行不當、惡劣經勸告不聽者。
十一、服儀複檢不合格或未按服裝穿著規定(穿著拖鞋背心、打赤膊、赤 腳、全身便服等服儀不整行為)經警告或糾正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二、不服從師長、秩序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而係屬累犯者。
十三、擔任學校各項幹部,未依規定做好幹部應做之事務,情節嚴重影響 工作推展者。
十四、有吸菸、喝酒、嚼檳榔行為者。
十五、爬牆進出校區嚴重影響校譽者。
十六、違反行動電話及其它 3C 產品使用規定,屢勸不聽或情節較嚴重者 十七、教室、走廊、樓梯等建築物內擾亂團體秩序屢勸不聽或情節較重者
。(如:玩牌、各項棋類、彈吉他以及其他足以擾亂團體秩序之事) 十八、學生打架情節輕微者。
十九、有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二十、以言語或文字侵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者。
二十一、冒用他人證件、帳號或文件情節嚴重者。
二十二、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嚴重影響他人學習,係累犯不知改正者 二十三、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嚴重者。
二十四、未經申請或學校相關單位同意擅自到學校各棟大樓頂樓活動係累 犯者。
二十五、未經當事人同意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較重者。
二十六、惡意撕毀學校佈告者。
二十七、規避公共服務意圖影響他人情節嚴重者。
二十八、未依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時間進出網咖者。
二十九、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行為事實者。
壹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大過:
一、有欺侮、霸凌、毆打同學經調查屬實者。
二、言詞、行為嚴重污辱師長者。
三、強行借用,偷或搶他人財物者。
四、無照駕駛車輛或騎機車者。
五、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者。
六、考試舞弊者。
七、有竊盜行為情節嚴重者。
八、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件者。
九、攜帶、販賣違禁品或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出入 18 歲以下禁止出入之場所者。
十一、在校內發表不正當之文字或言語者。
十二、酗酒、賭博者。
十三、學生打架情節嚴重者。
十四、以言語或文字侵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者。
十五、違反性別平等,且經調查屬實,情節輕微者。
十六、有吸菸、嚼檳榔行為且屢勸不聽者。
十七、故意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國旗者。
十八、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行為事實者。
壹拾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留校察看:
一、在校期間內,功過相抵後,累計滿 3 大過者。
二、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三、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
四、曠課達 42 節或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日數 1/2 經學生獎 懲委員會裁定為留校察看者。
77
五、留校察看以 1 學期為原則,得視個案情節增加期限。留校察看期間如 未受任何警告處分,則於期末註銷留校察看身分,如仍受警告(含)以 上處分或缺曠課累計再達 7 節,則延長留校察看 1 學期;若累計達大 過處分或缺曠課累計再達 42 節或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 總日數 1/2 經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後,除繼續延長留校查看外亦報 請校長核予輔導安置或請家長帶回管教。高三留校察看觀察期超過畢 業期限則無法領取畢業證書。
六、有危害國家社會安全之行為者。
七、攜帶凶器滋事者。
八、違反政府刑罰或故意騷擾不受約束者。
九、違反性別平等,且經調查屬實,情節嚴重者。
壹拾貳、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嘉獎、小功等獎勵會知導師,警告、小過加會輔導教官簽註意見
,由學務處核定後公布;大功、大過會知導師、輔導教官、輔導 教師簽註意見,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特別獎懲事宜應經獎懲會 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公布。
壹拾參、學生之獎懲,師長應列舉事實記出,經簽核後於學期結束時登錄 在學生成績通知書內。
壹拾肆、學生因違反重大校規而超出本要點規範外者,得另召開獎懲會議
,將決議簽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壹拾伍、當事學生或家長(監護人)認為學校處置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
得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請參閱學生手冊中之 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壹拾陸、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要點另訂之(請參閱 學生手冊中之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壹拾柒、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