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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學習障礙之研究

每個個體的先天條件本就大異逕庭,這是人類多元化的展現。從上一節的文 獻回顧,可以對一般青少年建立初步的認識,可是,對於學障生的認識還要有更 多的訊息,他們更是異質性的群體,每個人的特徵與需求都不同。通常,他們對 自我的認識也是一知半解,普眾亦可能以偏誤的資訊支持自己的想法,片面詮釋 學習障礙。因此,要瞭解學障生的學校適應情形,就必須先從特徵、分類及學校 協助的方式進行探討,這些都和學校生活最為相關。

壹、學習障礙的定義

學習障礙的歷史非常短,美國學者 Samuel Kirk(1904-1998)是此研究議題的 濫觴,他的學障架構早已成為國內學障定義的基礎。國內在 1984 年《特殊教育法》

正式保障學障者接受特教服務的權利(洪儷瑜,2014),後來到了 2002 年《身心 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標準》的制定,更使學障的定義與鑑定越形明確,這兩個重 要的法令就變成原則性的母法及詳列性的子法,帶領大家協助學障生。

過去,學法界多次針對學障定義進行修正,為的就是避免學業低成就學生被 直接鑑定成學障的不當後果(周台傑,1999),目前最新的學障定義是《身心障礙 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其中第十條:「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 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

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 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鑑定基準為: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 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附帶一提的是,胡永崇(2013)認為目前的學障定義仍顯示許多醫學取向的 概念,學生需要的是教育,現今定義對於這方面的啟示很有限。官版定義指稱的 障礙成因過於空泛,容易使人誤認學障是一種病症,不會伴隨其他障礙,而這樣 的概念與學障者的真實狀況有很大的出入,光是病症這樣的概念,就足以讓學障 者的心裡難受、不易平復。胡永崇個人比較傾向的是,確認學生是否出現基本的 學業困難,而且具有特殊教育的需求,這才是界定學習障礙的重點,對他們的教 育輔導才有實質的幫助與方向。

貳、學習障礙的類型

因為學障是異質性群體,不同的類型其特質也有所不同,學障的分類研究有 兩種取向,其一是臨床推論,其二是實徵研究(陳淑麗、洪儷瑜,2003),適當的 分類能凸顯出這個群體的特性,有助於外界初步瞭解學障生的學習困境及能力,

接下來談教學或輔導才比較容易。

國內學障的分類是採臨床推論,最早分為發展性的學習障礙和學業性的學習 障礙,前者指的是注意力、記憶力、知覺、視動協調等能力缺陷,後者由學科學 習角度思考,例如:閱讀障礙、書寫能力障礙和數學障礙。其中,發展性的學習 障礙和 Myklebust 於 1975 年提出的非語文學習障礙(nonverbal learning disabilities)

具有相類似的神經心理缺損特徵(單延愷、洪儷瑜、陳心怡,2008),它是學障的 一種亞型,其核心症狀之一是偏屬社會人際的困難,例如:他們不容易覺察人我 行為的關聯,缺乏應對的勇氣和技巧,也不懂得注意他人的表情和動作線索,較 難表現出符合一般規範的行為,建立友誼十分困難。Elksnin & Elksnin(2004)甚 至認為,有三分之一的學障生同時具有非語文學習障礙的困難,這種障礙幾乎影 響他們生活中的每個範圍。

洪儷瑜(2000)後來又再增加社會情緒性一類,顧名思義,它指的就是偏屬 社會適應出現困難的學生,有的人會將情緒障礙與這類型的學生搞混,他們或許 有共通的障礙特性,卻不是等號關係。教育部為符應社會情緒性學障生的教育需 求,將社會技巧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程綱要

總綱》(2011)之下特殊需求領域重要的一環,透過教育的增能,提升他們的社會 能力。倘若學障生缺乏課程的支持,在毫無規劃與協助下直接置於普通班,缺乏 互動能力的結果,反而可能造成另一個「有限制的安置」(陳玉清,2009),無助 於學障生的適應與學習,更徒增困擾。

參、學習障礙的特徵

學習障礙不似其他障礙,在外貌與行為上容易被人辨視,他們的智商多數正 常,卻出現不可預期的學習失敗,這是能力表現矛盾的結果,他們的困難狀況不 易被補救,容易被當成學業低成就學生看待,若是這樣,教師在教育現場就容易 忽略教學的專業性,缺少對症下藥的有效教學方式。

其實,從學障生的學習或生活細節,仍可察覺他們和低成就學生有著迥然不 同的表現,而且,他們的問題不只出現在課業表現,直至成人生活的各層面都需 要被關注(王瓊珠,2012)。把問題聚焦,學障生的特徵會有哪些?洪儷瑜(1995)

分為五大特徵:(1)視知覺、聽知覺、注意力、記憶力等能力缺陷;(2)閱讀、

書寫、數學等學習出現困難;(3)表達能力不足;(4)低自我概念、固執、衝動、

退縮、同儕關係不佳等社會情緒問題;(5)生活及職業等適應較差。洪儷瑜的歸 納同時也是多數文獻對學障生的共通觀點,其中有些能力甚至存在很大的反差,

彼此之間交叉影響也關係密切,先天的限制造成他們在學習路上困難重重,難以 突破(Denton & Otaiba, 2011)。

以閱讀為例,該能力缺陷在學障生身上最為普遍,Lerner(1993)甚至指出,

有高達 80%的比例出現閱讀困難,直接衝擊學科表現。再者,他們經常無法預期 自我的行為表現,情緒的波動每每成為學障生的困擾,這是先天能力的缺憾,也 或者是後天學習失敗產生的次級性社會情緒問題(曾瓊禛、徐享良,2006)。而情 緒又能影響本身的行為表現,學障生該具備哪些特質才容易跨越障礙,發展成功?

國外一項針對 50 位學障生進行的縱向追蹤研究,文獻結果顯示 49%~75%的比例 認為個人的成功特質(例如:自我覺知、勤奮、情緒穩定)對將來發展的預測力

最高(Raskind, Goldberg, Higgins, & Herman, 1999),突顯出學障生仍有機會衝出 困境,扭轉人生。

Bender 於 2004 年將學障特徵分為七項(胡永崇、黃秋霞、吳兆惠、胡愈鏵、

顏玉華等人譯,2006),其中和洪儷瑜(1995)的觀點略有增加的部份,是對於智 力的描述。Bender 認為學障生的智力較一般生平均值等高或略高,不過,洪儷瑜、

陳淑麗、陳心怡(2003)的研究結果不同於他的主張,部份國外研究也沒有完全 支持他的結論,反而得到的,是學障生的智力整體偏低的結果。洪儷瑜等人的推 論是學障生的學習有缺陷,他們智力的評估也會受到影響,理所當然。

Bender 還提出學障生的學習風格偏向場地依賴、衝動以及知覺依賴等學習特 性,此乃著眼於學障生學習不利的事實,以致他們養成多所依賴的習慣。研究者 就有許多學生經常要等到他人協助,只為確認一點小小的細節後才會有往下動作 的意願,同時,他們答題不假思索,想到什麼就寫什麼,衝動化的學習方式時常 造成小錯不斷,影響整體答對率,原本學會的知識到頭來都拿不下分數,學習的 意願也就越來越低了。

從周台傑(2012)的專書裡另外還提到學障生有動作協調的問題。有些人可 能動作顯得笨拙、缺乏協調性、空間概念不清、動作平衡有問題,甚至是精細動 作困難,例如:使用剪刀不易,或是書寫有問題,伴隨這種問題當然在學習與生 活中出現困難,就像有股想用卻沒有技巧的遺憾。

在其他的學障特徵中,Lerner & Johns(2012)提出家庭文化、語言差異及歸 因因素等三項是前述學者沒有提到的部份,前兩項需要把 Lerner 等所處的國情文 化背景考量進來,國內學障生可能也有這兩項的因素,例如原住民學生與新住民 子女,本研究對此沒有做太多的探討,研究者覺得和自己教學經驗最有相關的,

莫過於 Lerner 等提出的歸因因素。動機是行為的原動力,學障生較難信任自我的 能力,不相信成功能靠自己努力得來,他們將行為的表現與預期都歸諸於外,有 逃避的傾向,研究者在許多學障生身上也發現這樣的特性,成功沒有發揮它的功 效,有時反倒加劇變相否定,非常可惜。

關於前述所有的學障特徵描述,其實用意不在說明學障生的條件有多麼難堪,

真正的重點是,藉由它們提醒成人應觀照的層面,這些特徵不一定是單一出現,

也有可能個體他同時存在多種特徵。雖然文獻讓研究者看到學障生可能因為特徵 的存在而有適應不良的情況,但研究者會持續提醒自己:不可侷限既有的文獻視 框,應要不斷省思學障生學校適應的其他可能性,更重要的,是關懷這些症狀為 學障生帶來的影響,進一步思考協助他們建立問題解決的能力。

肆、學障生學校生活相關面向之探討

一、學校支援系統的重要

身障生有其個殊性,建立支援系統極其必要,《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 設置及實施辦法》(2015)就明訂評量、教學及行政三層面的支援措施。憑藉學校 支援系統的建立,提供他們學習協助,增進師生接納度,以期適應學校的生活(鈕 文英,2006)。研究者發現,過去研究多以親師觀點探討學校支援系統的提供狀況,

例如,張喜凰、林惠芬(2011)以國小自閉症學生的學校適應與學校支持為探討 內容,研究結果發現,親師雙方皆認為學校行政在這方面的表現較差,顯示學校

例如,張喜凰、林惠芬(2011)以國小自閉症學生的學校適應與學校支持為探討 內容,研究結果發現,親師雙方皆認為學校行政在這方面的表現較差,顯示學校